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一般由工会代表)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也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应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也将承担违约的责任。
那么,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即按集体合同标准处理。
谷先生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但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第13个月工资的有关内容。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谷先生年终第13个月工资。
1.11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11.1协商变更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11.2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11.3集体劳动合同终止的方式
○集体劳动合同期满;
○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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