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科斯在芝加哥大学退休,即被选为美国经济学会杰出院士。1983年,科斯卸任《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的主编之职,但仍然保持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学与经济学资深院士。科斯自担任《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的编辑之后,一共任职19年,使该刊物发行量猛增。我们之中有些人认为,在科斯风华正茂时,不应该以如此耗费时间的工作使他增加负担。尽管科斯还在写作,着重写交易成本和制度安排(特别是关于灯塔和贿赂制度的著作),但编辑的责任肯定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他的一些引人入胜的问题的研究兴趣,近半个世纪以来这些问题一直是他密切关注的问题。但是可以说,如果没有科斯所主编的《法律与经济学》杂志极力推动,新制度经济学可能就不会如此迅速地发展。
1987年奥利夫·威廉姆森(oliverson)和西德尼·温特斯(sidneywintersr)在耶鲁大学组织了一次庆祝《企业的性质》发表50周年的讨论会。科斯认为这是一个相当好的讨论会。会上有8名著名经济学家提交的论文,他们对《企业的性质》的讨论,既没有一味地褒奖,也没有肆意中伤,而是考查了由此派生的问题并且展开讨论。在那次讨论会上人们详细研讨科斯理论及思想,指出了所有错误并且提出了如何纠正它。科斯也就《企业的性质》这篇论文的起因、意义和影响做了3个专题报告。科斯为了出席这次讨论会和准备这次讲演,对他后来的思想有很大的影响。在写作《社会成本问题》时和在1960年代与张五常的讨论使科斯清楚地意识到交易成本对经济活动运作的重要性及其广泛影响。但是科斯并没有以系统方式去考查这个问题。当时威廉姆森在他的论文中对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中的论点指出缺少应用或有限的应用归咎为这一论点没有具体化和可操作性。毫无疑问在科斯看来,威廉姆森的批评是对的。因为,威廉姆森的意思是交易成本概念没有融合到由实证研究所检验的和展开的一般理论中去。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容易的任务,在被假定交易成本为零的某种经济理论中,一旦把交易成本纳入其中必然使其整个理论结构发生巨大的改变。在这次讨论会上,即使他们把自己限定在《企业的性质》论点的意义上(狭义地假定),但要使这些思想具有操作性仍是难以克服的障碍。科斯认为,所需要的给定生产结果的生产要素的协调,将是在一个企业内由行政管理方式协调,还是根据市场价格机制协调,取决于在不同的方式上实施协调的交易成本,而它是否有利可图则取决于实际成本的高低。但是什么是决定这些相对和实际成本的因素呢?要发现它们和找到它们并非易事,而且存在一个更为困难的问题。问题的分析不能只限定在一个单一企业所发生的事情之内。企业内的协调成本和企业所面临的交易成本的程度受到它从其他企业中投入购买能力的影响和其他企业供应这些投入的能力,并部分地取决于他们的协调成本和他们所面对的交易成本。而后者同样受到其他企业能力的影响。他们所涉及的只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构。
耶鲁大学讨论会重新激起了科斯由《企业的性质》所引起的问题的兴趣。致使科斯决定专心致志地促使那种使他们能分析生产的制度结构决定因素的理论建构。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许多经济学家献身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有很多年,他们现在基本上能构建生产制度结构的综合理论。科斯在继续研究他关注的问题之外,余下的时间是来编辑他关于生产的制度结构论文,在1988年出版了《企业、市场与法律》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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