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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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能知必能行(6)(2/2)

    孙文正心诚意,当众宣誓:从此去旧更新,自立为国民;尽忠竭力,拥护中华民国,实行三民主义,采用五权宪法;务使政治修明,人民安乐,措国基于永固,维世界之和平。此誓!

    中华民国八年正月十二日孙文立誓

    此宣誓典礼,本由政府执行之,然今日民国政府之自身尚未有此资格,则不得执行此典礼也。望有志之士,各于其本县组织一地方自治会,发起者互相照式宣誓;会成而后,由会中各员向全县人民执行之,必亲笔签名于誓章,举右手向众宣读之。其誓章藏之自治会,而发给凭照,必使普及于全县之成年男女。一县告竣,当助他县成立自治会以推行之。凡行此宣誓之典礼者,问良心,按法律,始得无憾而称为中华民国之国民,否则仍为清朝之遗民而已。民国之能成立与否,则全视吾国人之乐否行此归顺民国之典礼也。爱国之士,其率先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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