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经理适用法规精解: 企事业单位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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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10)(2/2)

    至于罐头厂说“李某未经厂方有关主管指派去清洗压模机,属串岗违章操作以致发生事故,因此不能定为工伤”,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部发[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第八条的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从事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或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李某受直接领导领班指派从事本单位的日常生产工作,由于她没有经过培训,不懂操作规程,才发生了事故,并没有故意自残或蓄意违章,责任不在劳动者,这反映出工厂管理上存在问题。厂方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的伤残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赔偿不存在职工和工厂责任划分的问题,工厂要负工伤赔偿的全部责任。

    这是个难题吗?:

    企业能否因为工伤者在事故中确实存在过错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在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伤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原因而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只要受伤者受伤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就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有些企业经常以受伤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操作规程等相要挟,拒绝或减少给受伤者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损害。企业这样作是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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