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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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
    早期传统的中国知道的刑罚有三种:死刑、肉刑、徒刑(艰苦劳役)。④它不知道把监禁作为惩罚,监狱用作在审讯过程中和执行判决之前囚禁嫌疑者和罪犯的地方。

    死刑一般是斩首,叫作“刑人于市”,死刑还可以用更丢脸的陈尸或枭首的方式来执行。其次是用铡刀腰斩。最后是“具五刑”,这是使罪犯在被处死之前受到可怕的断肢之刑,这种残忍的刑罚是对犯了属于滔天大罪的人们用的。公元6世纪左右,死刑中又添了一种绞刑,另一方面,腰斩之刑虽列在法典,但已不再使用。

    肢体(肉刑)的刑罚起初有刺面(墨)、割鼻(劓)、断一足或双足(剕)等,但后来逐渐不用。到了公元前167年,这些刑罚正式废止而代之以杖打多少不等的笞刑,甚至连笞刑也逐渐减轻。①这些刑罚的名称虽继续使用,但其形式却变了。另一种偶然使用的肉刑是阉割(宫刑),常用它来代替死刑。

    最常用的刑罚是不同年限的苦役(徒刑),②在服劳役之前一般是先施笞刑。还使用了一些已不再实际执行的古代术语,如“鬼薪”,意思是“取薪以给宗庙”;“城旦”,意思是“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③而实际上是被判处1—5年的艰苦劳役;城旦还可能加重到剃去须发,有时还戴上脚镣和颈锁,因而有“钳子”这个称号。

    一般说来,服劳役的罪犯只在中国本部从事公共工程的劳动,如筑路、修堤和挖河等,有时也参加预修皇帝的陵墓;很少被送到边境,虽然在施行大赦时也有使被判死刑的罪犯参加戍边的事例。④有时还使刑徒和官奴隶一同在国家的矿山与冶炼工场劳动。

    妇女也同样可判处服劳役,但她们的任务和男子不同;原来似乎是做舂米和筛米的工作(白粲),在秦律中对舂取精米的数量有详细的描述,这可能对她们也是适用的。①关于以后发展的情况,则不得而知。

    大赦间或颁布,秦代的详情我们不知道,汉代则一般是在有喜庆事的时候施行,如皇帝即位。大赦或扩及所有的罪犯,甚至包括死囚,或只限于某些集团或某些地区。对死刑犯可减死一等,服最重的劳役。其他的人是解除他们的囚犯身份,但仍须给政府劳动,直到刑期结束;但是,他们不再戴着锁链穿着“赭衣”了。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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