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又称"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每个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后,应该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必须慎重签订。经过多次的完善,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已经逐渐向劳动合同靠拢了,它的内容基本含盖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前后8项条款将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罗列得清清楚楚。
协议书的第3项条款包含见习期、薪金等重要内容,而且具备形式上的完整,只要填上几个数字和文字,关系立马明确。但在第3项条款的起始处,有着一段文字的补充:"如果甲乙双方已有约定,可以不填写以下栏目,并另附约定条款。"
由于有这个补充规定,不少毕业生所签的就业协议书上第3项条款内容存在空白,除了口头约定外,极少另附条款,只说"按我公司人事制度履行"。相比之下,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就填写得极其规范,没有"空白"。
在劳动法律关系问题上一般都以书面文书作为履行的基础,特别在发生争议时,处理部门也都以书面文件作为证据,口头的承诺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已签约的大学生,当属幸运。可他们其中一些人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中事关见习期、薪金等关键内容却是一片空白,这就是用人单位的"签约前提"。当然用人单位在签约前也曾向大学生对见习期、薪金等作出承诺,但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至少还有几个月的时间,现今那些优厚的口头承诺会不会临时变卦,实在令人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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