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⑥推理一种归谬式的类比推论。它是把论辩对方的论点作前提,用类比推理得出一个类似的结论,但这个结论是荒谬的,双方都不能接受。由此,证明对方的论点是荒谬的。例如,墨子和公孟子论辩天命有无的问题,"公孟子曰:'贫富寿夭, 然在天,不可损益。'又曰:'君子必学。'子墨子曰:'教人学而执有命,是犹命人葆而去其冠也。'"①要包住头发必须带帽子,去掉帽子是包不住头发的。这个判断说的是生活常识,大家都承认。人应该学习,这是公孟子的论点。如果相信天命存在,一切都由天命安排,则要人学习是做无用之功,就象去掉帽子要人包住头发是不可能的一样。
(二)墨子逻辑的故、理、类
墨子对名、辞、说三种思维形式的研究成果和形式逻辑关于概念、判断、推理这3 种思维形式的认识十分相接近,墨子逻辑学和形式逻辑有其相同性。另一方面,墨子逻辑学也有其自己的特色,即和西方逻辑学、印度因明学相异的地方。墨子关于逻辑推理的结构和形式,既不同于西方传统的三段论,也不同于印度因明学的宗、因、喻。
墨子说:"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只有故、理、类三物必具,然后辞以生。"②墨子这里所说的故有两重涵义。首先,它指的是客观事物的所以然之故,是事物、现象发生和存在的原因或条件,所谓"故,所得而后成也"。①其次,它是指立辞的理由和根据。一个论题必须有充分的论据才能成立,一个推理过程的前提和结论必须有内在的逻辑联系。这种逻辑关系是前提所蕴涵、规定的,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过程是蕴涵关系的展开。所以说,辞以故生。有人认为,墨子说的故相当于三段论推理的小前提。墨子对推理过程的认识并不是三段论式的,墨子所说的故也不等于三段论推理的小前提。在三段论推理过程中,大前提和小前提依赖中项的媒介作用,建立了某种必然的联系,从而推出结论。大、小前提都是结果成立的理由和根据。如果将故只看成是小前提,则故只是结论成立的部分理由和论据,只将故理解成结论成立的必要条件,只相当于墨子所说的小故。这和墨子"故"的本义不相吻合。
墨子所说的故是结论成立的充足理由,它是结论成立的全部前提的总和,是立辞的全部根据,而不是全部理由、根据、前提中的某一部分。
相应于故的两重涵义,墨子说的理同样包含两层含义。首先,理是指客观事物、现象发生和存在的自身根据。"论诽之可不可,以理。之可诽,虽多诽,其理不可诽,虽少诽,非也。"②一个事物或现象的存在与否,并不因主观的认为与否而定,它们自有存在的道理和根据。其次,理是指在逻辑推理、论证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则或规则,这是在论辩、论证过程中应该普遍遵守的。只有这样,推理才可能是合乎逻辑的,论证才可能是具有说服力的,结论才可能是为大家所接受和认同的。从思维逻辑的结构看,墨子说的理不是指三段论推理过程的大前提,而是指整个推理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逻辑规则。墨子将理喻为走路的大道,对思维的过程和方式起了一种规范的作用。只有按照理的规则,推理过程才能顺利进行。
墨子首先强调"言必立仪",提出三表之法作为立辞之仪。
子墨子曰:"言必立仪,言而无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
是非利害之辩,不可得而明知也。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①墨子认为,任何言论是否合理,就是看它是否符合古者圣王各种历史经验,是否符合现实社会百姓大众的感性经验,是否有利于国家百姓的利益。
这3 条是基本的判别标准。如果离开这些标准,则任何言论都是没有意义的。
就象立在一个滚动轮球之上的日晷是无法确定朝夕的时间的。
其次,墨子要求立辞之言应该要反映客观内容,"群言之比"必须能"摹略万物之然"。墨子反对言之无物,言实不一的空谈。批评"言则称于汤文,行则譬于狗稀"②的言行相背的现象,认为言"不足以举行而常之,是荡口也。"①"子之言恶利也?若无所利而必言,是荡口也。"②第三,墨子认为,言论的是非、对谬的判别必须建立一个共同认可的评判标准。这样,思想的交流,结论的认同,论辩的明确才有其可能。否则,论辩犹如堂诘河德大战风车,就会失去明确的目标和内容,思想的交流也会风马牛不相及,难以彼此沟通,也就无法得出大家都认同的结论。所以,墨子说:"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③墨子所说的效是一种标准、法度,"法,所若而然也。"④墨子认为,不同形式的标准都可以作为一种法度,"意、规、圆三也,俱可以为法。"⑤判断一个几何形状是否合圆,可以用"一中同长"的定义判别,也可以用圆规描画的方式来检验,也可以用一个模型圆来实测。又例如测定方形,墨子说:"合,与一或复否。说在矩。"⑥看一个图形是否是方形(包括正方形和长方形),可用矩,一种直角尺来量度图形的4 个角,如果4 个角都和矩合一,则此图形就是方形,否则就不是。说在矩的意思就指矩作为一种判定角是否为直角的标准、法度。
第四,墨子所说的理,指的是在论辩中,双方都应遵守的一种论辩规则,从某种意义上也可说是一种论辩的道德标准。墨子提出了"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①两条基本原则。在论辩过程中,你认可的判断、材料、界定,也应该允许论辩对方认可并应用。你应用有关的判断、材料,将它们作为判据来论证自己的论点,而别人同样这样地应用,来证明他的观点,你就认为是错的。这样作法墨子认为是不对的。反之,你否定某种判断、材料和界定,同样也不能要求对方肯定或应用这些判断、材料和界定。只有论辩双方都遵守了这些规则,才有可能进行有意义的论辩,而不致于陷于诡辩。墨子说:"辩,争彼也。辩胜,当也。"②论辩就是要对客观事实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对各种不同的判断必须加以比较、判别,最后应判定那个判断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是正确的。只有这样,论辩才是有意义的,所谓"辩胜,当也。"要达到这个目的,论辩中遵守上述两条基本原则是一个必要条件。"通意后对,说在不知其谓也。"③自然语言有其多义性,只有论辩双方明确界定了,诘问,应答,辩驳才会有的放矢,切中论题。
类是墨子逻辑学最重要的一个逻辑范畴,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墨子逻辑学的一个核心范畴,墨子的逻辑学是以它为核心展开的。类范畴为概念的确立,定义的划分及其相互联系提供了一个框架,如墨子所说的"命之马,类。"④"有以同,类同也。"⑤人们只有运用类范畴,才能具体地反映,区分,认识事物同和异的本质。墨子说:"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①"狂。牛与马虽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 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②类为判断的形式及不同判断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提供了一个判别基础,人们只有根据这类事物和他类事物之间的同和异,才能作出明确的判断。如墨子所说的,"白马,马也。"③"举爱与所利也,是狂举也。若左自出,右自人。"④白马是一个类名,马也是一个类名,它们都反映了白马或马这样一类的事实,并且白马与马之间又存在类的隶属关系,"白马,马也。"这一正确判断正是在辞以类行的原则下形成的。爱利是一种主观的想法,所爱之利是客观的事物,两者不属于同类。爱利和所爱之利两者又没有类的隶属关系。"爱利,所爱之利"就是一种有逻辑错误的判断,就是墨子所说的狂举。
类为推理能得以合于逻辑地进行提供了基本前提。如墨子所说的:"推类之难,说在类之大小。"⑤"异类不仳,说在量。"⑥前提和结论之间既没有同类关系,又没有类的隶属关系,就不能进行具体的推理。如墨子所说:"推。谓四足兽,牛与、马与,物不尽与,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则误。"①"异。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麋与鹤孰高? 虭与瑟孰悲?"②四足动物和四足兽是两个类名,它们之间不存在完全的隶属关系。四足动物有部分是属于四足兽,如牛、马;四足动物有部分不属于四足兽,如蜥蝎。因此,不能从牛马四足是兽,推出其他动物四足也是兽的结论。同样,也不能从长度来推理木与夜之间关系,从多少来推理智慧和谷粟之间的关系,等等。人们只有根据类与类之间在内涵和外延上的关系,才能进行逻辑推理。墨子说:"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③"以类行"是墨子认识论的准则,也是墨子逻辑学构架的基础。
墨子提出的类范畴既反映了客观事物实际存在的各种形式的类属关系,如"方尽类。??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④木是类,石也是类。这是按照事物的质地分类。如果按照事物的形状分,只要事物的形状符合方体(包括正方体、长方体),不管它们是木制,还是石制,它们都归属于方类。如果一事物不符合某种分类标准,那未该事物就不属此类,就是"不有同,不类也"。⑤墨子类范畴也规范了论辩方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论证必须从事物的类属及类的隶属关系为出发点或依据,"察类"以"明故"。
墨子"察类明故"的思想表明墨子认识到事物表象的相同只反映了事物的外部联系,而不能深入到事物的内部,从本质上真正地认识事物。
巫马子谓子墨子日:"子兼爱天下,未云利也;我不爱天下,未云贼也。
功皆未至,子何独自是而非我哉?"子墨子日:"今有燎者于此,一人奉水将灌之,一人掺火将益之,功皆未至,子何贵于二人?"巫马子日:"我是彼奉水者之意,而非夫掺火者之意。"子墨子日:"吾亦是吾意而非子之意也。"①巫马子以"功皆未知"是"兼爱天下"和"不爱天下"两类事物的共同点为理由,否认它们之间存在是非对错。墨子以用火救火和用火助火之间的本质差别作类比的前提,这个类比前提是巫马子同意的。论证"功皆未至"只是"兼爱天下"和"不爱天下"的相同表象,只反映它们之间的偶然联系。
这种偶然的表象联系不能作为类概念形成的根据。类概念必须反映事物的本质。从事物存在的必然性来看,"兼爱天下"有利于天下,正如浇水灭火灾一样;"不爱天下"有害于天下,正如用于草助火灾一样。所以,两者是有本质的差异,因而属于不同的类。
"察类明故"思想的另一方面是察类在于明故。墨子认为, 类是事物本质的一种表现。一类事物的本质,就是该类事物存在的内部根据,是事物所以然之"故"。明故就是认识一类事物的内在联系,掌握其普遍的,必然性的规律。只有达到了这一步,才能说是确定了类的内涵。墨子在《非攻中》篇对"攻"和"诛"的划分,界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今遝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墨子日:"子以攻伐为不义,非利物与?
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墨子日:"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彼非谓攻,所谓诛也。"①墨子是用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作为诛区别于攻的本质规定。墨子认为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都是除暴君,救百姓,其本质是除天下之害,而求利于天下。攻伐别国,掠其城市,杀其百姓,夺其财富,毁其生产,这是有害于天下。所以,诛为义,攻为不义。
类和故是墨子逻辑学的两个范畴。察类明故说明类、故在逻辑推理上的联系。推理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要揭示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明故就是说明已经认识,找到并在推理过程中应用了这种联系。要明故就必须先察类,察类以明故。一个推理之所以合理,合乎逻辑,就是因为推理前件和后件存在一定的类属关系或者是类的隶属关系。推理的过程是一个明故的过程,不察类无以明故。
上面简要分析了墨子逻辑推论的3 个基本范畴:故、理、类,说明墨子的逻辑推理有自己特有的逻辑结构形式。它既不同于演绎推理的三段论结构,也不同于因明学的五支论式或三支论式的结构。一般说来,墨子说的理范畴是指推理的基本原则,它保证了推理过程的正常进行,即推理过程、具体推理方法的应用,推理的结论能为大家所认同和接受。墨子说的故范畴是指使推理结论成立的全部前提和结构。墨子说的类范畴说明了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存在的蕴涵关系。理、故、类三个范畴在推理过程中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墨子逻辑推理的组织形式。求故必须先知类,从以知其然,寻找其所以然,所以故和类相关联。辞以类行,以故立辞的过程必须遵守理的规范,才能建立类、故和辞之间的必然关系,理和类、故相关联。虽然从形式上看,墨子的逻辑推理不注重形式化分析,抽象出推理的固定公式,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但是,墨子的逻辑推理更强调逻辑内容的内涵,使墨子的逻辑推理格式更具有感性的可领会性和实际的应用性。
(三)墨子对思维规律和逻辑谬误的研究
形式逻辑关于思维形式的3 条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对一切思维形态都应是普遍有效的。它保证了思维内容和客观对象的对应性、一致性,它要求和保证了各种思维形式--概念、判断、推理的确定性。同一律是说,任何思想如果反映某客观对象,那么,它就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
同一律也可表达为,任何思想如果是真的,那么,它就是真的;如果它是假的,那么,它就是假的。同一律要求思想必须有确定性,不能似是而非。矛盾律是说,任何思想不能既反映某客观对象而又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矛盾律也可表示为,任何思想不能既是真,又是假的。矛盾律要求思想不能自相矛盾,一个思想不能同时容纳真假两个命题、判断或推理。排中律是说,任何思想或者反映某客观对象,或者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排中律也可表示为任何思想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两者必居其一,不能模棱两可。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事物客观的确实性。那未,在墨子的逻辑学中有没有关于思维规律的论述?如有,墨子关于思维基本规律的认识和形式逻辑的3 个基本规律的内容是相容,还是相斥?
墨子逻辑学明确表述了关于逻辑思维的三个基本规律的认识: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此亦且彼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此亦且彼也。①第一句话是要求在思维过程中必须遵守同一律。彼只限于彼,此只限于此,前一个彼和此是指主观的思想,后一个彼和此是指客观的认识对象。墨子认为,那个思想反映了那个客观对象,就是反映了那个客观对象;这个思想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就是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墨子要求在下定义,给出判断,进行推理的思维过程中,保持思维形式和内容的确定性,不能利用自然语言的歧义进行诡辩,偷换概念和转移论题。
第二句话是要求在思维过程中必须遵守矛盾律,彼不能是彼又此,此也不能是此又是彼。第一个彼和此是指主观的思想,后面两个彼和此是指客观的认识对象。墨子认为,一个思想只能反映那个对象,不能既反映那个对象,又反映与那个对象本质相反的这个对象。也就是说,一个思想不能同时既是此,又是彼,不能既是真又是假。墨子要求在具体的思维过程中,概念、判断、推理必须明确,不能既是又非,自相矛盾。"彼,不两可两不可也。"①认识对象的存在是确定的,其本质的规定也是确定的。相应,对一个事物的反映、断定和认识的内容也应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在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中,不容许有两个互相矛盾的认识同时存在,逻辑思维没有矛盾,思想才可能有确定的内容,才能反映客观事物的确实性。
第三句话是要求在思维过程中遵守排中律。"彼此止于彼此",前一个彼此是指主观思想,后一个彼此是指客观对象。在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或是反映那个对象,或是不反映那个对象,而反映这个对象。对思想的具体形式--概念、判断、推理来说,它们反映的内容或是此,或不是此而是彼,即它们或是真或是假,两者必居其一,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彼和此,两个相矛盾的思想,其中必有一真,排除了假的,就是真的。"彼此止于彼此"的含义正是说,对彼和此真假的选定只限于这"彼和此"的范围内,主观的彼或此只有真或假两种状况。
在一定程度上,墨子的逻辑学还提出了充足理由律,"以说出故",②"辞以故生",③"故,所得而后成也。"④就是要求充分阐明结论、判断之所以成立的理由。故是作为前提而推出结论的充足理由,也就是说逻辑论证或推理必须揭示一个论断之所以是真的(如果它是真的)或之所以是假的(如果它是假的)的理由。如果理由揭示了,那未这个论断也随之得到了确定。充足理由的给出,说明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性表明了一个思想得以成立的逻辑性。具有这样的逻辑性,一个思想也就具有不可反驳性。如墨子所说:"吾言足用矣。舍吾言革思者,是犹舍获而拾粟也。
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也。尽天下之卵,其石犹是也,不可毁也。"①"天下无人,子墨子之言也犹在。"②墨子认为,一个思想如果反映了客观事物必然性的联系,在思维表述上结论具有可论证性,充分显示了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蕴涵关系,那么这个思想真是至当不移的。墨子充足理由律的提出,表明墨子对思维逻辑的重视。
在具体的论战和论辩中,墨子的论证和推理都注意遵守思维逻辑的基本规律,因而很有逻辑论证力量,容易使人信服。下面举例略加说明:公孟子日:"无鬼神。"又日:"君子必学祭礼。"子墨子日:"执无鬼而学祭礼,是犹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鱼罟也。"③墨子认为,公孟子既要人相信没有鬼神,又要人学习祭礼,这两个观点是矛盾的。这就象客人不存在,又要人学习各种待客之礼,就象鱼不存在,又要人制作捕鱼的网一样都属自我矛盾。公孟子承认两个矛盾的判断都为真,这违反矛盾律。墨子抓住公孟子论辩的这个矛盾,进行论证反驳,如果相信鬼神不存在,那么学习祭神的祭礼就没有任何意义。如果认为学习祭礼是必须的,那么就应该相信鬼神的存在。这个例子说明,墨子在论辩时,注意思维形式的严密性,应用了矛盾律,揭示了论辩对方在思维逻辑上的自我矛盾,从而增强了自己论证的逻辑说服力量。
穆贺??谓子墨子曰:"子之言则成善矣!而君王,天下之大王也,毋乃曰,贱人之所为而不用乎?"子墨子曰:"唯其可行,譬若药然,草之本,天子食之, 以顺其疾,岂曰一草之本而不食哉?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大人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岂曰贱人之所为而不享哉?"①墨子在论辩中,提出药农采草药,贵族大人食之可治病, 农夫种谷制酒,贵族大人可用之祭祀。草药生于荒野,并不因为草药贱而大人不食。谷、酒为农夫所生产,并不因为是贱人之所为而大人不用。因为草药、谷、酒都于贵族大人有利,所以贵族大人并不嫌它们是贱人之所为而弃之。由此,墨子进行辩驳,既然他的思想、主张于君王有利,那么为什么只因为是贱人之所为而不用呢?这里,墨子在论辩中坚持了同一律,药农采草药,农民种谷制酒,墨子之言都是有利于大人的贱之所为。草药、谷、酒大人受而用之,那么拒绝接受墨子之言就不合思维的同一性和一贯性,在逻辑上就站不住脚。
墨子驳斥公输般,认为"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①同样是坚持了同一律。墨子认为杀一个无罪之人和杀众多无罪之人,其本质是一样的,都属不义之举。公输般承认,杀一无罪之人是不义,而愿去杀众多无罪的人,这种看法不合思维的同一性和一贯性,因而是不正确的。
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不辩。②"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物,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③墨子认为,在论辩过程中必须遵守排中律。如果对一个认识对象--狗,甲说这是狗,乙说这是犬。狗名和犬名的含义一样,两人的判断都对。如果,甲说这是牛,乙说这是马,牛名和马名都与狗实不相符,所以,两个的判断都错。墨子认为这两种情况属于无胜之辩,不合辩的规则。因为辩应该有辩胜者,两个矛盾判断一是一非,或是合乎事实,或是不合乎事实,这就是当者胜也的意思。"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④谓之牛和谓之非牛是两个矛盾的判断。辩论它们的是非,就是要在它们之中确定一个判断是真的,是反映客观对象的,此即所谓争彼,既然彼--客观对象是确定的,那么,两个矛盾的判断不可能同时成立,即不可能同时为真,或同时为假,即所谓"不两可两不可"。①墨子逻辑强调论证、推理等思维活动必须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这样可以增强逻辑说服力,使结论更有根据,更具确定性。同时,为了驳斥论辩对方的论点,墨子以思维的基本规律为基础和判别标准,揭示对方的逻辑谬误,从而证明自己论点的正确。墨子关于逻辑谬误的认识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关于词语表达的混乱,其二是关于类属关系的混乱,其三是关于悖论的分析。
由于词语的多义性,在逻辑思维中,不能正确地使用同词多义或同语异义的词语,在某个特定的场合,词语的应用就会违反了其应有的内在含义,就会产生名不举实,辞不抒意,出现逻辑谬误。例如,"物尽同名,二与斗",②"为麋同名,俱斗不俱二,二与斗也。"③词语虽然相同,但其内在意义并不一定都相同。两个麋有可能斗,也有可能不斗。所以,可说斗必二,但不能说二必斗。二与贰相通,贰有敌对之意,但不可与斗相混同。词语的错误应用也会使推理出现谬误。"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④在这个推理中,由于词语的重新组合,新构成的词语有其新的含义。如果乃用原来意义上的词语来进行推理,就必然会出现逻辑谬误。"车,木也。"是一个正确判断,而"乘车,乘木也"就是一个谬误判断。
墨子在《墨子·小取》篇指出,类有"殊类",所以"不可偏观也"。
例如,牛和马属于四足兽这一类,如果以牛有角,马无角为理由,否定它们同属四足兽类,就是犯了不知类的逻辑谬误。同样,因为龟、蛙也都有四足,就把它们归于四足兽类,也是犯了不知类的逻辑谬误。
《墨子》一书中有几条关于悖论的文字、论述。
"学。以为不知学之无益也,故告之也。是使智学之无益也,是教也。
以学为无益也,教,悸。"①一方面认为学习无益,另一方面又把"学之无益"的道理告诉别人,要别人学习这个道理,这意味着学之有益。"以学为无益也"是个悖论。如果肯定它为真,则可以推出一个它为假的结论--"学之有益"。如果肯定它为假,则可以推出它为真的结论--"学之无益"。
墨子在这里是用悖论的方法批评老子"绝学无忧"②的观点。绝学无忧和学为无益意思等价。因为要别人懂得"绝学无忧"、"学为无益"的道理本身是个学习过程,因而也应无益,从而否定了"学之无益"的命题。
"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③一方面认为任何言都是错的,另一方面"以言为尽悖"这句话本身也是言,也应该是错误的。"以言为尽悖"是一个悖论,如果假定它为真,则可推出它为假--"其言也悖"。如果假定它为假,则可推出它为真--"其言不悖"。墨子在这里用悖论的逻辑方法揭示老子的"知者不言,言者不知",①"多言数穷"②等命题的错误。
"知者不言"与"言为尽悖"意思等价,假定它为真,但"知者不言"和"言为尽悖"本身就是一种言,也应归于错误或不知之列,从而否定了"知者不言"、"言为尽悻"的命题。墨子并揭示了悖论就是命题本身所包含的自我矛盾。
"知知之否之足用也,悖。说在无以也。"③一方面肯定知道知之与否就足够了,另一方面又要别人知道你这个道理,这是在"知之与否"之外的知识,说明知道知之与否不够用。"知知之否之足用"是一个悖论。如果假定它为真,则可推出它为假--"其言无用",即否定了"知知之否之足用"的命题。如果假定它为假,则可推出它为真--"其言有用",即肯定了"知知之否之足用"的命题。墨子在这里用悖论的逻辑方法批判了老子的"智不足用"④的消极态度,也批评了孔子的"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⑤的命题。墨子认为,"知没有用"或"仅局限明白知与不知"的态度是错误的,因为你说出了这些道理,就是要别人知道。这就说明了知有用,说明了知知之否之不足用。墨子由此否定了"知知之否之足用也"的命题。墨子并揭示了这个悖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命题本身的没有意义。
墨子提出的悖论是一种逻辑悖论,当然也含有具体的内涵,它通过逻辑推理得出了和原命题不相容的结论,从而否定了原命题。这种逻辑悖论,促使人们对思维形式及其语言的表述进行反思。一方面使人们在用词语、语句构成命题、判断时,尽量注意表达的准确性,使命题、判断有确定的内容,追求尽可能严谨的自然语言的表达形式。另一方面,对思维形式所表达的内容应该深入、反复地分析,从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存在的逻辑矛盾,揭出矛盾产生的根源,从而使理论认识趋于完善。也就是说,悖论作为认识和思维活动不完善的标志,对悖论产生、消除的分析、认识的过程是从思维逻辑本身促使理论思维严密化,悖论的方法是常识性思维方式向科学性思维方式过渡的催化剂,也是理论认识从不完备逐步趋于完备的一种逻辑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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