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时军队中法律比较完备,据出土的秦简《军爵律》和《商子》载,对违反军令的人要按法严惩,对作战中畏死不前,临阵脱逃者,处以死刑。军中规定的死刑还有:“降敌”罪,“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杀本人,全家还要没为官奴:“不得”罪,下级军官带兵作战,得不到敌人首级的,要处死:“誉敌”罪,赞扬敌军,瓦解士气者,要处“戮”刑。那时军队由于条件限制,执行死刑时,往往是斩首。
说军队斩首始于秦,不仅是其法律中明文规定有“斩”的刑罚,还因为一是秦建立空前统一的强大的封建帝国后,奉行了先秦法家关于“法”、“术”、“势”的法治理论,司法机构健全,立法完备严密,用刑严峻苛刻,主张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贯彻统治者的意志,强调重刑厚赏。二是秦时军队中实行了赏勇罚怯的制度,认为士兵的勇敢在于“制”。军中还实行了征兵制度,从中下阶层的士民中征集兵员,为了巩固部队,赏罚十分明确,特别强调严惩和重刑,“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矣”。三是军队中普遍使用了铁制兵器,执行斩首时,较之春秋前使用的黄钺(铜斧)
要便利得多。
但是,也有人认为,秦律中虽有“斩”的刑罚,并无“斩首”之刑。“斩”既包括斩首,也包括腰斩、斩手足以及处死后砍杀等。那么,军中斩首究竟始于何时?确实成了千古之谜。
(李之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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