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饭店是由公民于兵、王深、刘小华3人分别以房屋使用权、劳务和货币出资开办的一家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约定:由于兵执行饭店业务并赋予其10万元以下业务的独立执行权;三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损益;但未约定经营期限。该饭店于2001年10月10日获准开业,当年获利4万元,并按约定分配给了各合伙人。2002年5月,为拓展饭店业务,于兵以饭店名义从某银行取得一年期贷款15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饭店业务,另外5万元用于其个人住房的装修。2002年8月,刘小华以个人财产出资与朋友一起开办了一家“网吧”并委托朋友经营,因此遭于、王二人指责,刘小华愤然离开饭店并声明退伙,但未及时办理结算。此后的饭店经营中,因于兵对王深隐瞒账目及经营情况,两人之间也矛盾频发,到2002年底,二人决定关闭该饭店。在解散清算时,饭店以其财产结清了雇用人员的工资及劳保费,缴清了税款,退还了3人的出资本金,并提前偿还了10万元银行贷款本息。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私营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各个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
68.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它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行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法律特点:
①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②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③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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