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经理适用法规精解: 企事业单位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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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12)(2/2)

    秘密性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所采取的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

    1.经营者在公司制度或者员工守则中规定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并组织员工学习,要求员工遵守。

    2.由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

    3.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缩小知密范围或是严格限制非有关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加强门卫和监控措施等。

    4.经营者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等。

    二、我国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

    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3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很粗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一般主要有两种方式:

    1.在公司湿度或者员工手册中规定保密制度,并要求员工遵守。

    2.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保密、竞业限制条款。

    员工在职期间对接触到的企业的商业保密应当进行保密,企业可以依据保密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对员工进行约束。主要的矛盾出现在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来职工还要生存,再就业也依靠的是自己原来所掌握的知识,工作的企业会和原单位有一定的业务联系甚至竞争关系。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企业在原劳动合同中应当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与上年度该员工的总报酬来确定,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或者在离职时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以一到三年为宜,根据企业相关信息的更新速度来确定。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应规定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动终止;员工违反竟业限制条款,应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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