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经历(21)
后来人们的捐款就比较主动和慷慨了。但是,效果还是不很理想,因为捐款的热情不久就消退了。我知道如果得不到州议会的援助,光靠捐款是难以办起医院的。于是我主张向州议会申请资金,这个建议马上实行了。议会中的乡村议员起初反对这个计划,他们的理由是该计划仅对城里人有益,因此此项费用应当由城里的市民负担。
实际上,他们是怀疑这个计划是否得到了市民的普遍赞成。而我列举出种种理由说明计划已经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并且肯定地认为通过捐款就能够筹措2000英镑,他们认为我的想法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奢望,完全不可能实现。
面临如此艰难的局面,经过认真考虑,我拟定了一个解决方案,请求州议会允许按照捐款人请愿书的要求,把他们组成一个社团,并且在口头上答应拨给一笔款项。州议会同意了我提出这样一个方案,因为他们考虑到如果事情并非如我预计的那样,议会还可以将其否决。
于是我为法案拟定了初稿,给下述这个重要条款附上条件,即:兹经本议会决定,将由该项捐款者开会选举出经理和司库,并且通过自愿捐款募集若干基金(年息作为上述医院免费供应贫穷病人的伙食、看护、诊治和药剂之用),当州议会议长对这笔资金的数额感到满意之时,上述议案才合法。此时议长应当签署一项命令,通知州司库在两年之内付给该医院2000镑,作为医院筹建、装修之用。
正是这个妥协措施使议案得以在议会通过,因为原先反对拨款的议员现在认为可以不出一分钱就捞个乐善好施的美名,所以就赞成这一议案。在以后的募捐过程中,我们向捐款人强调该议案有法律保障,以促进人们的积极性,因为每人的捐款都可因此而增加一倍。这一条款对议会和捐赠者两方面都发生效用。公众的自愿捐款总数不久就超过了规定的数额,于是我们向政府提出资助的要求,并且得到了拨款。这就帮助我们实现了这一计划。不久,我们便建造了一所方便实用而且美观的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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