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国公司看来,实施末位淘汰是有原则的。
第一个原则是,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能使用,就像人长了肿瘤一样,没有人喜欢做手术,实在是不得已的时候才会做,但是不能经常做,如果经常做大手术,必然大伤元气,病人的性命就难保;
第二个原则是,即使是末位淘汰也要尊重员工。在惠普看来,人才是相对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人才。考上名牌大学的人就是人才吗?不见得!留学归来的人就是人才吗?也未必!人才的概念是相对的,是由他所服务的组织的标准所决定的。一个人在这家公司是人才,换个地方可能就不是人才了。比如一个球星到了惠普是人才吗?肯定不是,他可能什么也不会干。同样,在惠普被末位淘汰的某些人,未必就不能干,他只是不适合惠普的要求而已。所以惠普可以辞退一个人,但不会否定一个人。惠普在进行末位淘汰时,会让员工明白,被末位淘汰的员工并不一定一无是处,也许换一家公司、换一个岗位就会非常成功。因此被淘汰的员工在离开惠普的时候,心理上没有任何压力,没有觉得是被踢出去,而是被礼貌地请出去。这就是惠普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表现,也是惠普比许多企业聪明的地方。
惠普的末位淘汰制度有着严格的程序,不是谁想做就可以做的,以避免某些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当我们发现一个员工的工作做得不够好,觉得他有问题时,首先必须按照规定给予口头警告,同时启动3个月的观察期,在这3个月之内一般不采取任何进一步的措施,如果该员工3个月后没有明显的改进,该员工的顶头上司会给予该员工书面警告,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备案。书面警告的观察期也是3个月,如果期满时员工还是没有任何改进,那么他就离解聘不远了。这时我们会给员工3个月的试用期,也就是说,该员工还有最后3个月的机会改进自己,如果这3个月他还依然如故的话,肯定会被辞退。所以惠普在辞退员工之前,给员工多达3次机会,让员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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