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尽管不是行政权力,也不是司法权力,但是它却是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作为具体的公民,其上述权利有的是通过新闻采访权来实现的,新闻采访权受到暴力干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这与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背道而驰。
一些人刻意夸大自身的权,一些单位掩耳盗铃,漠视记者正常的采访权利,导致记者被打事件屡屡发生。虽然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记者采访权,但是记者采访权却毋庸置疑。对于事关公共利益,跟社会有直接明显利益联系的事件,其事件本身就具有公众性,所以记者有采访权。此外,对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事件,只要不泄露国家机密,记者都有采访权。特别是对个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事件,个人的权要自然让步,记者有权采访报道。
因为现行法律的缺陷,新闻记者被打后往往只能通过人身伤害等理由来诉诸法律,这样就跟其他的人身伤害事件在法律上是同样的性质。正是目前法律上对记者保护的薄弱,才使一些不法之徒胆大妄为。具体法律对新闻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的缺位,致使记者正当采访屡屡被打,致使舆论监督屡屡受阻。所以,新闻采访权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特别的明确保护。时代把记者与公众和真相联系在一起,保护记者正当的采访权,就成为记者命运的关键。记者被打之所以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被打事件本身带有更大的公共性。从目前看,我国对采访权的法律保护尚存一定缺陷,这样很容易导致记者在一些公共事件面前失语;同时,因为缺乏明确而有效的惩治规定,侵犯记者采访权者将更加有恃无恐。
每当记者被打事件发生,新闻界就会提到如何保障新闻权利的问题。记者因采访被殴打、拘禁的事件直线上升,这些现象背后的根本原因是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权得不到法律保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新闻界、法律界和其他社会各界对新闻采访报道权的认识尚不明确、统一。比如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是否应当由被采访报道的单位、特别是法院予以批准,国家机关、公民和其他组织拒绝采访是否妨碍了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权等等。
我国宪法将言论、出版自由规定为公民的政治权利,而采访报道权是集中体现,因此,它应当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范畴,类似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闻机构可以完全或部分放弃采访报道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也可以不作为即不接受、不配合采访报道,但是不能破坏、阻挠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行为,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央行政、司法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无权自行立法,限制、剥夺新闻采访报道权。比如,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新闻单位,可以通过新闻采访报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这种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舆论监督权。这是一个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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