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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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史(2/2)

    看来许多不能留在原籍的农民可能是技术改良和经济进步的牺牲品③。即使打井用的砖、铁犁刃、铁镰刀和铁锹较广泛地被运用,但是它们的价格超出了勉强维持生活的农民的财力。将近前汉末期的时候,政府着手分配农业工具,以解决这个问题。在后汉时期,似乎没有继续实行这种做法,部分原因可能是由于政府不再继续控制铁的生产。没有能力用得起最好的设备与方法的小地主很容易陷入债务之中,而欠下的债务则可能意味着把自己的土地抵押给地方豪右。豪右可能使这全家人沦为佃户,但是因为采用比较先进的方法,他只需要少数人耕种每一土地单位,因此,他不能把以前的全部住户都保留下来。这样便产生了农村失业大军。

    为了对付这些过程,政府采取了若干旨在帮助小农的政策。①按照保护人民生活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少干预人民生活这种传统理论,政府尽可能减轻农业税。公元30年恢复了按照平均年成1/30估算的低田赋,并且安排了重新丈量田地。光武帝费尽心血地务必使这次丈量进行得准确,同时将大地主全部登记。他甚至处决了几十名官吏,因为他们在登记时弄虚作假(公元40年)。官吏们受到的压力是如此巨大,以致在国内几个地方爆发了地主领导的暴动,地主们抱怨他们的田地丈量得不公正。②虽然人们总是以为减轻赋税和劳役将改善农民的处境,但是减轻田赋的主要受益者必然是大地主,因为大地主能够在每一个土地单位上使用最少量的劳动者。这是因为人头税并不因财富或收入而异,而对于技术改进和农民艰苦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他认为农民自己和佃户的小块土地刺激了新技术的发展,因为新技术使他们能够在较小的土地上生产出较多的东西。但是,我作出了相反的论证:较好的犁可以少使用人力,而不是多使用人力,佃户常常受到地主密切监视,决定种植什么和如何耕种庄稼的是地主其人。地主使用少数比较有生产力的佃户比使用许多佃户来对小块土地进行精耕细作要更加有利可图。见以上第10章《农村社会结构》节中的讨论。对于耕种小块土地的大多数农民来说,其数量大于田赋。①

    政府也偶尔努力使农民在新地方定居下来,作为减轻农村贫困的一种方法。例如,公元84年一道敕令注意到了新近对于农业的奖励不够,指出:②

    令郡国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迁居者〕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

    政府努力帮助农民的第三种方法是直接救济。甚至在普遍繁荣时期,也认识到某些种类的人民——老人、寡妇、鳏夫、无子女者、严重疾病者、无力养活自己的穷人——需要救济。后汉时期至少给这些人发放过24次救济,通常是2至5蒲式耳(石)谷物。但是政府把这些人群看作经常需要对他们实行慷慨社会救济的穷人。更重要的是给予通常能自给自足、但受到天灾打击的农户的直接救济。在后汉第一个50年间,有记录可查的不能完全由地方处理的天灾只有一次,即公元46年的南阳地震。③但是,从公元76年牛瘟的时候起,几乎总是有某个地方需要中央政府救助。在随后的50年间,政府在应付每一次危机时显然是成功的。在进行评价时很少宽容或讲恭维话的刻薄的批评家王充(公元27—约100年)认为古代没有一位统治者的救济方案胜过年长资深的政治家第五伦(盛年期公元40—85年)在牛瘟时的救济方案。①

    在和帝在位期间(公元88—106年在位)所作各种努力中可以看出政府保持农民独立性方案的大量困难。和帝在位期间发生的最严重的问题有公元92至93年和96至97年的蝗灾和旱灾,公元98年和100年的水灾,从公元100至103年西北和越南的一些地方性问题。②通常一出现灾情,就发布命令给损失收成40%或更多的任何人减免田赋或稻草税,对损失较少者也予以适当减免,如果情况恶化,则在郡府开仓直接救济,和给不能生活的人发放贷款。定期允许穷人(或者有时是穷人中特殊集团)到国家土地上狩猎、捕鱼或采集食物而不获罪。那时华北地区,特别是黄河与长江之间仍然有大片森林以及许多河流、池塘和沼泽。当突然发生饥荒时,人民似乎很容易想到狩猎、捕鱼和采集,也许不管皇帝是不是允许。

    政府有时试图实行新方法。公元94年一道诏令规定返回原籍的离乡者免除一年田赋和劳役。其间不管他们在什么地方,都由地方当局给予救济,如果他们从事小贩生意,他们也不被作为商人而征税。公元101年勾消贫苦农民欠下的食物债和种子债。三年后发布一道诏令:拥有田地、但因“粮罄”而无力自行耕种的贫苦农民,贷给他们种子和粮食。③

    在和帝时,政府能够用这些不同方法应付突然沦为贫困的人民的灾难,因而使他们不发生叛乱,并使他们尽快回去从事生产劳动。整个说来,国家不贫穷,国库不空虚。曾经三次对所有人普遍减税,而不管是否需要。这些形形色色的灾害从来没有被描述为使地方上的全体居民家破人亡,也没有确凿饿死人的记载。事实上,和帝在位时期救济措施的记录或许可以被看成普遍繁荣的证据,因为政府有能力对国家边远地区的天灾受害者进行救济。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稳定。它取决于气候是否温和、政府的管理是否良好以及是否有牢靠的政府收入。如果广大农民集团贫困到只在好年成才能维持自己生计而当收成不好便成为国家负担,国库便会迅速空虚。和帝统治以后出现了这样的情形。救济措施不大充分了,减税措施不大大方了。中央政府经常命令地方官员自行应付灾害,而又不供给他们应付灾害的手段。公元143年政府的收入如此锐减,以致它不得不减少官员的俸给,禁止酿酒和向王公与贵族借用一年的田赋。公元153年20个郡国遭受蝗灾,黄河泛滥;饿殍载道,据说饿死数十万人。政府简直无法应付这种灾害。地方当局奉命抚慰和救济饥民,但是它们没有得到进行救济所需要的粮食。公元155年报导发生大规模饥荒,中央政府命令地方当局向有存粮者征收30%的粮食,以提供救济。①

    如果政府的救济计划踌躇不决,陷入贫困的农民会发生什么情形呢?许多农民,不论呆在本地或移居某地,似乎使自己依附于大地主。也许是在公元150年写作的崔寔颇具同情地描写了这一过程。②根据当时的理解,他把小农的衰落和贫困化归因于想像中在往昔的黄金时代实行过的井田制的废除。废除井田制的结果使得少数人积累大批财富,因此他们变成能够维持自己的武装侍从和仿效本国统治者的习俗。在天平的另一端,人们被迫为了金钱卖妻鬻子,因为这是活命的唯一办法。作为一种补救办法,崔寔建议把农民们从他们无法生活的人烟稠密地区迁移到未开垦的肥沃地区去。

    大地主的兴旺

    尽管公元2世纪地方上出现了明显的灾难,以及流浪者、饥荒和骚乱日益频繁地发生,但是,整个说来农业似乎没有萧条。对于大地主来说,这似乎是兴旺时期。

    富裕阶级的财富和舒适情形不仅见之于崔寔这类人士的叙述中;考古学也展现出这些情形。从将近前汉末期开始,墓葬的物品和装饰出现了新趋向。墓葬开始含有为显示富裕所必需的东西的模型或图画——各式各样的农庄,最好的是拥有狩猎场地的农庄。后汉比较精致的坟墓的墓室为砖砌或石砌,墓室的墙壁或拱顶具有装饰。有时石块上刻着浮雕;有时砖上有造形的浮雕花纹;有时砖的一面涂着胶泥和彩绘。描绘的情景包括历史和神话人物、神鸟和神兽、死者生平,在许多情况下,还有乡村生活景色。

    山西平陆县发现的公元1世纪的一座坟墓,主室各面和拱顶最初有彩绘。这些彩绘中保留下来的图形包括丘陵、树木和鸟兽,还有一座巨大的、可能有防御设施的房屋。在一面墙壁上,一个农民正用两头牛拉的播种机播种,这个播种机就是汉代史料中经常提到的工具。农民近旁流着一条小溪或灌溉渠,并有一人(可能是监工)蹲在树下,手里拿着一根棍子,注视着这位劳动的人。①

    现在内蒙古一座六室大墓葬保存了较详细的图画,这座墓葬属于公元2世纪末叶一位在该地担任县令和当军官的人物。墓内有50余幅绘画,其中许多都有标记。正面墓室描绘了墓主担任公职生涯中最荣耀的事:他的多次擢升和庆贺擢升的行列。然后沿着位于中心轴上的走廊两侧往下是他担任官职生涯的其他场面:仓库、他治理的城市的布局和少数特殊事情。中心墓室主要叙述他生活的另一面,他作为有修养的绅士的作用:他跟老师们学习,他熟悉过去的伟人和当代的神话,他调动玩杂耍的人、乐师、舞师和在场的大批随员举行盛宴。附属这间中心墓室的是一间小小的附属房间,里间画着炊事活动图,在某种意义上表示为盛宴准备食物。远离出口处的后面那间墓室显示出墓主的比较属于私生活的方面:他的庄园和他在家里的生活。庄园图展现出丘陵、森林、一座大宅院、水井、车棚、一个打谷场、牛栏、羊栏和猪栏、马厩,还有几只小鸡在附近走动。人们在从事各种工作,有的在采桑叶,有的在耕田,有的在菜地里锄草。在两个侧面墓室为耕耘图和在大牧场上的马、牛、羊放牧图。①

    农庄对于总的幸福的重要性也可以在许多墓葬的陶制模型上看出来,例如据信为弘农杨家大官们修建的、考订其年代为后汉末期的四座墓葬。墓葬中至少有四个陶罐上的铭文祈求死者未来幸福,并且提到每年2000万铜钱田赋的收入。②还值得注意的是农庄及其必需品在随葬品中所占的份量。在工笔画中总共有11口井、两间厨房、一个瞭望塔、4间仓库、3间磨坊、5间猪圈、一间羊栏和4只羊,还有两件陶制猪和两件石制猪、6只鸡和4只狗。

    从大墓葬几乎普遍采用的这类模型来看,农庄广泛被认为是利益和享受的源泉。在文学史料中偶然见到这种观点。张衡(公元78—139年)作赋,赞美他的故乡、后汉皇室“老家”南阳的繁荣景象。他描绘了南阳的地理形势和自然资源,山上的种种树木、鸟兽,池塘与河流中的鱼类,冬季和夏季出产各种作物的可灌溉的稻田,果园、园圃和庄稼地。①两个世代以后,仲长统(约公元180—220年)表示他实在喜欢乡村绅士的恬静生活:②

    使君有良田广宅,背山临流,沟池环匝,竹木周布,场圃筑前,果园树后。舟车足以代步涉之艰,使令足以息四体之役。养亲有兼珍之膳,妻孥无苦身之劳。

    虽然人们在农庄享乐,但是他们没有人留下关于农庄具体布局的详细描述。《后汉书》保留了关于重要政治人物土地财产的规模的少量资料。光武帝某些亲属在南阳拥有大庄园。家中无人做官的樊準(盛年期约公元前20年至公元后20年)拥有300顷土地(3400英亩);其祖先拥有700顷土地(8000英亩)的阴识在内战中能够调动1000多人去打仗。后来到公元1世纪,有一个王除自己的封地以外,还搜刮了800顷(9000英亩)土地。郑太(盛年期170—190年)拥有400顷(4500英亩)土地,他利用土地上的大部分收入豢养他的迫随者。③但是根据公元144年的数字,每一户平均拥有的耕地推测在65亩和70亩(7或8英亩)之间。④拥有的土地比平均数多10倍或6顷(约70英亩)的人也许可以被认为是地方上的财主,拥有的土地多50倍或60倍像郑太那样的人,则是大富豪。

    关于地产的组织,墓葬里的图画描绘出连绵不断的地段的景象,但不宜作出结论说,这必然是常见的制度,因为必须考虑到某种程度上的艺术夸张。在新的土地待开垦或待开发的人烟稀少的地区,成片的连绵不断的土地是常见现象。但是全体男性继承人分析遗产的过程导致所有土地财产继续不断的分割,经过几代人之后,未必能保持成片地段。农村豪右经常和兼并土地的过程发生联系;富人用这种办法兼并穷人土地,他们或者通过购买或债务抵押的合法手段,或者采取恃强凌弱的伎俩。①农村豪右被描写成迅速兼并兴修水利工程便有利可图的土地,或者兼并森林或沼泽地带,其中大部分也许和他们原先的占有地并不邻接。但是,同时也没有理由设想存在着明、清两代特有的非常不相邻的地块模式。②

    后汉社会评论家没有专门费神评述大土地占有者的身份本身。像前汉时期他们的先辈一样,他们关心的是地主占有种地人的权力。如上所述,崔寔在这种制度中看出了对于人身的羞辱。在仲长统看来,政治的含义同样是令人忧虑的。富人的权力比官员大,尽管他们没有官衔,他们能够驱使上千户人家干活。③

    崔寔和仲长统叙述的卑贱劳动者可能是雇佣劳动者或佃户,他们或者付给地主固定的地租,或者付给收成的份额。在各个地区之间,甚至在个别地主之间必然存在着颇大的差别。分成制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农民用其收成的一半到2/3作交换,以换取土地,也许还有工具、牛和房屋。这就是政府在把佃户安置在国家土地上的时候所采用的制度。没有什么迹象证明后汉有奴隶从事农业劳动,或者证明对佃户有法律约束。由于有剩余的强壮农民,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役使那些认为离去以后便能改善自己处境的农民为地主效劳。①但是债务常常限制了佃户离去的能力。

    况且,愿意耕种别人土地习惯上似乎意味着接受与主人家中年幼家庭成员相类似的社会地位;一个人得到帮助和保护,但是他被指望要服从、忠诚和准备在总的威胁的面前共同劳动。在中小田庄中,家长可能充当监督者,他的儿子帮助干农活,他的妻子和女儿同女仆一道从事丝绸生产。崔寔的著作探讨过这种制度;他只让他的儿子们在农活的间歇期进行学习。②

    ① 关于这个时期最好的综合性经济史著作是李剑农著:《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北京,1957)。最好的英文著作是许焯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公元前206年至220年)农业经济的形成》(西雅图和伦敦,1980)(许的著作出版太晚,以致在撰写这一章时无法加以利用,但是为了方便读者起见,在脚注提供了关于此书的许多相互参照的内容)。关于汉代经济各个领域的原始资料的有益的汇编是马非白编:《秦汉经济史资料》,载《食货》,2:8(1935),第22至33页:2:10(1935),第7至32页;3:1(1936),第9至31页;3:2(1936),第2至25页;3:3(1936),第8至38页;3:8(1936),第37至52页;3:9(1936),第9至33页。汉代经济史研究现在还必须利用考古发现;参见本卷导言。一部有价值的、但今天已过时的关于考古发现对于经济史的意义的研究著作是陈直著。《两汉经济史料论丛》(西安,1958,1980年再版)。 ② 关于详细研究,见余英时:《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伯克利和洛杉矶,1967),第18至21页;以上第10章《城市和商人》。 ③ 见《全后汉文》卷四六,第6—7页,有关的一段文字为崔寔所作,关于崔寔,见p.埃伯里:《早期中华帝国的贵族家族:博陵崔氏家族个例》(剑桥,1978),第36—49页。 ① 《潜夫论》,3(《浮侈》),第120页以下;《后汉书》卷四九,第1633页以下,引了《潜夫论》另一版本的文字。关于王符的社会思想,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载他的《中国文明和官僚:一个主题思想的变异形式》(纽黑文和伦敦,1964),第198—205页。前汉董仲舒(《汉书》卷五六,第2520—2521页)和参加辩论盐铁垄断的学者都提出了类似的批评(《盐铁论》卷六〔29篇〕,第201页以下)。 ② 箕子是商末纣王的太师,对于纣王的奢侈行为进行苦谏。 ① 见范文澜:《中国通史》(北京,1965)第2卷,第211—217页。关于纸,见潘吉星:《从出土古纸的模拟实验看汉代造麻纸技术》,载《文物》,1977.1,第51—58页;潘吉星:《中国造纸技术史稿》(北京,1979);王菊华和李玉华:《从几种汉纸的分析鉴定试论我国造纸术的发明》,载《文物》,1980.1,第78—85页。 ② 必须谨慎进行这种概括,因为考古遗址,特别是非贵族等级人们的遗址,后汉比前汉多得多。 ③ 见洛阳区考古发掘队:《洛阳烧沟汉墓》(北京,1959)。 ① 甘肃省博物馆:《武威磨咀子三座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2.12,第9—23页。 ② 汉代没有一个地区的普通农民的生活是非常商业化的。这里的问题是交换问题。因为《后汉书》几乎不像《汉书》那样常常提到大商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某些学者便猜测地区间的贸易衰落了。(例如王仲犖:《魏晋南北朝史》〔上海,1979〕,第25—26页。也可参见多田娟介:《汉代的地方商业》,载《史潮》,92〔1965〕,第36—49页,该文评介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日文著作)。关于另一种针锋相对的意见,见余英时:《贸易和扩张》,第18—21页,他认为后汉自由贸易政策对商业有利;许焯云:《汉代农业》,如果有区别的话,他认为农民日益依赖市场。也可参看上文第10章《税制》。 ① “下级官员”是由他们的顶头上司任命的低级官员和胥吏,他们不被认为是正规官僚机器中的成员。 ② 《后汉书》卷四一,第398页。 ③ 《后汉书》卷五四,第1769—1771页。 ④ 见劳榦:《汉代的雇佣制度》,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3(1951),第77—87页。 ⑤ 《后汉书》卷四一,第1398页。 ⑥ 《后汉书》卷七,第319页。 ⑦ 关于劳役义务的详细情形了解得很少。见许烺云:《汉代农业》,第77—79页和注。 ① 《隶续》卷十五,第4—6页。虽然前汉留下来的石刻碑文较少,但是后汉大量石刻文字提供了以前时期所没有的特别与这一章有关的宝贵证据。见埃伯里:《后汉石刻铭文》,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40(1980),第325—353页。 ② 例如《后汉书》卷四,第183、190页(公元97和102年);《后汉书》卷六,第260、269页(公元132和139年)。 ③ 见劳榦:《论汉代之陆运与水运》,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6(1947年),第69—91页。 ④ 《金石萃编》卷五,第12—17页。 ① 《隶释》卷四,第11—13页。 ② 《后汉书》卷七六,第2459页。 ③ 关于这种绘画的例子,见《汉唐壁画》(北京,1974),图版18—21、28—31。 ④ 《后汉书》卷三四,第1181页。 ⑤ 关于这个问题,见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1964),第166—169页。许焯云:《汉代农业》,第50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十五,第573页;《后汉书》卷三二,第1731页。 ② 《后汉书》卷八,第345页。 ③ 《后汉书》卷五二,第1731页。 ④ 《四民月令》,第46、54、64页。关于这段原文,见p.埃伯里:《从〈四民月令〉看东汉庄园和家族管理》,载《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17(1974),第173—205页;藤田胜久:《〈四民月令〉的社会性质,汉代郡县的社会现象》,载《东方学》, 67(1984),第34—47页。关于这部著作的完整译文,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15—218页;克里斯丁·赫泽尔:《崔寔的〈四民月令〉;后汉的一部农业历书》,汉堡大学,1963年。 ① 对于汉代农业的技术方面作了充分讨论的著作有,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第154页以下;许焯云:《汉代农业》,第81—128页;也可参看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史研究》(东京,1962),全书各处;本书第10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② 关于赵过,见上文第10章《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③ 关于赵过采用耕牛,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8—1139页(译文见n.l.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第184—191页)。关于那次瘟疫,见《后汉书》卷三,132—133页。 ④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收获》(北京,1961),第75页。关于铁工业,见河南省博物馆:《河南汉代冶铁技术初探》,载《考古学报》,1978.1,第1—24页;刘云彩:《中国古代高炉的起源和演变》,载《文物》,1978.2,第18—27页;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古荥镇汉代冶铁遗址发掘简报》,载《文物》,1978.2,第28—43页;《中国冶铁史》编写组:《从古荥遗址看汉代生铁冶炼技术》,载《文物》,1978.2,第44—47页;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 1958,第34页。 ① 见张振新:《汉代的牛耕》,载《文物》,1977.8,第57—62页。 ② 林巳奈夫:《汉代文物》(京都,1976),第268—271页。 ③ 殷涤非:《安徽省寿县安丰塘发现汉代闸坝工程遗址》,载《文物》,1960.1,第61—62页;朱成章:《寿县安丰塘汉代埽工问题的探讨》,载《文物》,1979.5,第86—87页。 ④ 徐恒彬:《广东佛山市郊澜石东汉墓发掘报告》,载《考古》,1964.9,第455—456页,图版8、10。关于四川省类似例证,见刘志远:《考古材料所见汉代的四川农业》,载《文物》,1979.12,第64页。 ⑤ 《后汉书》卷二,第116页;《后汉书》卷八二,第2710页。 ① 《四民月令》,全书各处。 ② 见李中清:《中国历史上的移民和扩展》,载《人类的迁移:方式和政策》,威廉·麦克尼尔和鲁思·亚当斯编(印第安纳州布卢明顿,1978),第25—47页。也见劳榦:《两汉户籍与地理之关系》,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1956),第83—101页。 ③ 作出这一论证的是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载《岩波讲座世界历史》,4,《古代》第4册(东京,1970),第426—437页。但是许焯云(《汉代农业》) ① 这个问题在许焯云的《汉代农业》中作了详细讨论,第15—35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50、66—67页。 ① 例如,两夫妻带三个孩子,耕种20亩(2.25英亩)的一小块肥沃田地(每亩最多生产3蒲式耳),有义务交纳2蒲式耳田赋,约等于200铜钱。如果一个孩子15岁,一个孩子10岁,一个孩子两岁,那末,最小的孩子不纳人头税,10岁孩子纳人头税23铜钱,15岁的大孩子和他的父母每人纳人头税足足120铜钱,人头税总数383铜钱。如果要服劳役,父亲不愿意亲自服劳役,他就得付300铜钱(或者根据另一份资料为2000铜钱)以抵偿劳役,那末,他的全部负担不是583铜钱,便是883铜钱(或者,如果抵偿劳役的2000铜钱的数字是正确的,后者的数字便是2583铜钱)。那末,一个20亩地(583钱或883钱)的家庭和一个田地多10倍(2383或2683钱)的类似家庭之间在赋税上的差别大大低于它们在收入能力上的差别。还要注意到,田赋与人头税的比例以谷物的价格为转移,谷物价格由于长期和短期的波动而在整个汉代变化不定。每一英亩的产量各地也大不相同。关于谷物价格和农户收入的详细资料,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67—80页。关于规定抵偿劳役的不同代价,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第1卷,第162页以下。 ② 《后汉书》卷三,第145页。 ③ 《后汉书》卷一下,第74页。 ① 《论衡》十九(《恢国篇》),第838—839页(艾尔弗雷德·福克译:《论衡》,第二部分,《王充杂文》〔上海,1911〕,第211—212页)。 ② 《后汉书》卷四,第174—75、182—83、185—91页。 ③ 《后汉书》卷四,第178、188、192页。 ① 《后汉书》卷六,第276页;《后汉书》卷七,第299—300页。 ② 《全后汉文》卷四六,第10页。 ① 关于这些图画见《汉唐壁画》,图版4—7。关于这座墓葬的详细报告见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山西平陆枣园村壁画汉墓》,载《考古》,1959.9,第462—463页。 ① 参见内蒙古文物工作队、内蒙古博物馆:《和林格尔发现一座重要的东汉壁画墓》,载《文物》,1974.1,第8—23页;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编:《和林格尔汉墓壁画》(北京,1979)。 ② 河南省博物馆:《灵宝张湾汉墓》,载《文物》,1975.11,第79页以下。 ① 《全后汉文》卷五三,第7—9页。 ② 《后汉书》卷四九,第1644页。关于仲长统,见巴拉兹:《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第213—224页。 ③ 《后汉书》卷三二,第1119、1129、1132页;《后汉书》卷四二,第1431页;《后汉书》卷七○,第2257页。 ④ 关于这种推算,见《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4页的注解所引的未说明出处的材料的数字,也可参见第10章表15和表16。 ① 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载《中国社会史》,孙任以都和约翰·弗朗西斯编(华盛顿特区,1956),特别见第103—115页。 ② 镂刻着地契术语的若干铅条常常被当作买卖土地及其条件的证据加以引用。但是,因为许多这样的残片十分明显地是赝品,故就其所标记的年代来说,它们不能立即作为证据来采用。公元182年的一份真正的契约(可惜不能充分辨认或不完整)以彩绘的形式出现在河北省一座墓壁上(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望都二号汉墓》〔北京,1959〕,第13、20页)。关于土地买卖契约的比较全面的考证,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东京,1960),400—462页;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载《中国的法》,兰孝悌编,弗罗伦萨,1978。 ③ 《后汉书》卷四九,第1651页。 ① 关于后汉租佃制和土地占有权问题,见平中苓次:《关于汉代田租或田赋和发生天灾时的减免租情况》,载《东洋文库研究纪要》,31(1973,第53—82页;32(1974),第73—97页;33(1975),第139—160页,特别见第1卷,第69—81页。也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53—67页;多田狷介:《后汉豪族的农业经营》,载《历史学研究》, 286(1964.3),第13—21页。 ② 《四民月令》,第9、68页(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16、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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