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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性格与悲剧(2/2)
    所有的凶杀案,恐怕都跟被害人“暴而无恩”有关,尤其主要的是:“暴”尚可谅,“无恩”则不可忍。范睢先生当了秦国宰相,终于饶了他的老仇人贾须先生不死,乃在那一袍之赠耳。如果贾须先生在长安市上看见范睢先生衣不蔽体,自觉伟大起来,训上几句,或索性鼻中嗤之,扬长而去,或到处说范睢先生思想品格有问题,决不可用,恐怕他的老命早完了蛋。

    分析的结果,似乎逃不出下列范围:部下杀长官(或老长官),仆人杀主人,地位低的杀地位高的,没钱的杀有钱的,没办法的杀有办法的,一言以蔽之曰:“光脚的杀有鞋穿的。”有鞋穿并不就是罪恶,但有鞋穿的人如果去故意猛踩那些光脚的朋友,仅在道德上讲,做人便不够厚道。报纸上一遇到某人被杀,千篇一律的都说他很好──他生前这也好焉,那也好焉,好的程度,连孔丘先生在文庙里都坐不住。实际上果如此乎?我们的社会风气是只论市场价格,而不论是非的,一个人出了纰漏,同样千篇一律的说他王八蛋。前年某站的副站长诱奸了一个村女,铁路局某官崽立刻说他有神经病──这一类的事多矣,只可自娱,不足服人也。

    问题是,被害人却往往罪恶滔天,记者先生们去现场采访时,听到的并不是叹惜之词,甚至邻居亲友们还有些人在那里“大快人心”哩,把记者老爷窘得无法下笔。他总不能据实的把被害人说得一钱不值,那岂不是鼓励动刀动枪动手榴弹乎?

    有学问的人总是责备光脚的人为啥不法律解决?柏杨先生也是主张法律解决的。可是,我们的法律能替光脚的伸冤乎?有鞋穿的人一鞋遮天,到处都有“朋友”,把穷苦之人逼得只有同上西天的一条路可走,被害人和整个社会,恐怕都不能辞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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