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衡全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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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讳篇第六八
    【题解】

    东汉时期,在“天人感应”、谶纬迷信思想的统治下,各种迷信忌讳大肆泛滥。从本篇至《解除篇》,是王充批判当时流行的各种迷信忌讳的八篇论文。

    王充在本篇中批驳了四种迷信忌讳:一、忌讳在住宅西边扩建住房;二、忌讳受过刑的人去上祖坟;三、忌讳看到产妇;四、忌讳养育一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

    王充指出,“忌讳非一”,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假托神怪,搬出死人的亡灵,借以恐吓世人,使“世人信用畏避”。其实世上根本不存在什么“鬼神之害,凶丑之祸”,而且各地所讲的忌讳大不相同,毫无固定的标准,如果相信这种“虚妄之言”,那就大错特错了(“误非之甚也”)。他认为讲究忌讳,不过是为了“教人重慎,勉人为善”罢了。

    【原文】

    68·1俗有大讳四。一曰讳西益宅。西益宅谓之不祥。不祥,必有死亡。相惧以此,故世莫敢西益宅。防禁所从来者远矣。传曰:“鲁哀公欲西益宅,史争以为不祥。哀公作色而怒,左右数谏而弗听。以问其傅宰质睢曰:‘吾欲西益宅,史以为不祥,何如?’宰质睢曰:‘天下有三不祥,西益宅不与焉。’哀公大说。有顷,复问曰:‘何谓三不祥?’对曰:‘不行礼义,一不祥也;嗜欲无止,二不祥也;不听规谏,三不祥也。’哀公缪然深惟,慨然自反,遂不益宅。”令史与宰质睢止其益宅,徒为烦扰,则西益宅祥与不祥,未可知也。令史、质睢以为西益宅审不祥,则史与质睢与今俗人等也。

    【注释】

    益:增添。这里指扩建。西益宅:《太平御览》一百八十引《风俗通义》云:“宅不西益。俗说西南为上,上益宅者,妨家长也。”古人认为西方为上,是尊长之位,西益宅会妨碍一家之长。鲁哀公:参见28·23注。事见《淮南子·人间训》。

    史:记事的史官。争:通“诤(hèng证)”。直言规劝。

    作色:变了脸色。

    数(shuò朔):屡次。谏:参见25·18注。弗:不。

    傅:太傅。参见10·10注。宰质睢:太傅的姓名。生平不详。《淮南子·人间训》作“宰折睢”。

    不与:不在其中。

    说(yuè悦):通“悦”。喜悦,愉快。

    缪(mù木):通“穆”。静。缪然:默默深思的样子。惟:思索。

    引文见《淮南子·人间训》。“益”字前有“西”字。

    【译文】

    世间有四大忌讳。一是忌讳在住宅西边扩建住房。在住宅西边扩建住房就叫做不吉利。不吉利必定会有死亡。人们以此互相恐吓,所以世间没有谁敢在住宅西边扩建住房。这种禁忌由来很久远了。传上说:“鲁哀公打算在住宅西边扩建住房,吏官直言规劝认为这样做会不吉利。哀公脸色一变而发怒,左右的人屡次劝谏他都不听从。他将这件事询问太傅宰质睢说:‘我打算在住宅西边扩建住房,史官认为不吉利,你认为怎样?’宰质睢说:“天下有三种不吉利的事,在住宅西边扩建住房不在其中。’哀公听了很高兴。一会儿,他又问:‘什么叫三不吉利?’宰质睢回答说:‘不施行礼义,一不吉利;嗜好无止境,二不吉利;不听直言规劝,三不吉利。’鲁哀公默默地深思,感慨地自我反省,于是就不扩建住房了。”假如史官与宰质睢劝止鲁哀公扩建住房,仅仅是因为怕烦扰多事,那么向西扩建住房吉利不吉利就不可能知道了。假如史官、宰质睢认为在住宅西边扩建住房确实不吉利,那么史官与宰质睢就与今天的寻常人一样了。

    【原文】

    68·2夫宅之四面皆地也,三面不谓之凶,益西面独谓不祥,何哉?

    西益宅,何伤于地体?何害于宅神?西益不祥,损之能善乎?西益不祥,东益能吉乎?夫不祥必有祥者,犹不吉犹有吉矣。宅有形体,神有吉凶,动德致福,犯刑起祸。今言西益宅谓之不详,何益而祥者?且恶人西益宅者,谁也?如地恶之,益东家之西,损西家之东,何伤于地?如以宅神不欲西益,神犹人也,人之处宅欲得广大,何故恶之?而以宅神恶烦扰,则四而益宅,皆当不祥。诸工技之家,说吉凶之占,皆有事状。宅家言治宅犯凶神,移徙言忌岁月,祭祀言触血忌,丧葬言犯刚柔,皆有鬼神凶恶之禁。人不忌避,有病死之祸。至于西益宅,何害而谓之不祥?不祥之祸,何以为败?

    【注释】

    “三面”上应有“益”字,才与下句相呼应。

    动德:行动符合道德。

    犯刑起祸:触犯刑律,就会引起灾祸。

    恶(仿):通“仿”。

    于:递修本作“子”,应据以改正。

    临葬:面临下葬。

    甚:当为“其”字之误。吊伤:祭奠死者或慰问丧家。“伤”当为“丧”,伤不得言吊。佗:同“他”。柩:装有尸体的棺材。

    “善”疑应作“辠”,形近而误。辠:同“罪”。

    二亲:父母双亲。

    (11)先:自称死去的父母。父死称“先考”,母死称“先妣”。《尔雅·释亲第四》:“父为考,母为妣。”

    (12)据下文“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如”字下应有“以”字。

    (13)山陵:帝王的陵墓。上山陵:指给帝王修筑陵墓。

    【译文】

    二是忌讳曾受过肉刑罚作苦役的人,不得上坟墓扫祭。只知道不能这样做,却不明白不能这样做的道理。问那些禁止这样做的人,也不明白其中的忌讳;被禁止这样做的人,也不明白其中的忌讳。一个个相互仿效,甚至有的儿子受了刑罚,父母死了,不能送葬,或者到了墓傍,也不敢面临下葬。这种错误甚至发展到不去吊丧,不敢见别人的灵柩。囚徒,是罪人,受过肉刑以后才称他为“徒”。坟墓里面埋葬的是父母,父母死亡就称为“先”。住宅和坟墓有什么区别呢?活着的双亲与死去的双亲有什么不同呢?如果因为囚犯受过肉刑,祖先责怪他,那么就不适宜进入住宅与父母相见。如果因为刑徒不允许与死人相见,那么父母死在堂上,就不允许在灵柩边哭泣。如果因为刑徒不允许上坟墓祭扫,那么刑徒也不允许修筑陵墓。世间习俗禁止这样做,依据什么道理呢?

    【原文】

    68·5实说其意,徒不上丘墓有二义,义理之讳,非凶恶之忌也。徒用心以为先祖全而生之,子孙亦当全而归之。故曾子有疾,召门弟子曰:“开予足,开予手,而今而后,吾知免夫,小子!”曾子重慎,临绝效全,喜免毁伤之祸也。孔子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弗敢毁伤。”孝者怕入刑辟,刻画身体,毁伤发肤,少德泊行,不戒慎之所致也。愧负刑辱,深自刻责,故不升墓祀于先。古礼庙祭(11),今俗墓祀,故不升墓,惭负先人,一义也。墓者,鬼神所在,祭祀之处。祭祀之礼,齐戒洁清(12),重之至也。今已被刑,刑残之人,不宜与祭供侍先人,卑谦谨敬,退让自贱之意也。缘先祖之意(13),见子孙被刑,恻怛憯伤(14),恐其临祀,不忍歆享(15),故不上墓,二义也。

    【注释】

    全:完好无缺。

    曾子:曾参。参见2·2注(18)。有疾:生病。这里指病重将死。

    开:《论语·泰伯》作“启”。王充避汉景帝刘启讳而改。意思是掀开被子看。《论语·泰伯》郑注:“曾子以为受身体于父母,不敢毁伤之,故使弟子开衾而视之也。”免:指身体免于毁伤。

    小子:对门徒的称呼。引文见《论语·泰伯》。

    临绝效全:临终时检验身体发肤完好无损。

    这句话引自《孝经·开宗明义》,意即孝道最基本的要求。

    怕:通“迫”。入:遭受。

    毁伤发肤:指受髡(kūn坤)刑或黥(qíng情)刑,被剃去头发或在脸上刺字。泊:通“薄”。

    (11)庙祭:在祖庙中祭祀祖先。

    (12)齐:通“斋”。齐戒:参见26.31注。

    (13)缘:推测。

    (14)恻怛(cèdá策达):非常悲伤。憯:同“惨”。

    (15)歆(xīn欣):指祭祀时,神灵祖先享受供品的香气。

    【译文】

    依据事实解释它的道理,刑徒不能上坟墓有两层含义,是出于礼义道理方面的禁忌,而不是吉凶方面的忌避。刑徒这样做的用意是认为祖先完整无缺地把子孙生下来,子孙也应当完整无缺地回到祖先那儿去。所以曾子有病,就召集他的门徒说:“掀开被子看看我的脚,看看我的手,从今以后,我知道我的身体可以免于毁坏损伤了,弟子们!”曾子特别慎重,临死时仍要检查身体是否完整,很高兴避免了毁坏损伤身体的祸殃。孔子说:“身体,毛发,肌肤,是父母授予的,不能够有一点毁坏损伤。”讲孝道的人被迫遭受刑罚,身体被刻画,毛发肌肤被毁坏损伤,这是由于道德差,行为恶劣,不谨慎所造成的。惭愧受到刑罚侮辱,深深地责备自己,所以不上坟墓在先考先妣面前祭祀。古代的礼仪是在祖庙中祭祀,现在的习俗是在坟墓上祭祀,所以刑徒不上坟墓,是内心感到惭愧对不起死去的父母,这是一层含义。坟墓,是鬼神居住的地方,也是鬼神接受祭祀的地方。祭祀的礼仪规定,要斋戒沐浴洁身,极为郑重其事。现在已经受刑,受刑而伤残的人,不适宜参与祭祀侍奉死去的父母,谦逊恭敬,退让于后是自认为卑贱的意思。推想先祖的心意,见到子孙受刑,悲伤心痛,担心自己来到祭祀之地,先祖不忍心享受祭供之物,所以刑徒不上坟墓,这是第二层含义。

    【原文】

    68·6昔太伯见王季有圣子文王,知太王意欲立之,入吴采药,断发文身,以随吴俗。太王薨,太伯还,王季辟主。太伯再让,王季不听。三让,曰:“吾之吴越,吴越之俗断发文身,吾刑余之人,不可为宗庙社稷之主。”王季知不可,权而受之。夫徒不上丘墓,太伯不为主之义也。是谓祭祀不可,非谓柩当葬,身不送也。

    【注释】

    太伯、王季:参见12·1注。

    太王:即古公亶父。参见12·1注。意欲立之:古公亶父想立王季为继承人,以便将君位传给姬昌。按照奴隶主阶级的礼法,是应该立长子太伯为继承人,并由他的子孙世袭君位,故言“意欲”。《韩诗外传》十:“大王亶甫有子曰太伯、仲雍、季历。历有子曰昌。太伯知大王贤昌而欲季为后也。”

    吴:古吴地,有今江苏、上海大部和安徽、浙江的一部分。

    断发文身:参见58·12注。

    薨:参见4·4注。

    辟:通“避”。主:这里指主祭宗庙社稷的人,即君王。

    越:古越地,约今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相邻部分地区。

    刑余之人:这里指断发文身的人。

    宗庙:君王祭祀祖先的地方。社:参见38·5注。稷:五谷神。社稷:参见28·36注。不可句:《谷梁传·昭公二十五年》:“何为不为君?曰:有天疾者,不入乎宗庙。”《古今乐錄》:“泰伯与虞仲俱去,被发文身变形,托为王采药。及闻古公卒,乃还发丧,哭于门外,示夷狄之人,不得入王庭。”

    权:权变,变通。

    【译文】

    过去太伯见到王季有个圣明的儿子文王,知道太王想立王季为继承人,因此他便到吴地去采药,剪断自己的头发在身上刺上花纹,以便适应吴地的风俗。太王死后,太伯归来,王季就避开祭祀宗庙社稷的主位。太伯两次谦让,王季不听从。太伯第三次谦让说:“我到吴越两地去,吴越两地的风俗,是断发文身,我如受过肉刑残伤肢体的人,不可做主祭宗庙社稷的人。”王季知道无法推辞,就权变常礼,接受了王位。刑徒不能上丘墓,是太伯不做祭主的含义。这只是说不能主持祭祀,并不是说棺材入土时刑徒不该亲自去送葬。

    【原文】

    68·7葬死人,先祖痛;见刑人,先祖哀。权可哀之身,送可痛之尸,使先祖有知,痛尸哀形,何愧之有?如使无知,丘墓,田野也,何惭之有?惭愧先者,谓身体刑残,与人异也。古者用刑,形毁不全,乃不可耳。方今象刑,象刑重者,髡钳之法也。若完城旦以下,施刑,彩衣系躬,冠、带与俗人殊,何为不可?世俗信而谓之皆凶,其失至于不吊乡党尸,不升佗人之丘,惑也。

    【注释】

    用:当作“肉”。下文“象刑”正与“肉刑”相对。

    象刑:参见36·12注。方今象刑:从汉文帝开始,废除墨(在额上刻字)、劓(yì义,割掉鼻子)、剕(fèi废,断足)等肉刑,改为杖刑后穿上特殊颜色的衣服服劳役,有的还要剃去头发,颈上束铁箍。

    髡(kūn昆):古代剃去头发的刑罚。钳:用圈束颈的刑罚。《周礼·秋官·司刑》疏:“汉除肉刑,宫刑犹在。”不知王充何故以髡、钳为重刑。

    完:古时一种较轻的刑罚。《汉书·刑法志》:“完者使守职。”颜师古注:“完,谓不亏其体,但居作也。”城旦:秦汉时的一种刑罚。《史记·秦始皇本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裴骃集解引如淳曰:“《律说》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城旦,四岁刑。”

    施(shǐ始):通“弛”。免除。

    彩衣:犯人穿的特殊颜色的衣服。《汉书·贾山传》师古注:“犯罪者,则衣赭衣。”系躬:穿在身上。

    乡党:亲戚,族人,同乡。

    【译文】

    埋葬死人,先祖沉痛;见到受过刑的人,先祖悲哀。暂且让受过刑的人去埋葬那使先祖悲痛的死尸,假使先祖有知觉,痛惜死人悲哀受刑人残缺的身躯,受过刑的人有什么可惭愧的呢?假使先祖没有知觉,丘墓,同田野一样,受过刑的人有什么可惭愧的呢?对不起祖先的原因,是说身体受刑致残,与别人的躯体不同。古代用肉刑,使肢体残缺不全,这才不可以去送葬。当今使用象刑,象刑判得最重的,不过是髡钳的刑罚。如果是完刑城旦刑以下的,则免除刑罚,让他穿上彩衣,帽子和腰带与一般人不同,有什么不可以去送葬呢?世间习俗迷信而说这些都是凶象,这种错误甚至发展到不去吊唁亲友的死尸,不上别人的坟墓,太糊涂了。

    【原文】

    68·8三曰讳妇人乳子,以为不吉。将举吉事,入山林,远行,度川泽者,皆不与之交通。乳子之家,亦忌恶之,丘墓庐道畔,逾月乃入,恶之甚也。暂卒见若为不吉,极原其事,何以为恶?

    【注释】

    度:通“渡”。

    据文意,“丘”字前当有“舍”字。

    卒:同“猝”。暂卒:突然。

    【译文】

    三是忌讳妇人生孩子,认为不吉利。将要举办吉利的事情,出门远行,横渡大河大湖的人,都不与产妇接触。产妇的家里,也忌讳厌恶产妇,让产妇住在墓侧或路旁的茅舍里,满月才能回家,厌恶产妇厉害之极。突然见到产妇好像会带来不吉利,彻底追究这件事的根源,有什么可厌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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