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21)参加过多次人大代表的民主选举,对一些选举的规则有些自己的看法:就说要照顾“无知少女”吧,就是要有一定的无党派、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女性代表比例。可是为什么要有这些比例?既然要民主,大家喜欢选谁就选谁,不存在照顾问题,要不还是完整意义上的民主吗?其实,关注选举的华林(21)最后并没有参加投票,原因却让我有些意外:当地选区的组织机构告诉他,他没有选举资格,所以不能参加投票。其原因,是与社会单位化一样影响深远的户籍问题。谈起这件事,他有些耿耿于怀:虽然我在这里住了几年了,竟然还不算这里的常住人口。我的人事关系都过来了,但户口有些手续还没办好。他们告诉我没有选举权,要选举的话,必须到原来的单位参加当地的选举。可原籍的人不会去查你这个人到哪里去了,然后再通知你回来选举,实际上原来的单位也确实没有通知我去选举。你看,我想享受选举权还享受不到。我查找了相关文件,这次北京区县换届选举新修改了选举细则,针对北京市流动人口(其实很多是长期居住于北京、但没有取得当地户籍身份的市民),专门对于人、户分离的情况做了说明。作为改革措施,细则打破了户籍限制,在北京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外地来京人员只要在户口所在地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并提出申请不参加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凭身份证和选民资格证明即可在居住地投票选举人大代表。并且,每个区县的宣传材料上都提到了这一点,华林(21)所在区里的选举规定是这样的: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如本人要求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登记。也就是说,理论上华林(21)是可以取得选民资格的,无论是参照细则中的前一种情况,在本地参加选举;还是参照后一种情况,回原籍参加选举。实际上,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这种理论上的可能在现实中很难得到体现——除非有专门的组织、对专门的人群,有意识地专门投入力量,帮助解决这个问题。正如上文所说,人大选举之所以能够成为公民主要的政治参与途径,从选民的角度来看,关键在于参与的成本较低,所有的组织工作依托距离个人最近的单位或当地社区。要取得当地选举机关的专门确认,或者回原籍参与选举,都需要选举人专门去奔走,无疑大大增加选举人的参与成本。在选举人没有特殊参与动力的条件下,多数人选择的是放弃。所以,理论上所有人都能够取得选民资格,并参与选举,但实际操作并不简单。
华林(21)由于没有取得选民资格,向当地选举组织机构进行了咨询,这本身就超越了大部分人的参与热情程度。当工作人员比较负责地告诉了他具体的选举人资格规则之后,因为继续参与的成本大幅增加,他并没有继续保持参与热情,而是直接选择了放弃。
华林(21)的遭遇在选举程序上还不是最具有争议性和新闻性的话题。在这次北京市区县换届选举中,矛盾最集中、并引发学者与媒体广泛关注的是初始提名候选人和最终确认正式候选人的“酝酿”过程。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关于最初候选人的确定,在第二十三条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条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得到了贯彻,并没有引发争议。但直接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只是初步候选人,其人数远远高于最后参与直接投票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因为根据第三十七条,“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这样,在初步候选人名单出来之后、正式候选人确定之前,必须存在一个筛选程序,通常称之为“酝酿”。关于这个过程,《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第三十六条:各选区应当按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对选举委员会汇总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进行反复酝酿、讨论。选区工作组可以召集由选民小组或者几个选民小组联合推选的选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预选。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这一条似乎将酝酿的组织者和主体都做了详细规定,但其中却有许多含糊和冲突之处。在“酝酿”的组织上,选民小组、选区工作组和选举委员会都可以直接组织“酝酿”,上级组织者可以直接干预下级的“酝酿”,使得“酝酿”的组织职责归位不清楚。在酝酿的主体上:1根据“各选区应当按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对选举委员会汇总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进行反复酝酿、讨论”,应该是全体选民;2根据“选区工作组可以召集由选民小组或者几个选民小组联合推选的选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主体成了非常少量的选民小组负责人和选民代表;3根据“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主体又成了“多数选民”。
实际上,上述三项内容中的第一项规定的是原则,第二项为主要的操作方式,第三项为最终确认权。至于预选,理论上是替代“酝酿”的最合理方式,实际上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几乎没有被采用过。
这样,“选区工作组可以召集由选民小组或者几个选民小组联合推选的选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就成为酝酿的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它没有经过全体选民“对初步候选人反复酝酿、讨论”的过程,能不能保证酝酿的过程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从而在操作上与民主选举原则产生了冲突。而且,并没有给出酝酿所依据的具体原则和操作细节。
陈明(17)本来对候选人宣传不够有意见,但更让他不满的是“酝酿”的操作过程。陈明(17)单位所在的选区几乎每个单位都推荐了至少一个初定候选人,加起来总共有一百多个,如何在这一百多个“推荐候选人”中确定三个“正式候选人”?实际上,三个正式候选人正是经过“小范围酝酿”从一百多个推荐候选人中筛选出来的,这个“小范围”主要是选区工作组几个成员和各个选民小组的负责人(兼任选区工作组的副组长)。陈明(17)所负责的办公室组织本单位的选民小组,他的一个下属同事被指派为选民小组组长,参加了酝酿。陈明(17)回忆当时的情景:我的同事从酝酿会上回来告诉我(酝酿过程),大家当时都傻眼了,那么多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谁该上、谁该下根本没有操作条文细节。大家都在争,都不愿意自己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被“酝酿”下来。我们单位有五个推荐候选人,最后经过妥协,保留了一个。其他单位也砍掉几个。就这样逐渐地砍,最后筛选出三个正式候选人。当时的场面很热闹,听起来是很搞笑的事情,我同事都没弄明白,到底为什么是这三个人而不是其他三个人。五个人开会就把我们那么多人选出了的一百多个推荐候选人都“砍”掉了,凭什么?何京(24)参与组织了这次民主选举,他对选举程序比较了解。一起参加访谈的吕英(25)对这次民主选举的具体过程并不很了解,并且在一些看法上与何京(24)有分歧。在访谈中有一段是两个人的直接对话,我作为访谈者一时反倒成了局外人。将两个人的这段对话单独摘出来,我们可以从一个选举组织者的角度来直接了解酝酿的过程和思路:吕英(25):“前一段,好像我们那里就在选人大代表。”
何京(24):“当然啦。我可以算是组织者吧。”
吕英(25):“为什么我没有参加候选人提名呢?”
何京(24):“各(党)支部都提了,你不是党员,你怎么知道?”
吕英(25):“党支部?这可是人大代表。”
何京(24):“要有组织嘛,这样也方便。”
吕英(25):“有多少通过提名的?”
何京(24):“十几个吧。”作者注:应该是初荐后经酝酿以备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吕英(25):“只有10个人?我们那里光大企业就上百家。好多人都没有提出来吗?”
何京(24):“要经过一个初选。有的提出来了,但提的人少呀。比如说,这个人得10票,这个人得30票,那个人得60票,有的人得100票。起码排名靠前的吧,比如60票以上。”
吕英(25):“60票以上的?凭什么呀,不是规定10票以上就有被推荐做候选人的资格吗?”
何京(24):“那就太多了,操作不方便,没法确定正式候选人。”
吕英(25):“不光按排名来的吧。”
何京(24):“会有一定的引导。”
吕英(25):“这十几个通过提名的怎么成为正式候选人的?”
何京(24):“有配额,有筛选。”
吕英(25):“是有关部门商量的吗?”
何京(24):“不这么简单。首先要经过政审,历史有没有问题。另外,要知名度比较高的,收入比较高的,要代表老百姓呀。不能一个蹬三轮的,十个人选你,你也能上去,你代表得了吗?”
吕英(25):“蹬三轮的怎么了,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意思嘛。”
何京(24):“是,我并不是说对他这个工种有成见,是说他(代表)应该是在一个领域拔尖的。”
吕英(25):“就是说,有关部门有一个认定的过程。”
何京(24):“对。”
吕英(25):“那么把关的时候他们(被推荐候选人)的资料是谁看的?”
何京(24):“有选举小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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