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7失业保险基金
6.7.1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6.7.2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其特点是:
○强制性
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要缴费,如何缴费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无偿性
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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