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是每个司指定大约9个秘书,每人发给本钱4万到5万文,再由他们将这些钱交给物色好的“中介人”(下面要专门讲到)拿去放债,要求每月收回利息4000文,每年收回利息5万文,相当于月利率8~10分。收上来的利息,就作为京官的料钱(津贴)。
对那些能按时还本付息的“中介人”,有特别的奖励,只要干满了一定年限,便可参加吏部铨选,授予官职。
到了唐高宗麟德年间之后,公廨本钱制又从京师推广到各府、州、县。东西南北中,官场是一家,大家都一起来“捉钱”。
由“捉钱令史”借出去的钱,等于政府是债权人,没有皇帝的免责令,是绝对不能免除债务的。
如果借款人死了,由子孙偿还;没有子孙的,由亲戚偿还;连亲戚也没有的,由保人偿还;要是保人也死了或者逃亡了,那也要找到一个人代纳。总之是赖不掉的,不能只在账面上做个“呆坏账处理”就算完事。
因为这个事情的负面作用很大,唐朝开国重臣褚遂良就曾经激烈反对,他认为中介人只要按时缴还利息就给授官,会导致很多“惯于求利”的人得官,这将严重败坏干部队伍风气。
迫于道德的压力,唐太宗时曾经两度废黜公廨本钱,但很快又恢复了,因为软道理要服从硬道理——钱紧是办不了公的。此后,在玄宗开元年间,又曾罢黜全国公廨钱一次,于8年后再次恢复。
每次恢复后,月利率都有所下调,太宗时就降到了5~6分,玄宗和武宗时最低,仅为4分。不勾便是这样,合年利率也高达48%,其间的油水还是大得惊人。
“捉钱”看来不是本职工作,只是一个附带的任务,所以月利率下调,大概是为减轻“捉钱”的难度,以免经办的官员除了钱不想别的。
那么,唐朝后期放债的钱,是不是越来越少了呢?
不,正好相反。
以京师为例,初唐时京师共有70多个司,有捉钱令史600多人。各司的公廨本钱总数在2400到30000贯之间。
而到了中唐贞元十二年(796年),京师68司所置的公廨本钱,总数已达24万多贯,捉钱官的人数也大大增加。
——这算是个规律吧。一个王朝,越往后,办公经费的需要量就越大,大概是官员人数越来越多、官员们也越来越讲究品位的缘故。
从唐高宗永徽年间(650—655年)以后,公廨本钱的运作,就交由“高户”,即百姓中的富户来代理。这些富户,就成为官府的放债中介人,被称为“捉钱户”,可免除徭役。
捉钱户是良莠不齐的,什么鸟都有,有人能按时交回利息,有人则赖账不还。到唐宪宗时,积欠本息的实在太多了,只好免去一些本息。如果借钱的人所付利息已经超咕金10倍的,本利全免。如果付息已达本金5倍的,所欠利息就不再要了。
做一个捉钱户,还有一个绝大的好处,就是按唐朝法律,捉钱户一旦犯罪,府、县地方官管不着,要由本司的捉钱令史负责追究。这样,有的捉钱户本意就不是要帮官家放债,而是找一棵大树好乘凉,他们连本钱都不要,照样按时交付利息,图的就是一个受保护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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