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教发展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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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教发展史略》 台湾省道教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湾省道教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以研究道学,阐扬教义,提倡人伦,砥砺道德,保全民族文化,增进社会福利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以台湾省行政区域为组织范围。

    第四条:本会必要时,得呈经主管官署核准后,于各县市设立分会或联络处,其组织简则另订之。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台湾省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本会任务及应办事项如左:一、遵奉国家法令,提倡道德,改良社会风俗事项。

    二、举办道学讲习,培植人才,推行宗教教育事项。

    三、兴办救济慈善公益教育文化诸种事业,服务人群,增进社会福利事项。

    四、保存道教庙宇名胜古迹,美化道庙环境事项。

    五、整理道教经典科仪规例,划一教规仪法事项。

    六、设立布教场所,编印书刊,宣扬道教教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道教事项。  第七条:本会举办各项事业之计划章则,须专案呈报主管官署核备。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凡中国年满廿岁以上之道教居士,道院法坛道士,及社会善信,均得由会员二人以上介绍,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为本会会员,必要时并得分别称为居士道士及信士会员以利会务之推进。

    第九条:凡庙府宫观,及以道教神为主神之庙宇团体,均得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填具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合格后,取得团体会员之资格,团体会员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本会会员大会,惟无被选举权。

    第十条:会员入会后,由本会发给证书、证章,其工本费由会员缴纳之。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退会或开除后,对本会之财产无请求权利,在退会开除前如有欠缴会费仍须一律缴清。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之权利:

    一、发言权与表决权。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本会举办事业收益之享受。

    四、会员或分会问发生纠纷,得请本会解决之。

    五、会员举办有关教务之事业,得请本会协助之。

    六、道士会员得代人修建科醮。

    七、会员得被选为庙宇主持。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之义务:

    一、遵守章程决议案,并励行本会宗旨。

    二、襄助本会办理一切事务。

    三、缴纳常年会费,并酌助本会基金。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如有违犯章程,或其他不法行为者,由理事会决议开除之,团体会员由理事会报请主管官署核办,其情节较轻者,予以警告。

    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五条:本会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为执行机关,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十九人组织之,并设候补理事五人,由理事中互选五人为常务理事,并就常务理事中推选一人为理事长,遵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案,办理会务。

    第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为监察机关,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五人组织之,并设候补监事三人,由监事中互选一人为常务监事,对理事会执行会务负监察之责。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监事,均为名誉职,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九条:本会理监事,如违犯章程及其他不法行为者,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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