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上条例的归纳中,都涉及到经文中“春,王正月”这句话。戴震事实上已把这一表达区分成:继正、继正变文、继故、继故变文四种。也是对《春秋》全书义例的一个创发。对“春,王正月”这句话,《左传》、《谷梁传》、《公羊传》都作过解释,特别是对《经·隐公元年》的解释甚详,但仅仅围绕某年事实言之,未创为全书义例,将此同一句话创为全书四种义例的,肇始于戴震。
四、先君下葬与逾年改元的关系。后者更为重要,从这一点说《春秋》倒是就活人而不就死人的。戴震归纳其例说:“先君虽未葬,即逾年则书爵。”例如桓公十三年书卫侯,成公三年书宋公、卫侯是也。又“书爵与国内称公同,”例文公、成公皆先君未葬,而《春秋》曰“公即位”,是逾年之故,既葬逾年,当然就更不必说应书爵称公了。又虽葬但未逾年,犹称子,例文公十八年书“子卒”,值公二十五年书“卫子”都是适例。而未葬未逾年,更不必说起应称子了。可是有没有既葬而未逾年称其爵位的呢?有的,如宣公十年书“齐侯”,成公四年书“郑伯”,戴震认为这是《春秋》重“逾年改元”的变体和特例。戴震说:“既即位嗣爵矣,《春秋》不得而书子也。其变礼也,不知所始,始变礼者,不恤人言,必有所托。”①戴震清楚地看到用此“不就活人”的“变礼”是“不恤人言”,戴震从《春秋》义例中看到了上古对人的态度问题,一般说,《春秋》还是主张重视人,“恤人言”的(当然主要是指统治阶级中的“人言”)。
五、关于先君未葬而是否可书君的问题。戴震认为,《文公十四年》“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一语,该年夏五月齐侯潘卒,九月舍被杀,先君潘未葬,舍未即位而书君,那是“义素定者也,书君不与书爵同,不可以爵书者,可以正其君臣之分也。”②《信公九年》“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一语,献公未葬,奚齐未成君,故称“君之子”,戴震说:“义不素定,而未即君位也。”③而《僖公十年》“晋里克弑其君卓,”这时献公已葬。《哀公六年》:“齐陈乞弑其君茶。”戴震指正:“逾年即君位,而后得为君,此义明而嗣立之际严。”④可见称君与否,完全视正其君臣名分而定。至于《桓公十五年》“郑世子忽复归于郑,”那是忽在外五年,未即位而出奔,归不得书爵,故不称“郑伯”,《昭公二十二年》:“王子猛卒。”戴震指出,此“王”字是“王畿”之义,非天王之号。不可曰周,故曰王,犹《诗经·王风》,不可谓“周风”,戴震并指出:《春秋》书“王”字从同①。
六、进一步分析“继正之变”。隐公元年“春,王正月”这一说法,《左传》云“不书即位,摄也。”戴震说:“终隐之身,自以为摄,不忘先君之命,故《春秋》表微而不书。”②而庄公、闵公、僖公同样的说法是“继故即位”。谷梁氏说:“先君不以其道终,则子弟不忍即位。”杜预注:“虽不即君之位,而亦改元朝庙,与民更始。”③戴震不赞同这个看法,他说:“余① 《春秋改元即位考》,见《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年版,24 页。② 同上。
③ 同上。
④ 同上。
① 《春秋改元即位考》,见《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年版25 页。② 同①。
③ 参见《十三经注疏》1713 页中、2372 页中。
以谓非也。君臣之位,不可不正,正君臣之位,不可不有始。即位者,正君位之始云尔。夫位命之天子,承之始封之君,非先君一人之位,虽先君不有其终,新君不可不有其始。不即君位于改元之初,及其视朝,将不正朝位乎?苟视朝然后即君位,岂得无深痛不忍之情?然则改元之初而即君位,于深痛不忍之情何伤?彼所谓不即君位者,迨至视朝,终不得避君位也。则初视朝,乃其即君位之始,何进退失据乎?不废改元朝庙,与民更始,而废正百官,非义也。”④这一段关于君位问题的议论,是戴震《春秋》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结论,他的意思是说,改元即位是国君莅事的一个必要的仪式,不能因为旧君不以道善终,而后君就不忍即位,君位“非先君一人之位”,“先君不有其终,新君不可不有其始”。戴震是想通过即位这样的大典仪,促使新君成为一个有开始且又以道终的好皇帝。按杜预的看法,无即位大仪,但又改元,与民更始,废正百官,戴震认为这样做不合古之礼法,当然也不合《春秋》辞例谨严的本义。当行即位之礼,不失为封建时代的一位智者的识见,为什么行即位大礼能帮助新君有其始而又能以道善其终呢?这是找不到切实的根据的。戴震的这一研究,作为发现《春秋》的书本逻辑辞例无疑是有贡献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希望有个好皇帝善终,也不能说是坏事。早期戴震对《春秋》的研究,是积淀着亿万穷苦百姓想有好皇帝的愿望的。
以上六条,是戴震研究《春秋》归纳出的体例,朱彝尊曾说:“以例说《春秋》,自汉儒始。”①洪兴祖说:“《春秋》本无例,学者因行事之迹以求例,犹天本无度,治历者因周天之数以为度也。”戴震寻求《春秋》的内在规则,并为阐释,对理解该书是有很大帮助的,且创发了前人未及之说,甚是可贵,且由书例而及历史演进的实际情形,虽后者的说明不免苍白无力,但可看作研究者的思路是想架起书本的深层体例与历史现实间的桥梁,是个从逻辑规范到历史的过程。戴震归纳条例以说《春秋》的方法,不失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戴震本人曾在乾隆二十八年(1763)将《改元即位考》付抄时说:“《春秋》一经,余欲做此种文字数十篇,便令大义毕举。”由此可见,戴震研究《春秋》的方法是个“高屋建顿觅条例,傅例再说原经义”的方法,这是个从具体到抽象,又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但条例本身仅限于书本逻辑之内,就古代文献本身的研究,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具体到残缺不全的太简单的《春秋》来说,更是一种好方法了。
以上主要是指戴震早期对《春秋》辞例的研究,如综观戴震一生,则又另当别论。汉代董仲舒著过一部《春秋断狱》,又叫《春秋决事比》,完全化《春秋》为法典,是儒学的法家化。清赵翼说过,“汉制法制未备,”所以要用“经义断事”①。马端临论《春秋决事比》也说:“汉人专务以《春秋》决狱,陋儒酷吏遂得因缘假饰。往往见二传(按:指《公羊传》、《谷梁传》)所谓‘责备’之说,‘诛心’之说,‘无将’之说,与其所谓巧诋深文者相类耳。”②这正是“以理杀人”的根源。戴震后期对“以理杀人”的控诉,是他早年研究《春秋》的重要补充,也是对“春秋断狱”之类的做法的严正声讨。一个正确的理论,其意义和价值往往可以辐射到书本理性和现实世界等④ 同①,25 至26 页。
① 朱彝尊《经义考.论崔子方〈本例〉》。
①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见《丛书集成初编》3543 号38 页。
②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八二,见商务万有文库本第二册考1567 中栏。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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