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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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2/2)

    其他的税收包括对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课税(如市租、海租)与对国家专营以前的铸钱、煮盐、冶铁等业的课税。此外还有对酿酒业、各种制造业和放债业的课税。这些税都以家长提出的收入报告为基础而进行估价。上报不实和家长不自己上报的人处以2厅黄金(0.5公斤;两万铜钱)的罚款并没收犯者的财产。各种货物的税率不详,只知道酒的税率在公元前81年停止国家专营时是每升(0.2公升)二钱。①

    除去土地税和劳役之外,所有的其他税都要求农民和商人用现金交纳。这是唐代以前中国的一个独特情况,甚至唐代的租、庸、调三分税制,其基本义务也是交纳谷物、丝麻和劳役,只有另外的户税是交纳现金。只是到了8世纪后半期,以现金纳税的原则才牢固地重新建立,而就在那时也可把现金折成其它商品,经常是以丝代替。②汉代的税制建立在现金的基础上,这表明那时的农民相当深地卷进了货币经济。

    农民的唯一得钱之道是做工挣工资,或在市场上出卖他们的农产品。人们都知道,农民受雇在地主的庄园里或在诸如酿酒等制造业中干活,但不能设想这种挣钱之道竟普遍到决定税制形式的程度。另一方面,农民出卖自己的产品需要有通往市场的方便途径,但在晚唐以前,在农村共同体中这些市场没有任何大幅度的发展。这就很难理解农民是怎样按照对他们的要求用现金交纳他们的大部分税款的。①

    但有一、二个推测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如上面所说,农民住在有墙的居民区内而不是住在孤立的村庄。虽然市场只在城市,但那些住地离市场不远的农民有可能把他们的农产品拿到市场去卖钱以便纳税。到了后汉末和以后,由于农村共同体本身开始离开城市而单独发展,农民变得和市场脱离,越来越难得到现金。这就是日益以实物纳税的原因,这种税制开始于汉末曹操的户调制,在唐代趋于完善而成为租庸调制。②

    汉代货币的大规模流通(也表明货物的相应大规模流通)是一种手段,国家通过它以税制来控制人民。从那时很原始的运输条件来说,对于当局,征收一切实物税显然是一桩大事,因为它要在全国范围内集散这些货物。可能是为了克服这个困难,国家开始以现金征税;换句话说,以现金征税并不是货币经济充分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是由于当时运输不便所采取的一个必然手段。这部分地由西晋(公元215—316年)的税制得到证明,当时也是征收实物税,只有远方边境的夷族才交纳现金。但是,这种推测是建立在汉代货币经济相当发达这个前提之上的。

    还有第三种可能,虽然以现金收税,但农民可以经过富人或商人之手交纳实物,这些人把农民的农产品在市场上换成现金而从中取利。不然的话,就是农民从这些人借高利贷,以现金纳税而不和市场发生关系。这类事例,史书上有记载。③

    如果汉代的税收绝大部分是征收现金这一事实讲得通,那么上面的这些推测一定是可以接受的。随之产生的大规模的货币流通使得商人获利,他们用这些钱购买土地转而又成为大地主。他们就这样地加入了势族的行列,但他们本人并不放弃经商以增大他们的财富和加强对日益贫困的农民的统治。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中央政府失去了对农民的直接统治而开始衰落。由于促进货币流通,国家本身给商人提供了兴起的机会,而它又要用最大的力量来抑制这一社会阶级。

    国家专营和商业控制

    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由于频繁远征的大量支出,国家财政大为拮据,因而不得不寻找新的财源。①结果,在公元前119年,盐铁开始由国家专营,这是两种必不可少的商品,在此以前,使私营盐铁业获得巨大的利润(而且盐铁业的劳动大军容易使得政府不易控制,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在同一年以同样目的所采取的另一方法是增加商人和制造商的财产税。

    以前从私营盐铁业征来的税收归于少府,但这次新的专营政策所得的收入则归于大司农。这种方法可能酝酿于前一年,即公元前120年,当时齐国的一个大盐商东郭咸阳和南阳的一个大冶铁者孔仅,曾是大司农的助手,主管征收盐铁税。在他们的建议之下,一年后实行专营政策;他们遍历各郡,建立机构,任命推行这个政策的官吏,很多官吏选自以前的盐铁业者。②

    这两个专营的管理有所不同。对铁来说,大司农直接控制在开矿冶铁地区设立的48个铁官;在其他地区设立的小铁官,从事熔化废铁重铸的工作,由所在的郡县控制。劳动力来自罪犯、专业工匠、服劳役的本地人,有时也有官奴隶。所有产销事务都由专营机构的官员办理,对农民只供应制造的铁农具。应该顺便说一下,一种带有几分偏见的材料以批评产品的形式攻击专营制度,抱怨国家专营带来的不利,不论质量如何,价钱都是一样的。而且由于经常没有负责的官员,产品根本买不到。①

    但对盐来说,还是由以前的盐商负责制造。34个盐官只是借给他们煮盐的工具,然后从他们手里购买制成的盐再转卖给人民。绝对禁止贩卖私盐。

    桑弘羊②帮助东郭咸阳和孔仅大力推行专营政策。当公元前115年,孔仅被提升为大司农时,桑弘羊接替他的职位,作他的助手。于是桑弘羊提出一个新的财政政策,实行国家运输制度——均输。虽然这个政策的详情不怎么清楚,但从《盐铁论》的一段文字和注者的解释可知其大概。

    以前中央政府需要的地方货物由商人运送到首都,商人于是有了谋利的大好机会,货物质量常常低劣,运输制度也很烦杂。于是政府下令,在遥远地区,货物应以税收所得购买,并在地方新设均输官,负责购买货物并运送到首都。目的是抑制商人,同时把利润纳入国库。③

    当首都官方机构派官员到地方上购买时,新政策在执行中遇到了某些困难,他们之间展开了竞争,提高物价,甚至引起运输资金的短缺。公元前110年,桑弘羊继孔仅为大司农,他增设地方上的均输官,其意图是当物价低贱时大量购买,从而提高和稳定了物价。同时在首都设置一个稳定物价的机构——平准官,其意图是储藏这类地方上的货物,在物价上涨时出售。除了以低价卖给人民使他们受益外,也直接打击了商人。在公元前98年,政府对酿酒卖酒业专营。

    所有这些财政政策在增加国家岁入方面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例如史书记载,一年之内首都和甘泉粮仓充满了谷物,仅首都一地就存贮了500万匹绢。①

    公元前87年武帝死后,桑弘羊继续执行武帝的经济政策(他已任御史大夫,主掌朝政),虽然受到来自商人和有商业利益的势族的激烈反对。给桑弘羊造成的进一步困难则是来自他的朝廷上的对手霍光,因为霍光通过控制年幼的昭帝而获得大权。霍光在公元前81年的盐铁会议上支持儒生,反对桑弘羊的政策。

    我们现在读的《盐铁论》一书,可能是在盐铁会议后大约20年时候编集的,而且可能带有当时占优势的政治的色彩,它偏袒反对专卖和有关财政政策的一方面。文字大部分可看作夸张性的,没有办法准确地确定实际生活中主要反对者的真正贡献。这些学者们激情地主张停止执行专卖政策,责备政府与民争利,实际上在保护富商势族的利益。他们还肯定地说,人民不得不买质劣价高的官盐和到很远的地方买不适用的铁器,并在均输、平准制下不得不纺织丝麻,但对他们产品的价格却不能有效地控制。这些抨击看来是真实的,但要废止这些新的财政政策,国家失利太大,于是仅废止了很难推行的酒专卖政策。讽刺意味十足的是,甚至在霍先以谋反罪处死桑弘羊之后,他继续执行专卖政策;理由很简单,就是政府承受不了废止这些政策后的损失。

    后来,在公元前57至前54年之间,政府以设立常平仓的方法尽力控制粮价;常平仓大多数设在边地。这是按照耿寿昌的提议,目的是在粮价贱时购买,粮价贵时以低价卖出。据说这可以稳定粮价,使民众受惠,当然,政府也可从中得利。②

    公元前44年,常平仓和盐铁官都废止了,理由是政府与人民争利;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压力,无疑加速了这个行动。毫不足怪,没有专卖政策所得的岁入证明是行不通的,于是三年后的公元41年这些机构又都恢复了。①

    公元10年,王莽建立了六筦制,实际上是继续执行并扩大了武帝的财政政策。六筦是盐、铁、酒、山泽的自然产物(如鱼)、采铜和铸钱的专营,加上控制物价的五均和放款的赊贷。六筦之中最后一项设五均官,设在首都长安,以及洛阳、临淄、邯郸、宛、成都等城市,制定谷物、麻、丝的市场标准价格,并在物价过高时出卖存货,物价过低时收买滞销货,以保持价格的稳定。此外,政府还对为办理丧葬或庆典的民众给以无息贷款,对以营业为目的的人给以10%利息的贷款。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抑制商人和高利贷者而保护民众。虽然在设想上是值得称赞的,但在执行时仍有许多尚待改进之处;民众对这些措施和王莽的其他经济改革的不满,加速了他的垮台。②

    依靠势族和富商支持的后汉政府,自然废止了王莽主张的国家统治经济的政策,前汉时期的国家专营和商业控制或是被废止,或是由中央政府转入地方当局管理。盐铁专卖政策在章帝(公元76—88年)、和帝(公元89—105年)时期恢复了一个短时期,但其规模决不像前汉时的那样大。③可以看出,武帝时期以来实行的这些财政政策,反映了政府与豪商和制造商之间关系的变化,以及政府和势族日益加剧的对抗。

    开始于汉代的专营经济政策,对后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相当的影响。铁再也没有成为国家专营。由于铁矿分布广泛而且容易开发冶铸,因而私营冶铁发展了冶铁业。另一方面,盐成了后来国家岁入的主要来源。晚唐以来每一个重要王朝都对盐的征税或垄断生产设立了复杂的制度。因为盐是一种生活必需品,是可依赖的稳定财源。后来,当茶成为普及饮料的时候,它也常成为政府的专营目标,如在宋代和明代。即使是极难实行的商业控制,宋代的王安石也在均输这同一名称之下再度实施。因此后来各王朝政策的这类基本特点,可以说是汉代财政革新的遗产。

    ① 对这两个机构职权界限的全面研究,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35—156页。 ② 这个官职起初沿用秦制称治粟内史,公元前143年改称大农令,公元前104年又改称大司农。 ① 这个计算是根据《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页所载的登记人口数字。如根据全国每个行政单位的人口计算,则总数为57671400人。见毕汉斯:《公元2至742年时期的中国人口统计》,第158页。此外,还应考虑从武帝时期到公元2年之间的人口的增长;据一位学者的估计是每年1%(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15页以下)。如果这个估计可接受的话,那就意味着武帝时期的登记的人口数字约300万。 ② 《汉书》卷二九,第1680页。 ③ 关于这件事,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26页以下和上面第2章《侯与爵》。 ① 《汉书》卷六八,第2947页。 ② 《汉书》卷七二,第3076页(韦慕庭:《西汉奴隶制》,第174页以下、397页以下)。 ③ 桓谭著作的残篇现保存于《太平御览》,见蒂莫特思·波科拉:《<新论>和桓谭的其他作品》(安阿伯,1975),第49页和59页注21。原文的83亿被认为是13亿之误,这里采用这个校正数。 ④ 见《汉书》卷八六,第3494页。 ① 《后汉书·志》卷二八,第3632—3633页,关于这点是有争议的,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203页以下、209页以下,认为官俸实际上是70%货币和30%谷物。他的论点受到杨联陞的反驳,见《中国经济史中的数字和单位》,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2(1949),第216—225页;也受到布目潮沨的反驳,见《半钱半谷论》。又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25页以下。 ① 上表的公元2年和140年的人口数字的材料,分别见于《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页和《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3页。其他年的数字,取自《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4页的注释。这些数字依据不同的资料,它们不一定都有详细说明。公元2年和140年的数字根据毕汉斯的《人口统计》第58—59页的材料进行了更正。 ② 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2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49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一上,第5页;见注4引《东观汉记》文;《后汉书·志》卷七,第3170页。 ② 《后汉书》卷一下,第50页。 ③ 《盐铁论》卷三(第十五篇),第196页(盖尔译:《盐铁论》,第94页)。 ④ 来源见《后汉书》卷一下,第65页;可耕地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页和《后汉书·志》卷二三,第2534页的详细附注。 ⑤ 《汉书》卷二四上,第1137、1143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82、209页)。 ① 加藤繁认为,成帝(公元前33—前7年)以前,1算并不固定为120钱;这个观点在他以下一篇论文中最容易理解:《汉代的人头税——算赋的研究》,载《东洋文库研究部纪要》,1(1926),第51—68页。但平中苓次则认为,税率在汉初就固定了。见他的《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京都,1967),第9章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 ① 平中(《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第302页以下)认为,对7到14岁未成年人的口赋,起初就定为23钱,到了武帝时期,把年龄下移到三岁,并把其中的三钱用作骑兵的马的费用。 ② 《史记》卷一○六,第2823页,《汉书》卷七,第229和230页的如淳(盛年期221—265年)的注(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70页);《汉书》卷二四上,第1143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09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162—163页。 ③ 《汉书》卷一上,第4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93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66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78页以下)。 ① 关于海租,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41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93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70、375页。在一次有政治目的的论战中,一个官员说,具有10万户的大城临淄,其市租达到1000个黄金单位。 ② 关于租庸调制,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24页以下。 ① 关于一个农户的生计和对现金的需要的情况,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页以下。 ② 最早提到户调制的,见《三国志·魏书》卷二三,第668页,时间是公元197年,关于它的采用,见《晋书》卷二六,第790页。见宫崎市定:《晋武帝的户调式》,载于《亚洲史研究》,1(京都,1957),第185—212页;西嵨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1966),第287页以下、第363页以下。 ① 关于这些支出,见鲁惟一:《汉武帝的征战》,收于《中国的兵法》,凯尔曼,费正清合编(坎布里奇,麻省,1974),第99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59、1165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51、274页),《汉书》卷六一,第2704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236页);《史记》卷一二三,第3178页。 ① 《盐铁论》卷六(第三六篇),第252—253页。 ② 关于桑弘羊,见上面526页以下;克罗尔:《桑弘羊的经济观点研究》,载《古代中国》,4(1978—1979),第11—18页。 ③ 均输制度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64—65页;克罗尔:《桑弘羊》,第12页、17页注17。主要资料是《汉书》卷二四下,第1174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14页以下),《盐铁论》卷一(第一篇),第4页(盖尔译:《盐铁论》,第9页以下)。 ① 关于稳定物价,见《汉书》卷二四下,第1175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16—318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65页。酒的专卖,见《汉书》卷六,第20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07页)。 ① 《汉书》卷九,第285、291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314、324页);《汉书》卷二四上,第1142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99页)。 ② 《汉书》卷二四下,第1181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42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卷,第526页以下)。公元84—86年之间,关于政府应否参与谋利的原则的讨论,见《后汉书》卷四三,第1460—1461页。 ③ 后汉的专卖历史,见《后汉书》卷四三,第1460页;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北京,1957),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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