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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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2/2)
    但如果仅仅依据民族成分来判断元代中国谁属于上等人是不准确的。有一部分人得宠于蒙古人,似乎主要是由于他们的宗教或者是由于他们在经商方面的作用:穆斯林斡脱就是一个例子。这些商人组织的成员与蒙古皇室形成合作(斡脱)关系。汉文史料仅仅提到他们是穆斯林,但有关他们的民族背景资料则很缺乏。元朝有关赋役的规定力图澄清斡脱商人的纳税类别:如果他们是穆斯林或者是商人,他们的户税并不能免除;只有穆斯林军户或者是居住在清真寺的无其他生计来源的穆斯林(阿訇)能免税。虽然斡脱商人与皇室有优越的共同经商的关系,他们也要和其他人一样交同样的税。1但汉人儒士将斡脱商人看作是很得宠的商业与宗教方面的上层人物,指责他们偷税及放高利贷的做法。在这些方面,肯定有一些斡脱商人是有责任的;但也很可能是蒙古人乐得让穆斯林去承担这类攻击,因为蒙古人自己就可以解脱了。

    有一些汉人商人在蒙古人的庇护下也经营得不错。张瑄、朱清这两个海盗在13世纪70年代连同其船队归降了蒙古。他们在从江南到大都的海运中起了很大作用,他们也从中取得暴利。张、朱两人生前不仅有权印钞,而且被授予通常只有蒙古或色目人才能享有的军事头衔,他们也不必服役。虽然最后张瑄被处死,朱清也死得极不体面,但这两个汉人商人的成功表明了蒙古人在中国与他们在欧亚其他地域的统治一样,对那些为朝廷服务的商人是给予重赏的。

    除了民族、宗教、商业方面的上层以外,蒙古人对南宋原有的大地主也是优待的。征服中国北方时对女真人及汉人所造成的经济上的混乱远远比征服南宋时对南方大地主造成的损失要大得多。事实上,江南作为税收基地的重要性阻止了蒙古人进一步扰乱这个地区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世袭制的投下分地绝大多数都是在北方分封的。蒙古人充分认识到了江南对于整个中国经济的重要性还表现在他们在忽必烈时期完成了对大运河的修建,大运河是长江流域与首都大都之间极为重要的经济和政治纽带。

    在元朝的经济政策下,江南地主受益匪浅,其间惟一的例外,是忽必烈的大臣吐蕃佛教信徒桑哥,于13世纪80年代后期到1291年曾发起一个运动,追缴那些未曾上交的钱谷。桑哥刚被处死,他那很不得人心的经济政策便被纠正,江南不用再被强征繁重的赋税了。所以,江南汉人地主可似被视为经济上的上层,在元代他们总的来说是不受干扰的。1

    蒙古人主要根据各种不同的职业对元代中国社会的人口进行了户籍分类。2诸如民户、匠户、窑冶户这些从事生产的非上层的户籍主要由汉人和南人组成,而蒙古人主要划分为军户、打捕户与站户。色目人一般划分为军户、斡脱户、商贾户(不是所有的非汉族商人都是斡脱)和宗教户等。各种户籍大多世代相承,在蒙古人看来,每一种户籍都是为国家服务的。依据民族成分以及各类户籍职业对国家经济的相对重要性,由蒙古人决定是否给予免除赋役或给予其他福利。

    然而政府却对儒户给予生活费,免除劳役与从军义务,这似乎与蒙古人的标准相矛盾。蒙古皇帝勉强同意了那些要求给儒户以优待的上疏,很可能是为了抚慰这一比例很小但相当重要的一部分人。1276年儒户仅有3890户,蒙古人完全可以不要求这部分人承担对国家的某些义务。儒户的数量一直比较低,主要原因是儒户并不世代相承,不够格的学者就有可能失去这一地位。

    元代社会的最底层是各种奴隶。与中国以往各代相比,元代奴隶的数目增加了。为解释这一现象,历史学家们深入研究了蒙古人成为征服者之前其社会内部的发展状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者倾向于将13世纪初的蒙古社会描述成正经历着从奴隶所有制阶段向封建制早期阶段的转变(他们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历史上所有的社会都必经这些社会经济阶段),但苏联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学者却坚定地认为,蒙古人没有经过奴隶所有制而是直接从氏族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1虽然这些争论与我们这里的讨论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可以充分说明在叙述早期蒙古社会里奴隶的作用这一课题时历史学家们所遇到的困难。13世纪蒙古人确实占有奴隶,这些奴隶常常是战俘而不是蒙古人,但是将奴隶占有说成是蒙古氏族游牧社会经济的一个主要特征就不正确了。

    在元代中国,奴隶对于蒙古兵士的经济具有特殊的重要性。2蒙古人在军事征战中获取战俘,很多战俘成了奴隶,即驱口。驱口及其家属分配给兵士,从事耕作,因为蒙古士兵们都厌恶自身从事农耕。很多驱口是汉人。到13、14世纪之交,相当多的驱口逃亡,导致蒙古军户破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从13世纪末开始,蒙古男人和女人也开始到印度和穆斯林国家做了奴隶。

    虽然元代中国大多数奴隶是13世纪的战俘,但也有证据表明有元一代强迫为奴及买卖奴隶的现象一直存在。有些人是在国内叛乱中被抓为奴,但也有些人只是被强词夺理的官兵强逼为奴的。当时的人曾目睹大都存在奴隶市场,痛惜人被当作牛马一样对待。然而对蒙古人来说,奴隶在概念上与所有权(不管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是相连的。阑遗监的存在就可以表现出这一点,无论是逃跑的奴隶、丢失的物品,还是无主的牲畜,毫无区别均归阑遗监处理。

    元代政府与社会既是中国过去的延续,又使中国过去中断。元朝的政治制度与统治方式建立在蒙古、内亚和中国的先例上,要将各种因素区别开来常常很难做到。蒙古人常常利用汉人的方式达到蒙古人自己的目的(例如,利用汉族人的“荫”袭来维持民族特权);他们也利用蒙古人的方式来达到历史上任何一个中国土地上的王朝都力争达到的目标(如建立达鲁花赤这一制度来监督当地政府)。

    蒙古统治上层的特殊需要使一些本不可能在蒙古人中出现的统治方法产生了。研究元代中国的历史学家还在对蒙古统治的独特因素进行评价,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对那些构成其统治方式的“非汉”的(实际存在的或可以领悟到的)因素进行研究。对元代政治制度与社会实践进行识别、解释和评价,可以为历史学家进一步确认蒙古统治时代的与众不同的特征。

    1 对此问题的讨论,见[154]欧内斯特·盖尔纳:《迁徙无常的家》。 2 [650]叶子奇:《草木子》,卷3,第59页;[628]《元典章》,卷28,6b—7a。 3 [322]牟复礼:《元代和明代》,第204—208页。 1 关于元代礼仪作用的最优秀的著作是[126]傅海波的《从部落领袖到至高无上的皇帝和神:元代的正统观念》,参见该书第32—35、60—61页。 2 关于元大都的深入论述,见[478]南希·s.斯坦哈特:《蒙古影响下的都城建筑:忽必烈的帝都大都》。 3 见[277]兰德彰:《虞集和他的蒙古君主》;[478]《蒙古影响下的都城建筑》,第38页。 1 见柯立夫对《孝经》蒙文译本研究的前言,[71]《早期蒙文译本〈孝经〉第一章》,第70页;[118]傅海波:《蒙古统治下的中国史学》,第22—24页。 2 这一观点来自[858]萧启庆:《元代蒙古人的汉学》。 3 下文关于元代社会的论述,参看[874]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556]易洪明(译音):《元代阶级制度:评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 1 见[398]罗依果:《蒙古统治下的突厥人》。 1 [629]《通制条格》,卷2,14b-15a。关于元代中国的穆斯林,见[427]罗沙比:《元代初期的穆斯林》。 1 见[513]植松正:《元代初期对江南的控制》。 2 见[849]黄清连:《元代户计制度研究》;[364]大岛立子:《元代的匠户》;[854]萧启庆:《元代的儒户:儒士地位演进史上的一章》。 1 见[841]高文德:《蒙古奴隶制研究》;[712]卢明辉:《三十年来中国蒙古史研究概况》;关于苏联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蒙古社会和元史的研究,见[106]伊丽莎白·恩迪科特-韦斯特在《苏联对前现代化中国的研究》中的“元代”部分。 2 [195]萧启庆:《元代的军事制度》,第21、29—30页;[100]海老泽哲雄:《元代的契约》。日本学者对元代中国的奴隶有很多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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