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史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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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耕农和地主经济概况(2/2)
    蜀汉统治者不没收原益州官吏地主的土地财产,以换取其为蜀汉政权效力的政策,是讲求实际的。

    本书第七章第二节已谈到过益州外来地主与土著地主间的矛盾比较缓和及蜀汉政权比较上轨道等情况,同时指出蜀汉政权通过赏罚分明的法治措施,既限制又利用地主豪强,使蜀汉政权较稳定。这些得益最大的自然还是地主阶级。蜀汉灭亡时,共“领户二十八万,男女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其中著籍人数由于蜀汉末年政治衰败,可能有很大程度的隐瞒,但官吏人数则没有隐瞒的必要。所以“吏四万人”可能接近实际。无论怎样说,蜀汉这样小的国家,官吏人数竟如是之多,表明农民百姓的负担是够重的。官吏的众多,意味着地主阶级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均有所扩张。《华阳国志》记述蜀郡各县的“冠冕大姓”、“冠盖”、“甲族”、“姓族”、“望族”、“首族”,多为作官为吏的大姓豪族。越是富庶的县,大姓越多。如蜀郡之武阳县,“特多大姓,有七杨五李诸姓十二”。汉安县有“四姓:程、姚、郭、石;八族:张、季、李、赵辈。而程、石杰立,郡常秉议论选之”。言程、石二姓最为冠冕,郡府常根据当地舆论选二姓之人为吏。广都县“大豪冯氏有鱼池盐井”;郪县“高、马家世掌部曲”。建安二十三年(218年),高胜、马秦皆叛,合聚部伍达数万人,被李严平定。说明有的大姓豪族在经济和人力上很有势力。但总的说来,蜀之大姓,较之吴、魏世族大姓仍有逊色。他们既比不上吴之顾、陆、张、朱四姓,“多出仕郡,郡吏常以千数”;更远逊于魏之颍川荀氏、河内司马氏之官位亨通。梁、益大姓拥有的部曲及活动能力亦不及魏、吴的强宗豪右。

    从蜀汉统治集团的上层来看,他们一般比较廉洁,少有兼并。刘备、诸葛亮身家孤单,子弟幼弱。诸葛亮在成都仅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顷”,无法与当时豪姓大族相比。蜀汉大臣中只有李严和刘琰比较富有和奢侈,李严有“奴婢宾客百数十人”;刘琰“车服饮食,号为侈靡,侍婢数十,皆能为声乐”。其他的就很少能与他们相比。如蜀汉大将军费祎,“家不积财,儿子皆布衣素食,出入不从车骑,无异凡人”;大将军姜维,“宅舍弊薄,资财无余”;曾与诸葛亮并署左将军、大司马府事的董和,“死之日,家无儋石之财”;尚书令刘巴,“躬履清俭,不治产业”;车骑将军邓芝,“终不治产业,妻子不免饥寒,死之日,家无余财”;尚书令吕乂,“治身俭约”。

    综上所述,蜀汉政权既没有触犯地主阶级的土地占有关系,也不曾夺取他们已有的部曲和奴婢。事实是蜀汉地主大姓当官为吏者很多,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均有所扩张。但蜀汉政权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法治,其统治集团上层较能躬履清俭,不多治产,史书上少有兼并土地和劳动力的记载,蜀汉地方豪族的势力也远不及魏、吴世族地主那样强大,因而地主经济的扩张并没有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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