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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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计划1(2)(2/2)
    中国铜矿亦如铁矿之丰富,经已发见者,已有多处。至其矿产之份量,在未开以前均可预计,故办理可无危险。但开采之权,须依中国惯例,属之国有,而后由国际发展实业机关投资代为经营。四川、云南与扬子江一带,皆中国铜产最盛之区。由政府开采之铜矿在于云南北角之昭通者,经已数世纪之久矣。中国向来通用之钱币,几乎全赖云南铜矿以制造之,现今钱币需用之铜,仍称大宗。但因云南之铜,输运艰难,价格过高,故多购自外国。非中国缺此种金属,是中国对于此种金属之采取未能发达故也。况铜之为物,除用作钱币外,需用为他种目的者尚多。当中国将来之工业发达,用铜之途必增至百倍。故此种金属,即在中国市场,将必成为需要之大宗。此吾之所以为开采铜矿不可不适用近代机器,而冀其有大宗之出产也。此之事业,应投资若干以为之经营,可留为专门家察夺之。

    第五部特种矿之采取

    国际发展实业机关对于各色特种之矿,有可以经营之者。如云南个旧之锡矿,黑龙江之漠河金矿,新疆之和阗玉矿,皆用人力采取,经已数世纪之久矣。此种之矿产皆以丰厚见称,现已开采者不过是矿中之上层,其余大部分因无法排除泉水,尚多埋藏地中。但向来对于此等特种矿产,有为人民采取者,有为政府采取者。如能行用近代机器,并由政府经营,是为最经济之办法也。其他多有已弃置之矿产,如此类者,须通行考察,如以为实有利益,即须依国际发展计划,再行开采。至于将来一切矿业,除既为政府经营外,应准租与私人立约办理,当期限既满,并知为确有利益者,政府有收回办理之权。如此办法,一切有利益之矿可以从渐收为社会公有,而通国人民亦可以均沾其利益矣。

    第六部矿业机械之制造

    各种金属之埋藏于独一地域者,不过一小部分,而散产于各地者,广狭亦各有不同。故对于各种矿业之经营,有为政府不能自办,当留为私人办之。譬如农业,私人经营者利益常丰,矿业亦如是也。如矿务之发展,国家必须采用宽大之矿律。政府所雇用之专门技师,应自由予以指导与报告。公司银行应予以经济之帮助。此国际发展机关对于普通矿业,只当为之制造各种矿业器具与机械,以供给业矿者之使用。至此器具与机械之出售者,无论其为现金,或为赊借,必须定以最低廉之价,而后能使之遍为分配于中国之多余工人,矿业自日臻发达。矿业既日臻发达,器具与机械之需要必日多。若依此办理,即制造矿业器具机械之利益,已无可限量矣。但此等工厂,在开始时期只宜至小经营,待从矿业日臻发达而后从渐推广。故吾以为此种之第一工厂须设立于广州,盖出广州为西南矿区之口岸,获取原料、延请技师亦较他处为便易也。至其他之工厂,应设立于汉口与北方大港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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