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股票 股市 股民(7)
五、股票分割纠纷。父母死亡,夫妻离异,财产共有人分割股票等等……
1992年2月26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股东诉证券业务所,要求赔偿股价损失的“股票官司”。
这起官司的原告张学标在诉状中要求上海川北证券业务所赔偿其飞乐音响股票160股的股价损失2.3万元。他在诉状中称:1991年4月18日上午,他在川北证券业务所委托该所卖出飞乐音响股票20股,委托有效期言明是当日有效。当天,川北所只卖出4股,剩下16股理应退还委托人。但该所在当日委托已经失效后的第4天,未征得股东同意,违反证券交易规则,擅自将剩余的16股全数卖出。
原告认为,由于飞乐音响公司在这之后将原50元一股的股票拆成10元一股,又按一比一比例给老股东增发新股,因此,当时被擅自卖出的股票已演化成现在的160股股票。根据1992年2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飞乐音响股票每股收盘价209元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股价损失2.3万元。
这起官司孰是孰非,还未有定论。但这种股票官司的奇特复杂,已经展示在人们的面前。
一位有识之士认为:股票是特殊的有价证券,它的面值与市价很难统一,高时,可以高出面值几十倍,低时,又可能是一张废纸。魔方似的股票,已经给法律界提出了新的问题。
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证券法》、《公司法》,但是我国各地仍然制订了一系列的地方性股市管理条例和法规。
上海早在股票发行之前的1984年,就制订了《股票发行暂行管理办法》,发行股票后,又出台了《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
深圳也已制订《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章程》、《证券从业人员守则》等多种法规制度。
但是,股市仍然呼唤法律。
原因很简单:膨胀的中国股市,不能长期用柔软的行政制度来约束。
股民
一、专家、炒家、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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