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贵贱有别说。这一观点根据周文王15生子等事例,认为周代依据贵贱有别的原则,结婚年龄也分为早晚两种,贵者十二三岁以后就可婚娶,贱者则必须捱到二三十岁方可嫁娶。《左传。襄公九年》记载:“国王十五而生子。”对此,《淮南子。汜论训》注曰:“国君十二岁而冠,冠而娶,十五生子。”唐朝的杜佑持这一观点。他在《通典。男女婚嫁年纪议》中说:“三十、二十而嫁娶者,《周官》云,掌万民之判,即众庶之礼也。放下云,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服经,为夫姐之长殇,士大夫之礼也。《左传》,十五而生子,国君之礼也。且官有贵贱之异,而婚得无尊卑之殊乎。则卿士大夫之子,十五六之后,皆可嫁娶矣。”清人孙诒让也赞同这一观点,并对此作了解释,他认为国君之所以早娶,是因为重继嗣。而庶人相比之下就没这样重要,所以一定要等到20、30后才能嫁娶。“《春秋》左氏说,国君十五而生子,礼也。二十而嫁,三十而娶,庶人礼也。……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尚有兄伯邑考,知人君早有婚娶,不可以年三十,所以重继嗣也。”(孙诒让《周礼。正义。媒氏疏》)
除了以上4 种观点外,汉代的王充还有一说,他认为“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法制张设,未必奉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礼乐之制,存见于今,今人之民肯行之乎?今人不肯行,古人亦不肯举,以今之人民,知古之人民也”。(《论衡。齐世篇》)即说30、20嫁娶之法,周代虽有之,但未必实行过。那么,以上几种观点中,哪一种最为正确呢?由于缺乏有说服力的材料,很难判断孰是孰非。因此,关于周代男女的婚龄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历史之“谜”。
(朱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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