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的争议: 关于中国加入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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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乐死说起(2/2)
    基督徒说决定生命终结的权利,仅仅掌握在上帝手上。但那只是一厢情愿的教条。在真实世界里,人类的行为,与这一教条并不吻合。现实的情况是,人们追求的是幸福,而不是活命。当活命成为痛苦,当病人深信局势已经不可救药时,结束生命就是追求幸福的最后选择。而“安乐死”法案的核心,就是扫除病人追求幸福的障碍,允许医生帮助病人实施生与死的决定。

    推而广之,我们看待“安乐死”的态度,也适用于自杀和慢性自杀。我们应当正视现实:自杀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它们未必一概不值得。慢性自杀也是如此:老年人有病不医,康复无望的病人服用对身体有害无益的镇静剂,生活没有奔头的人大量抽烟、终日酗酒,都是合理的慢性自杀。

    从自暴自弃,到有病不医,到寻求“安乐死”,甚至自杀,统统都是“如何消费生命”的问题。如何消费生命,取决于个人对自己生命的预期。有些人总在蓄势待发,有些人则喜欢匆匆透支。在这个问题上,荷兰人的态度最豁达,而且一脉相承。是的,荷兰是第一个让“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记性好的读者不会感到惊讶,这完全有迹可循,因为荷兰早就是一个允许服用大麻的国家了。

    如何消费自己的生命,那是外人应当尊重的个人抉择。抉择总有错误的时候,就像吃饭、工作、开工厂总有出错的时候一样。人们不是要禁止吃饭、工作、开工厂,而只是要防止“吃错东西”、“做错事”和“开错工厂”而已。同样,人们要反对的恐怕只是“不值得的自杀”,而不是“所有自杀”。

    有意思的问题是,自杀是不是犯法?如果是,应该如何惩罚?如果不是,那么慢性自杀又是不是犯法?如果不是,那么自愿吸毒又是不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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