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元代中国城市生活的某些最直接最有色彩的信息来自元杂剧,我们在社会史部分已有论述。其中很多是描写普通人的家庭生活,虽然情节可能离奇,但这些杂剧从广阔的角度揭示了城市人的追求,显示了城市与农村生活之间的交流,向我们展示了每年的节日庆祝及宗教仪式,还描绘了对贫富、对官员、偶尔也有对居住在中国的外族人的态度。这些杂剧已有一些很好的译本,但是将它们作为研究元代社会的资料进行分析还仅仅是一个开始。2关于《元典章》这部囊括法律、案例的大规模汇编,以及有关元代社会史的其他类文献的情况也是如此。3
乡村生活
如果说我们关于城市社会的知识不够的话,那么我们对于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在乡村居住的农民以及作为农村社会一小部分的工匠和商人——的情况的了解,就更难令人满意了。在元杂剧、笔记和其他非官方、非正式的历史资料中,关于乡村生活的材料比关于城市或关于各种背景的精英人士的材料要少得多。但是,就乡村社会的某些方面提供一些与现在的了解相比更详细的认识,还是能够做到的。
政府的基层是建立在得自于早先汉人实践的两种管理系统之上的。在忽必烈朝初期,政府下令各种户籍均归地方行政机构管辖。在城镇、近郊及其乡村地区,人户被编入我们可称之为“管区”或“界区”的组织内,在中国其称呼各地不同。它们的头目名义上是公众推选的,实际上是县衙从纳税最多的那些人中挑选出来的。他们的职责是催督差税,也负责维持秩序。
在忽必烈统治早期,他下令从事各种职业的农村人户,特别是从事农业的人户,每50户编为一社。征服南宋以后,村社制度又推广到南方,但是零星的证据表明社的规模相差甚大,有的可能包括几百户。开始时,至少在名义上,社负责劝农以及乡村的恢复。最终社趋向于与负责税收和治安的基层组织合并为一。有人怀疑这一制度既没有全面施行,也没有很有效地坚持下去。但是,这两种村社制度却提示我们:这些对于社会来说多少具有自然性质的村社组织形式,是为了社会管理的目的而被承认和利用的,这很像以前各朝代中它们被利用时的情形。1对于大多数中国农民、小商贩以及乡村工匠来说,世袭的户籍和社会的四等级制度对于他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可能不如对城市和城郊人口的影响那么强烈。
1 [479]南希·s.斯坦哈特:《忽必烈的都城规划》。 1 [431]吉尔伯特·罗兹曼:《金代中国和幕府日本的城市网》,第30—36页。该书对中国和日本历史中的城市化做了制度方面的论述。 2 [452]斯波义信:《宋代对外贸易:范围与组织》;亦见[451]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研究》或其英译本。 3 引自[511]崔瑞德:《晚唐的商人、贸易和政府》,第63页。 1 在准备写此章时,发表了两篇研究斡脱的论文。见[10]托马斯·t.爱尔森:《1200—1260年间的蒙古诸王与斡脱》;[104]伊丽莎白·恩迪科特-韦斯特:《元代中国的商人组合:斡脱》。 1 谢和耐在[156]《蒙古入侵前中国的日常生活,1250—1276年》中对杭州有神奇的描述,该书先以法文出版,后又有英文译本。 2 见[180]乔治·a.海登:《中世纪中国戏剧中的罪与罚:三出包公戏》。这是展示社会评判观念的公案戏。许多元杂剧现在还没有译本。 1 见伊丽莎白·恩迪科特-韦斯特为本书写的政府一章和她在[105]《蒙古在中国的统治:元代的地方行政管理》中的研究,第119—122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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