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地主个人的势力远没有地主协会的势力大。除去许多县政府和大量慈善机构拥有的公共财产外,广东省耕地中非常大的一部份为地主协会占有。这些协会的土地包括学校(学田)、庙宇(庙田)、各种私人联合会(会田)和宗族(大公田)1的土地。2
在另一些地区,通过放贷或其他活动获得相当多土地的城镇家庭,把他们的土地委托给代理人去管理。这些代理人又把土地租给各村的农家收租,向国家交税,把部分田租收入交给城镇地主,留下他们服务所得的报酬。3
分割继承
在如此众多的农村社区里,有权势的地主阶级,也就是统治的人物,很少能完整地保持其土地超过一两代人,除非把土地转让给家族协会。这是因为有分割继承的习惯,即把土地和家庭财产分给儿子,尽管也为年迈的父母提供一些养老的保证。这一习惯实行于所有的家庭,不论大小及贫富,也不论在北方还是在南方。4这种习惯使有巨大财富的不断繁衍的大家族最终让位,产生出接替的新家族,虽是同姓,但亲属纽带较弱。一位日本学者分析了华北农村有关分割继承的资料后说:
中国人的家,在经济、社会甚至精神上,基础都是很脆弱的——这样的基础似乎在逐渐瓦解。它的根本原因,看来在于家庭不和的事例很多,以及生活条件恶化,正是这些原因通常引起分家。然而……家庭不和和生活条件恶化,实际上被用来作为分家的机会……平分家产的动机十分强烈,足以引起和制造兄弟、妯娌之间的争执,而后导致分家。1
如果农民和地主都坚信平分财产的原则,加上强调敬祖和孝顺的其他准则,那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显然,如引文所表明的那样,受到支持的权利,或认为分割家庭财产是正当的规范,必然为许多家庭成员提供制造家庭分裂的理由。这必然引起分家。但是即使分割继承为家庭内部纷争提供理由,那么多纷争为什么会开始呢?虽然这个问题还没有引起学术上应有的注意,但基于最近对台湾农村妇女的研究,已有几种可能的解释,其中之一指出纷争的有力根源。一位作者玛杰里·沃尔夫证实,台湾的女子当进入夫家时,就为建立她们自己的母系家庭感情需要所驱使。实质上这个母系家庭将是“她自己的孩子和孙子”。年轻的新娘一旦感到她与所爱的、最依恋的人被分开后,必须为在一个新的家庭中生存下去而斗争;这个家庭经常是由婆母支配甚至控制的。沃尔夫进一步断言,“在很多情况下,到她这位年轻的新娘添加孙辈时,这个母系家庭和这一户人家将几乎完全重合起来,接着将有另一个儿媳与孤独作斗争,并开始建立一个新的母系家庭。2
当年轻的新娘在一个由婆母支配的家庭里为建立自己的地位而斗争时,她唯一的有效斗争手段就是依靠丈夫以建立她自己紧密结合的家庭。在有两个或更多兄弟的家庭里,他们的妻子在这个大的父系家庭里,建立她们各自母系家庭的努力必将导致兄弟之间的纷争。最终,总有一个或几个兄弟要坚持分土地和财产。
无论分家的理由是什么,这一普遍长期沿用的习俗,使得大块的甚至小块的土地占有分解。有些事例足以表明,为什么向下的社会流动总是出现,并且最终削弱了富人。1930年,满洲绥化县一户富有的农家,把1000多垧(667公顷)的地产分给11个儿子。1七年以后,这11个家庭已经售出土地45垧。这就意味着从父母转到儿子手中的土地减少了5%。在河北的徐水县,一个有地210亩(15公顷)的地主,1882年把地分给三个儿子,儿子们又将财产分给他们的后代。2到1940年,他们中间共有15个新家庭,种地324亩(大约21公顷),而在60年前,一户曾种地210亩(15公顷)。
家及其收入
在拥有土地的上层人物之下,是规模不同和贫富不同的其他家庭,他们的成员也生活在一起,分享一切。3家庭或者说‘家’,是中国农村任何地方的最小、最紧密的社会单位。就此而言,在中国城镇也是如此。费孝通曾生动地描绘:
在农村基本的社会组织是家,一个扩大的家庭。这个组织的成员拥有一份共有的财产,共有的预算,通过分工合作谋生。也就是在这个组织里,孩子们出生、长大,物质享受、知识、社会地位都继承下来。4
家犹如一个合作单位而起作用。它的成员完成分配给他的任务,把收入交给家长,平等分享处置报酬之权。主要的决定都在家长和别的成员讨论之后作出。下面是对河北沙清村农民的访问记录,描绘出这样的家庭的功能。
“家庭的主要活动是什么?”
“种地。”
“家长、家长的妻子、长子、次子在劳动分工上是不是不同?”
“不是,他们共同劳动。”
“家长的责任是什么?”
“他管理家庭成员的劳动。男人种地,女人做家务,绣花。”
“是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员都进行田间劳动?”
“不,绝大部分仅由男子来干,但是如果人手不够,女人也来帮忙。”
“这时家长也参加劳动吗?”
“他像家里其他人一样劳动。”
“日常的劳动计划是怎样决定的?”
“家长把所有人找到一起,在吃早饭时讨论。”1每个家都由尊崇祖先和祭祀仪式维系的无穷链条和在它之前的另一个家联系。2虽然当一个家系终止时,这链条有时也会中断,但父母仍教育子女崇敬这个家的某些祖先,并教导他们勤勉节约,尊重老人,履行先人未竟之责。他们也鼓励孩子们继承祖先之遗绪,努力“扩大财富,光耀门楣,看风水寻墓地,修建更大的宗祠,讲究礼仪的排场,以及采取许多其他措施,期以增加生者和死者的福祉与声誉”。3当家长把财产传给他们的儿辈时,儿辈们要用适当的仪式表示对家长和祖宗的尊敬。积累财富,特别是不动产,能够确保举行这种仪式。它还能够保证在儿辈把财产传给他们的孩子们以后,他们也能受到他们的孩子们的尊重。
于是从许多方面来说,这个合作单位——家,有着强烈的动机要积累财富。毫不奇怪,一切务农的家庭都力图培养善于理家,艰苦劳动及节俭、勤奋等美德。每个家和家长都渴望发财致富和人丁兴旺,尽管事实上只有很少的农户能实现这个目标。所有农民都持有的这些价值观念,是农村社会赖以建立的基础。仁井田陞不无调侃地着重谈到,不论大小和贫富的农村家庭莫不如此:
总而言之,从远古中国就存在产生小家庭的条件……近年来,到中国,特别是到小家庭占优势的地区旅行过的人,看到中国农村大多数的家庭是小家庭,而人们曾设想存在的大家庭很少。有一段时间,人们曾企图说明中国大家庭制的衰落。但是这样的理论忽略了小家庭的继续存在,而且也未注意到小家庭和大家庭本质上都有同样的特征。这样,如果我们说,今天小家庭是很久以前的家庭制度衰落的结果,那么,我们也可以说中国的家庭制度,两千多年以来一直在衰落。1
为了使这种合作单位获得收入,家多方面地运用它的资源,而务农仅仅是诸多可能之一。
家获得收入的来源,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组合。统一体的一端是地位低下的打散工,这种工作脏而且烦,要离家,甚至要离村。其次是当小贩、伙计和掮客,做这些事要有一点技术,地位高一些,也比较干净。他们的收入往往并不比一个出卖劳动力的人为多,但是较高的社会地位还是有吸引力的。统一体的中间是务农,不论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还是租种别人的土地。统一体的另一端是经营土地、放债、开店、做官,或是当军官。每个家长在分配家庭的人力资源时,必须从这些不同的收入来源中作出选择。虽然某些工作收益比别的工作多,但每项工作的社会代价——工作的远近、地位、清洁状况、艰苦程度和风险——也必须仔细考虑。
到20世纪第二个25年,农民家庭为他们的孩子选择职业时,似乎已有了很清楚的顺序。最高是当官,甚至从军;其次是从事企业;而后是务农;接下来是当劳工,从按月计算或逐日计算干农活到做家庭仆役。费孝通在报告中提到,家长通常试图至少培养一个儿子成为官员或军官。1林耀华研究了福建省的两个家庭,记述了黄东林要与他的姻兄弟合作开店,而不是在田里帮工。商店终于兴旺起来,他得以为他的家庭建一幢新屋。2一些家庭积累了相当多的土地后,开始出租部分土地、放贷和从事商业活动。3如果我们根据农村家庭的财产来划分它们的等级,我们发现在较穷、较小家庭的收入中,从低下的、风险大而报酬少的收入来源——它们全然与务农无关,或弥补他们很低的农业收入——之所得,总是占有很高的比例。4拥有的土地多于维持家庭生活的家庭,把他们的资源较多地用于农业,而很富有的家庭通常从事商业活动,不是去耕种自己的土地。5
只是当个别的家庭能从其他家庭得到某种不足的资源时,它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去分配其资源。这就需要家庭之间的安排——通常是在亲戚关系的基础上。我们已经看到怎样通过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协议——有关出租或佃入土地,借贷农业资本,借出和贷入现金,以及雇用或提供不同期限的劳力等等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同意——达成的安排。在台湾的家庭之间的契约,经初步考虑,与晚清和民国初年大陆家庭间的抵押和典当土地以及出租和佃入土地的契约,看来十分相似。1家庭总是在废除旧的契约,又和不同的家庭订立新的契约。总之,农村家庭间的私人契约安排,是为获得不足资源所优先采用的办法。
家的合作形式
农村家庭在村里谋生并不单靠契约,他们还互相合作。这类合作名称各不相同,在某些村社很普遍,但在另一些村社则否。合作采取两种不同的形式。2第一种只包括少数农户,他们在季节性需要最紧迫时,短期共用他们的土地、劳力或农田资本。这种形式的合作出现在朋友和亲戚之间,时间短,通过相互同意而终止;在乡间每个地方都有这种形式存在。第二种形式包括一个村子——有时是几个村子——的许多农户,他们组织起来,并承担某项事业的费用。例如看守庄稼——这在中国北方很普遍——或者组织村防团。后者对所有的村来说,在法律和秩序崩溃时,是共同的活动。还有合作加工农作物,例如甘蔗,特别是在广东和台湾南部。但是,需要大规模合作的最重要的活动可能是抗旱治水,包括防洪蓄水和灌溉。
农村治水的组织有两种类型。有些并入规模巨大的系统,由负责维护大河堤坝的公职官员管理。第二种类型由一个或几个村级组织构成,只为自己村社的农户服务。这两种类型的组织有某些共同特征。参加者都是有土地的农户;他们分配费用和利益的原则,是根据每个农户拥有的土地量(土地少的家庭贡献少一些,收益也少一些);他们由一个包括有经验的农民治水人员体系管理,轮流履行自己的职责。1森田明在对清代治水情况的权威性研究中,总结了六个以上省份的治水经验,这些经验也沿用到民国时期。
在河北邢台县,为了利用河流,在这个地区建立了两个治水组织。这两个组织以水闸作为治水的标准单位。每座水闸的职员都是拥有土地的农户;他们被称为连户。因为这些农户支付了修理水闸和供水渠道的费用,交税,还提供了无偿劳动,所以他们参加治水的管理,他们也得到用水的利益。即使在绥远和山西也有由水浇地主人组成的治水组织,这些农户和上面提到的农户一样,也是土地的所有者。这些有土地的农户提供建设和维修治水设施所需要的劳务。他们灌溉土地的用水量,按各户拥有土地的多少来分配(按地亩浇水)。管理这些治水组织的基本原则——诸如职员是拥有土地的农户,他们根据拥有土地的量分担费用和分享利益——与华中、华南的治水组织并无二致。2
当然,在农民能被引导到把他们的资源用于这类事业之前,他们必须了解利益会超过费用。局外人对农村合作的潜在利益所做的估价可能与居民十分不同,后者习惯地忽视某些费用。但是不管怎么说,合作在农村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使农户得以共享不足的资源。在这方面,它所起的作用与家庭间的私人契约是一样的,即它能使他们用其资源得到比其他办法更高的收入。
2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22页。 3 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调查部:《华北农村概况调查报告》,第2卷,第68页。 1 原文p′eng-te译音为彭德,河南省无彭德其地。据后文称袁世凯在p′eng-te购买土地。根据中国文献记载,袁世凯所购土地系在河南彰德。疑原文作者以字形近似,误彰德为彭德——译者。 2 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调查部:《华北农村概况调查报告》第3卷,第22页。 3 史坚雅:《农业中国的市场和社会结构,第2部分》,《亚洲研究杂志》第26卷第2期(1965年2月);见第18—19页。 4 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清代的城市网和德川时代的日本》,第103—104页。 5 艾伯特·马谢:《中国的贸易组织和贸易管理》,《美国经济评论》第6卷第2期(1916年6月),第309—323页,见第309页。 1 东亚同文会编纂局:《中国经济全书》,第7卷,第225页。 2 调查浙江经济所统计课:《浙江建德县经济调查》,第1卷,第6页。 3 东则正编:《华中经济调查》第1卷第1册,第361页。 1 马若孟:《中国的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年》,第177—178页。 2 吴华宝:《陕西永乐店的农业经济》,《南开社会经济季刊》,第9卷第1期(1936年4月),第171页。 3 .海斯:《九龙的古老生活方式:郑沙湾村》,《东方研究杂志》,第8卷第1期(1970年1月),第154—188页,见第154、157页。 3 根岸勉治:《华南农业经济论》,第196—197页。 1 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经济论》,第1卷,第28—31页。 2 阿部良忠:《安徽土地调查日记》,《满铁调查月报》,第19卷第1期(1939年1月)第2部分,第129页。 3 研究华北这种复杂的土地租佃制度的最佳成果是东亚研究所:《有关经济的中国习惯调查报告书:华北的租佃制度》。关于华中,见孙文裕等编:《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关于四川,见孟光宇和郭汉鸣:《四川租佃问题》。 1 马若孟:《清代和民国时期满洲农村的社会经济变化:若干初步结论》,《现代亚洲研究》,第10卷第4期(1976年),第591—620页,见第614—615页。 2 景甦和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见附录。 1 河地重造:《中国地主经济》,《经济年报》第18期(1965年),第48—124页 2 《新湖南报》:《湖南农村情况调查》,第48页。 1 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调查部:《华北农村概况调查报告:惠民县第一区和平乡孙家庙》,第62—63页。 1 ta-kungtien(大公田),即族田——译者。 2 陈翰笙:《广东农村之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满铁调查月报》,第15卷第6期(1935年6月),第175页。 3 村松祐次:《近代江南之租栈》,见第5章。 4 满铁上海事务所调查室:《华中农村的社会状况》,第17—21页。 1 内田智雄:《中国农村之分家制度》,第413—414页。 2 马杰里·沃尔夫:《台湾乡村的妇女和家庭》,第36页。 1 岩佐舍一:《北满农村大家族分家之一事例》,《满铁调查月报》,第20卷第12期(1940年12月),第66—95页。 2 熊代幸雄:《华北农家之分家和土地之转移》,《农研报告长编》,第167—266页。 3 牧野巽:《中国家族研究》,第10—11页。 4 费孝通:《中国农民生活》,第27页。 1 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习惯调查》第1卷,第236页。 2 许烺光:《在祖宗荫庇下:中国农村的亲属关系、人格和社会流动》,见第9— 10页。 3 同上书,第249页。 1 仁井田陞:《中国之农村家族》,第151页。 1 费孝通:《中国士绅:城乡关系论集》,见第4、5章。 2 林耀华:《金翼:中国家族主义的社会学研究》,第25—35页。 3 费孝通和张之毅:《乡土中国:云南农村经济研究》,见第27章。 4 马若孟:《中国的农民经济》,第153—158页;见本书第5章。 5 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19—332、333—336、343—367 页。 1 陈张富美和马若孟:《习惯法与中国清代的经济增长》,《清史问题》,第3卷 第5期(1976年11月),第1—32页。 2 马若孟:《传统农业中的合作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力耕作中的含意》,载 珀金斯编:《从历史角度看中国近代经济》,第261—278页。 1 马若孟:《近代中国的经济组织和合作:河北省邢台县的水利管理》,载《中 国之政治与经济:故村松祐次教授追悼论文集》,第189—212页。 2 森田明:《清代水利史研究》,第3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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