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古之谜:中国文化史500疑案

首页
字体:
上 页 目 录 下 章
古代公证始于何时?(2/2)
    说明这种税契既有官府盖印,当然也就起到了公证作用。

    宋代以后的元、明、清的律例也对这种税契作了明文保护的规定:如果典卖田宅不交契税,可以刑罚制裁,并追回典卖原价,一半入官府,一半奖给告发人。《大清律例》则明确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

    但是,无论是“傅别”、“约剂”、“券书”、“文契”,还是“税契”,“

    它们公证的范围较小,只适合用于买卖、遗嘱等数项法律行为,尚没有形成严格、系统和完整的制度。正确地说,我国的公证虽然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却发展过程缓慢,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一直保持着自己独特的形式,一直过了2000多年,才开始出现了正式的公证法规。

    (季平)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本章未完,请翻开下方下一章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