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条约以后为制订1842—1843年英国条约制度的细则而进行的几次谈判中,双方在南京达成的最初协议的基础上各有截然不同的打算。清方谈判者原来担心英国人会有领土要求,后来才确信英方正如所声称的那样只寻求贸易,而不是领土。因此,中国便打算利用贸易方面的让步去安抚英国人,但对他们的活动则根据条约而予以严格的限制,这样就能通过物质诱导来控制住他们。这里应用的就是一种精心策划而经常用来对付亚洲腹地夷狄的“羁縻”政策。它包括两个方面:(一)在商业和私人交往方面让步,用贸易特权和友谊去收买外国的好战分子;(二)乞灵于文明的等级制礼貌行为以及中国的整个文化优越感来设置各种限制,所以条约一经订立,也能被用来限制对方。
在采取这些旨在软化好战的外国人的传统策略时,清朝对西 方的政策是否重新作了什么考虑呢?朝廷里的文献记录几乎没有提供什么新东西。然而,在一心谋求妥协的清朝官僚集团之外,许多有志之士却作出了反响。最著名的是魏源,一位志在使旧的管理制度仍能发挥效用的改革家。魏源早年就有谋求改革漕运和盐务等要害部门的经验(见第三章)。此时他把注意力转到了外部世界的问题上来。
魏源利用友人林则徐于1841年年中赠送给他的翻译过来的资料,把新旧材料组织起来编成《海国图志》一书。他描绘了欧洲的贸易和军港向东方所进行的扩张,及其对中国的东南亚属国的颠覆性影响。这便导致了中国沿海的动乱。对付之方应当是以欧洲人制欧洲人,并且使亚洲国家奋起抵抗他们。中国应当采用西方武器和训练以自卫,并建立自己的海军力量。魏源的这部著作完成于鸦片战争刚结束时,此书及其记述清朝武功的姊妹篇《圣武记》,尽管不乏以讹传讹之处,却仍然不失为对国际贸易和西方炮舰所带来的问题症结进行多方面的探讨的首次尝试。1魏源虽然对1852年最后一版《海国图志》作了增订,但他对国外世界的广阔探讨,很快就被淹没无闻。实行改革以帮助中国对付西方的进攻,已让位于清廷在此伏彼起的叛乱中一心挣扎求存所作的努力了。
因此,在南京条约签订以后的十年中,清方谈判者天天使出了他们整套的传统策略伎俩来虚与委蛇,而极少有任何新颖的奇谋妙算。他们试图在外交礼节和名词术语方面使其外国对手处于下风:譬如说,会谈只许在货栈那种令人感到屈辱的环境中进行,或者只许同低级官员进行。当被迫作出让步时,也只能把它 当作仁政,而不承认外国人的权利。清帝的代表们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不可能采取会引起民众公开反对的行动,这点印度的统治者是很容易理解的。然而在开始时却利用了私情交往。
处理从1842到1848年新条约关系的宗人耆英,用古代《孙子兵法》的“知己知彼,百战百胜”的精神来执行他的任务。在那个时代,这条金科玉律是人们的口头禅。如耆英所言:“制夷之法,必须先知其性……即如吉林省擒虎之人,手无寸铁,仅止以一皮袄盖于虎首,则虎即生擒矣……今若深知其性,即可以慑其心胆。”1可惜耆英运用这一战略时却是片面的。他不去研究介绍英国商业扩张的文章,反而先试图用交情来笼络英国头目。在他与璞鼎查的书信往返中,尤其是在他于1843年6月对香港的史无前例的五天访问中,这位钦差大臣真是极尽讨好巴结之能事。他装出一副与亨利爵士十分友善的姿态,在书信里把后者称为他的“因地密特朋友”(即英语intimate)。他甚至表示想收璞鼎查的大儿子为养子,且与璞鼎查交换老婆的相片(耆英后来向清帝表白,说什么“英夷重女而轻男”)。其驯夷手腕在他对这位英国全权大使的告别信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听起来颇象一封情书,他说:
“一年多来我俩均在致力于同一工作,且彼此了解对方都是一心为国的:既不为私利之动机所驱使,亦不被欺诈之盘算所左右,在商谈和处理事务中,彼此心心相印,我们之间无事不可相商;将来人们会说,我们身虽为二,心实为一……分袂在即,不知何年何地再能觌面快晤,言念及此,令人酸恻!”2
满族显贵的这种表演,体现了个人外交的悠久传统:军事上软弱而文化上优越的中国统治阶级常常采用此法以同化和软化入侵的蛮夷。假若璞鼎查是蒙古人,耆英的举动就不会那么使他惊讶,因为这些举动只不过是中国古代外交纪录的重现而已。举例说,汉朝对入侵匈奴的妥协,采用的就是和亲政策。中国每年给匈奴定额馈赠(另给其酋长婚配一名中国公主),使之保证停止对中国边境的侵犯。和亲就是“中国历史上‘不平等条约’的另一种形式”,当中**事上软弱时它就一再出现。当汉朝成功地把和亲政策转变为完全的纳贡制度时,“就向匈奴要来一位王子作为人质,以保证其驯服”。1耆英(英国的公文中写作keying)自己没有儿子,建议收养璞鼎查的儿子,并带他到北京去。当他得知这孩子先要在英国完成学业时,他答道:“很好!从今天起,他就是我的养子弗里德里奇·耆英·璞鼎查了!”2
英国在1842—1843年谈判中的目的比较简单具体,但影响却深远:即依靠条约法规使各种权利成为制度,使其总的来说有利于英国在贸易及交往方面的发展。正象查顿所申说的那样,他们最直接关心的就是通商的机会。条约税则实际上是由英国的与广州的有关人士议定的。伍崇曜代表中国方面,马地臣则率领致力于废除旧制的英商代表团。然而,他们都不十分了解行商以前实际上交付的贸易税。关税率实际上是查顿过去的一位代理商(罗伯聃)在广州同海关监督等人讨价还价制订出来的。新税则的税率用几乎任何标准来衡量,都可以说是低的,且不具保护性,因为不论进、出口税都仍按中国的旧规矩征收。主要的变革并不在于帝国的旧税率方面,而是在于要努力扫除深深植根于广 州贸易制度中的捞外快和收小费等一整套敲诈勒索制度。当涉及内陆转口税(指外国货物从口岸起运至内陆市场后所应征收的那些税)时,条约规定此类税额“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可是由于缺乏情报资料,这种百分率在条约条款中最后仍付缺如。不出所料,英国人根本不能杜绝在商埠以外对他们的货物随地课税。“自由贸易”还是无法强加给中华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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