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于2004年2月底采写的《盼着别人倒霉,就是自己发财》报道,对假新闻诽谤事件,从法理与伦理两个角度进行了剖析:
(一)公关公司“引火烧身”
前不久,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起新型商业刑事案件。2月9日晚,北京的一家公关公司——未晚品牌传播机构,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被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查封,该公司的电脑等物品被扣押,公司负责人等3人被拘留,目前被拘押在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未晚品牌传播机构(以下简称“未晚公司”)可以说是江湖老手。然而这一次,却因为他们的“霹雳”策划把自己先“穿透”了。
呼市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这个案件是根据刑法第221条按照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办理,类似这样的案件在内蒙古是第一例,在全国也不多见。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商战”中不光彩的第三方
“未晚”构不构成犯罪,现在断言为时尚早,一切在法律程序上仅仅是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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