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这是一篇商讨虫灾问题的文章,故名之曰“商虫”。
“变复之家”认为虫吃谷物是官吏侵夺人民造成的,身黑头赤的虫象征武官,身赤头黑的虫象征文官,只要君王处罚“虫所象类之吏,则虫灭息,不复见矣。”王充批判了这种谬论,他责问道:虫子“或时希出而暂为害,或常有而为灾,等类众多,应何官吏?”反过来,有些豪强虽然不当官,但是“威胜于官,取多于吏”,这些人又以什么虫子作象征呢?他指出,虫是自然界的生物,其生死自有本身的规律,“生出有日,死极有月”,“使人君不罪其吏,虫犹自亡”。有时虫灾与贪官同时出现,这是“天道自然,吉凶偶会,非常之虫适生,贪吏遭署”,不过是巧合而已。“变复之家”硬将不相干的两件事扯在一起,说虫吃谷是“应政事”这是“失道理之实,不达物气之性”。
【原文】
49·1变复之家(1),谓虫食谷者,部吏所致也(2)。贪则侵渔(3),故虫食谷。身黑头赤,则谓武官;头黑身赤,则谓文官。使加罚于虫所象类之吏(4),则虫灭息,不复见矣(5)。夫头赤则谓武吏,头黑则谓文吏所致也,时或头赤身白,头黑身黄,或头身皆黄,或头身皆青,或皆白若鱼肉之虫(6),应何官吏?时或白布豪民、猾吏被刑乞贷者(7),威胜于官,取多于吏,其虫形象何如状哉?虫之灭也,皆因风雨。案虫灭之时,则吏未必伏罚也。陆田之中时有鼠(8),水田之中时有鱼、虾、蟹之类,皆为谷害。或时希出而暂为害,或常有而为灾,等类众多(9),应何官吏?
【注释】
(1)变复之家:参见41·9注(3)。
(2)部:西汉分全国为十三部,设刺史十三人,分别负责本部所属各郡和王国的监察工作。这里泛指地方。部吏:地方官吏。
(3)贪则:当作“贪狼”,与“侵渔”立文相对。贪而无厌,谓之贪狼。侵渔:敲榨勒索。谓侵夺百姓,若渔者之取鱼。
(4)象类:类似,象征。
(5)见(xiàn现):同“现”。出现。
(6)鱼肉之虫:指鱼、肉上所生的蛆。
(7)白布豪民:指没有官职的地方豪强。猾吏:狡猾奸诈的官吏。被刑:因犯罪而被判刑。乞:请求。贷:宽免。被刑乞贷:汉代官吏因犯法而被判罪,可以请求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赎罪。
(8)陆田:旱田。
(9)等类:同类。
【译文】
专门为消灾而祈祷的人,说虫子吃谷物是地方官吏侵夺人民造成的。贪婪无比敲榨勒索百姓,所以虫子吃谷物。身黑头赤的虫为灾,就称是武官造成的;头黑身赤的虫为灾,就称是文官造成的。假使惩办虫子所象征的官吏,那么虫子就会消失,不再出现。如果头赤的虫为灾就说是武官造成的,头黑的虫为灾就说是文官造成的,有时为灾的虫或头赤身白,或头黑身黄,或头身都黄,或头身都青,或头身都白得像鱼、肉上生的蛆一样,它们应和哪一类官吏呢?有时,那些没有官职的地方豪强和被判了刑而请求交钱赎罪的猾吏,他们的淫威胜过官吏,榨取的财物比官吏更多,应和这些人的虫子的形象又是什么样子呢?虫子的消失,都是由于风雨的关系。考察虫子消失之时,那些官吏未必就受到惩罚。旱田中经常有田鼠,水田中经常有鱼、虾、蟹之类动物,都造成谷物的灾害。有的虫子有时很少出现,而且为害的时间很短暂,有的经常出现而造成灾害,同类如此之多,它们应和什么样的官吏呢?
【原文】
49·2鲁宣公履亩而税(1),应时而有蝝生者(2),或言若蝗。蝗时至,蔽天如雨,集地食物,不择谷草。察其头身,象类何吏(3)?变复之家,谓蝗何应?建武三十一年(4),蝗起太山郡(5),西南过陈留、河南(6),遂入夷狄(7)。所集乡县,以千百数,当时乡县之吏,未皆履亩。蝗食谷草,连日老极(8),或蜚徙去(9),或止枯死,当时乡县之吏,未必皆伏罪也。夫虫食谷,自有止期,犹蚕食桑,自有足时也。生出有日,死极有月,期尽变化,不常为虫。使人君不罪其吏,虫犹自亡。夫虫,风气所生,苍颉知之(10),故“凡”、“虫”为“风”之字(11)。取气于风,故八日而化(12)。生春夏之物,或食五谷,或食众草。食五谷,吏受钱谷也,其食他草,受人何物?
【注释】
(1)鲁宣公:春秋时鲁国君主,公元前608~前591年在位。履亩:用步子丈量土地。履亩而税:按田亩收税。《公羊传》何注:“履践案行,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
(2)蝝(yuán园):蝗虫的幼虫。应时而有蝗生者: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一律按占有田地的亩数收税,从而承认了土地私有合法性。这种措施,遭到奴隶主的反对,称“初税亩,非礼也”。汉代董仲舒、刘向把当时出现的蝗灾说成是上天对这种改革的谴告,称它“乱先王制,而为贪利,故应是而蝝生,属蠃虫之孽”(参见《汉书·五行志》)。王充是针对这件事提出的问题。
(3)象类:类似,象征。
(4)建武:东汉光武帝的年号。建武三十一年:公元55年。
(5)蝗起:《后汉书·光武纪》:“建武三十一年,是夏蝗。”太山郡:即泰山郡,在今山东中部偏南。
(6)陈留:参见19·12注(16)。河南:郡名,在今河南洛阳至郑州、中牟一带。
(7)夷狄:这里泛指西北少数民族地区。
(8)老极:衰竭至极。
(9)蜚(fēi飞):通“飞”。去:离开。
(10)苍颉:参见11·3注(3)。
(11)“故凡”句:“凡”字和“虫”合在一起,作为“风(風)”字。
(12)八日而化:指虫子经过八天时间就要变化成其他东西。《大戴礼·易本命》:“二九十八,八主风,风主虫,故虫八日化也。”《春秋·考异邮》:“二九十八,主风,精为虫,八日而化。”《说文·风部》:“风,八风也。从虫,凡声。风动虫生,故虫八日而化。”这些都是不科学的看法。
【译文】
鲁宣公时按田亩收税,马上有蝝虫产生,有人说像蝗虫。蝗虫不时飞来,遮天盖日像下大雨一样,停落在地上吃东西,不论是谷是草都吃。察看蝗虫的头和身体的颜色,象征哪一种官吏呢?变复之家该说蝗虫应和什么官吏呢?建武三十一年,太山郡发生蝗灾,西南面蔓延到陈留、河南两郡,最终进入西北夷狄地区。蝗虫停落的乡县,要以千百计,当时乡县的官吏,并没有都按亩收税。蝗虫吃谷草后,一天天衰竭下去,有的飞走离开了,有的停留下来老死了,当时乡县的官吏,未必都受到了惩罚。蝗虫吃谷物,自然有它停止的时期,好比蚕吃桑叶,自然会有饱足的时候一样。蝗虫产生出来有一定的时日,完全死掉有一定的月份,期限满了就会变化,不会永远是虫子。即使君王不惩罚他下面的官吏,蝗虫仍然会自行消亡。蝗虫是承受风所含的气而产生的,苍颉了解了这一点,所以把“凡”和“虫”字合在一起作为“风”(風)字。蝗虫从风那里取气而生,所以八天就发生变化。生活在春夏的虫类,有的吃五谷,有的吃各种草。虫吃五谷,是应和了官吏收刮钱财;吃其他的草,又应和官吏收受别人的什么东西呢?
【原文】
49·3“倮虫三百,人为之长(1)。”由此言之,人亦虫也。人食虫所食,虫亦食人所食,俱为虫而相食物,何为怪之?设虫有知,亦将非人曰(2):“女食天之所生(3),吾亦食之,谓我为变,不自谓为灾。”凡含气之类所甘嗜者(4),口腹不异。人甘五谷,恶虫之食(5);自生天地之间,恶虫之出。设虫能言,以此非人,亦无以诘也。夫虫之在物间也,知者不怪(6);其食万物也,不谓之灾。甘香渥味之物(7),虫生常多,故谷之多虫者,粢也(8)。稻时有虫,麦与豆无虫(9)。必以有虫责主者吏,是其粢乡部吏常伏罪也。
【注释】
(1)引文参见《大戴礼·易本命》。倮虫:参见22·4注(4)。
(2)非:非难,责备。
(3)女(rǔ汝):通“汝”。你,你们。
(4)含气之类:泛指活着的动物。嗜(shì士):特别爱好。
(5)之食:据文义当作“食之”。
(6)知(hì智):通“智”。聪明。
(7)渥(ǔ古):陈谷所生的虫。《左传·昭公元年》:“谷之飞,亦为蛊。”杜注:“谷久积则变为飞虫,名曰蛊。”
(12)。。(yì义):食物腐臭变味。《字林》:“。。,饭伤热湿也。”葛洪《字苑》:“。。,馊臭也。”
(13)说虫之家:用“天人感应”解释虫灾的人。
【译文】
《神农》、《后稷》上记载的收藏种子的方法,是煮马屎用汁水浸泡种子,这样可以使禾苗不生虫。如果有的地方用马屎汁浸种,那里的地方官就都成了鲍焦、陈仲子一类的人了。所以《后稷》、《神农》上的方法被采用,那些地方官就可以免除为非作歹的罪名了。为什么呢?虫无从产生,君王和上司也就无法对他们进行考察了。虫吃其他的草,被认为是平常的事情而不以为怪。吃五谷的叶子,才说成是灾变。肉桂树上有蛀虫,桑树上有蛀虫,桂树适合做药材而桑叶可以喂蚕,它们的作用也很重要,与谷子没有什么差别。桂树桑树上生蠹、蝎不以为怪,偏偏说庄稼生虫就成灾变,这是不懂得物类的道理,不明白灾变的情况。谷生的虫叫蛊,蛊就像蛾一样。粟米腐臭发热就会生蛊。蛊吃粟米,不说是灾变,虫吃禾苗的叶子造成灾害,却把它归结于政治方而的原因。按照“说虫之家”的看法,这是说粟不重要禾苗反而重要了。
【原文】
49·5虫之种类,众多非一。鱼肉腐臭有虫,醯酱不闭有虫(1),饭温湿有虫,书卷不舒有虫(2),衣襞不悬有虫(3),蜗、疽、■、蝼、■、蝦有虫(4)。或白或黑,或长或短,大小鸿杀(5),不相似类,皆风气所生,并连以死。生不择日,若生日短促,见而辄灭(6)。变复之家,见其希出,出又食物,则谓之灾。灾出当有所罪,则依所似类之吏,顺而说之。人腹中有三虫(7),下地之泽(8),其虫曰蛭(9)。蛭食人足,三虫食肠。顺说之家(10),将谓三虫何似类乎?
【注释】
(1)醯(xī西):醋。
(2)卷:卷起来。古代的书籍是写在竹简或丝织品上的,可以捆扎或卷起来。舒: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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