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 立 宣 言(1)
[美国]托马斯·杰斐逊
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年),生于美国弗吉尼亚州,1762年毕业于威廉与玛丽学院,1767年取得律师资格。
杰斐逊1769年进入殖民地议会,为反英运动领袖之一。1774年的小册子《英属北美权利概要》(a summary viehts of british america)为杰斐逊重要的作品,指出英国国会无权为殖民地制订法律。1775年他随弗吉尼亚代表国出席在费城举行的第二次大陆会议,1776年因起草《独立宣言》而永垂不朽。《独立宣言》超越了一时一地的历史特殊意义,成为人类追求自身价值的伟大文献。
人类发展过程中,一个民族在必须解除同另一个民族的联系,并按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以独立平等的身份立于世界列国之林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有必要把驱使他们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的人生而平等,这是造物主赋予人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正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了这些目标,人民就有权利去改变它或废除它,并重新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必使人民相信:惟有这样才能够获得安全和幸福。
若审慎地考虑,一个成立已久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无关紧要和暂时的原因而予以更换的。而且过去的所有经验也说明了,人类更倾向于忍受尚能忍受的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们都宁可选择忍受,而不愿去废除他们业已习惯的政府形式。
但是,当滥用职权和巧取豪夺的行为连绵不断、层出不穷,证明政府追求的目标是企图把人民置于主义统治之下时,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自己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的人民一向忍受苦难,以及现在不得不起来改变原先政治制度的原因。
当今大不列颠国王(乔治三世)的统治历史, 就是一部反复重演的伤天害理、巧取豪夺的历史。所有这些行径的惟一目的,就是要在各州之上建立一个独裁暴眨为证明这一点,就让以下的事实公诸全世界,让公正的世人作出评判。
本章未完,请翻开下方下一章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