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崛起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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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国际金融秩序的思考(3)(2/2)
    (一)制度设计缺陷

    布雷顿森林机构在决策机制方面存在诸多不尽合理之处,迫切需要进行变革。突出表现为三个不合理:

    一是份额确定与调整不合理。

    布雷顿森林机构各成员国的份额,与成员国的利益密切相关。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例,份额的大小决定着成员国可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获得资金与特别提款权的数额,也决定着发言权和投票权的大小。份额是投票权分配制度的基础,而份额计算公式则又是关键所在。然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计算公式的参数及权重的选择缺乏科学依据,尽管份额计算公式包括gdp、储备规模、经常项目收支、开放程度等变量,但忽略了人口、经济增长等重要因素。更有甚者,在历次份额分配中,份额计算公式中有关参数和权重的调整不仅没有公开程序,而且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种状况,势必影响份额计算公式作为决定成员国份额客观依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由此得出的投票权夸大了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中的分量,而新兴市场经济体经济实力的增长在份额分配中根本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以中国为例,2008年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外汇储备国、第二大贸易国、第三大经济体,gdp占全球gdp的6.4%,但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份额分别仅为3.66%和2.78%,与中国的经济实力严重不符。

    二是决策与治理机制不合理。

    布雷顿森林机构投票权是其成员国行使权利、参与国际治理的基础。投票权分为基本投票权和加权投票权,前者是成员国拥有的固定投票权,反映主权平等原则;后者则随成员国份额的增加而增加,体现成员国的贡献度。这种制度安排导致两种投票权比率严重失调,“一国一票”为基础的主权平等原则最终为“美元”决定投票权的原则所取代。当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投票权比例分别是44:56和43:57。少数发达国家的投票权占绝对优势,美国更是“一国独大”的拥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6.77%的投票权,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的投票权所占比例分别为6.02%、5.88%、4.85%和4.85%,这五个发达国家控制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38.37%的投票权。从世界银行的情况来看,美国的投票权为16.36%,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的投票权所占比例分别为7.85%、4.48%、4.30%和4.30%,五大国控制了世界银行37.29%的投票权。投票权过度集中于少数发达国家导致其拥有了实际否决权。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章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这两大机构所做的决议,必须获得半数以上投票权才能通过,重大决议则需要获得85%以上投票权,这实际上赋予了美国在这两大机构重大决议上的决策权和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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