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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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
    如果我们在公法方面知道得很少,如果我们不得不满足于以上所说的大概情况,那么我们对私法的知识就甚至更不能令人满意了。我们掌握的材料之所以贫乏,不仅是由于史书上的记载稀少,而且主要是由于私法主要属于地方的风俗习惯的范畴,只是在触犯私法到了需要惩办时才见之于文字。由于中、日两国学者的努力,我们掌握了一些诸如有关婚姻、继承、买卖契约和因负债而沦为奴隶的零散材料。①

    早期的礼书描绘了一幅氏族组织,嫡长支(大宗)中的长辈握有相当大的权力。这个制度在帝国时代继续盛行,但它必须和法家的秦政府所遗留下来的法规作斗争,汉初的统治者继承了秦国的法规而未加变革。结果,例如已结婚的成年男子必须从父亲的家庭中分出而单独立户,这是和世代同堂的儒家理想不相容的。

    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因为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式妻子;不过在理论上他可有数目不限的妾。奴隶之间的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认,虽然我们不知道奴隶怎样得到(或被赐给)配偶的。②婚姻有彩礼,如嫁妆,但我们不知道在早期的离婚案例中怎样处理这些彩礼。我们偶尔知道,一个被判刑的妻子的嫁妆转给了她的丈夫。③

    瞿同祖指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儒家的社会观和法律的混合只是到了公元653年的唐代法典才完成。④例如,儒家的伦理要求儿子要为父母服三年丧,但实际上在整个汉代时期,政府官吏获准的这种丧假只有36天。

    对于婚姻,儒家的原则不但坚持严格的族外婚,因此禁止娶同姓的妻妾,并且排除大量有血缘关系的亲戚作为可能的配偶。但在汉代,这些原则远远没有被严格遵守,至少在社会的高阶层(只有这个阶层我们知道得多些)中是这样。①在后世,只有丈夫能提出离婚,但在汉代,已经证实有几件妇女提出离婚的事例。

    至于汉代的侯(或贵族),只有嫡子才能继承他的爵位和财产;如没有嫡子,即使有庶子,这个侯爵也被认为“死而无后”,他的封地就被国家收回。②至于其它的社会阶层,我们看不到嫡子庶子之间有什么区别,他们似乎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关于处理财产的遗嘱的情况也似乎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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