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计划(1)
中国实业之开发应分两路进行,(一)个人企业、(二)国家经营是也。凡夫事物之可以委诸个人,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任个人为之,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今欲利便个人企业之发达于中国,则从来所行之自杀的税制应即废止,紊乱之货币立需改良,而各种官吏的障碍必当排去;尤须辅之以利便交通。至其不能委诸个人及有独占性质者,应由国家经营之。今兹所论,后者之事属焉。此类国家经营之事业,必待外资之吸集、外人之熟练而有组织才具者之雇佣,宏大计划之建设然后能举。以其财产属之国有,而为全国人民利益计以经理之。关于事业之建设运用,其在母财、子利尚未完付期前,应由中华民国国家所雇专门练达之外人任经营监督之责;而其条件,必以教授训练中国之佐役,俾能将来继承其乏,为受雇于中国之外人必尽义务之一。及乎本利清偿而后,中华民国政府对于所雇外人当可随意用舍矣。于详议国家经营事业开发计划之先,有四原则必当留意:
(一)必选最有利之途以吸外资。
(二)必应国民之所最需要。
(三)必期抵抗之至少。
(四)必择地位之适宜。
今据上列之原则,举其计划如下:
(一)筑北方大港于直隶湾 1。
1直隶湾:指渤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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