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业病防范与管理(4)
4.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1)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由国家认定的,在易发生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场合供员工穿戴或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2)有关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①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员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保证质量并对特殊防护用品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②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员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3)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①发放防护用品的“三同”原则。
国家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三同”(即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放。
第一,对于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员工,应按其从事的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其他防护用品随借随还。
第二,对于各种来厂实习的在校学生和临时工、轮换工等,应按“三同”原则供给或借给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对经常参加劳动和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的生产管理人员和安技人员,均应按需要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企业应为员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企业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企业应教育本企业的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五,企业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③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标准如下:
第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应该供给员工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二,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人员,应该由企业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三,在产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并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场所工作的人员,应该由企业分别供给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四,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人员,应该由企业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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