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双方过错的责任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某公司与印染厂于2007年8月30日签订了一份纱布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该公司于9月底前发货6万米,其余部分等印染厂通知再发货。印染厂预付货款20万元,余款在10月、11月、12月3个月内付清。公司于9月28日如约发货,印染厂收货后,汇给公司20万元,但余款35万元却以该公司未寄细码单正本为由,拒不付款,公司多次催款无效,只得将其告上法庭。
在本案中,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公司享有收取预付款并于12月底收回全部货款的经济权利。但因印染厂违约,其经济权利受到了侵犯;同时,其公司经济利益也受到了损害,因此,法庭判该印染厂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事先在合同中注明如果有一方违约,将判罚若干违约金,有助于威慑各方对合同的履行。
103.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有的违约责任可以同时使用,有的违约责任只能单独使用。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①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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