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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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帝国的巩固(公元前195—前141年)(2/2)
    在文帝朝和景帝朝,中央政府的权力有明显的提高。文帝登基后约25年,帝国的政治家们已经意识到分离主义的危险性;他们感到必须控制或消灭某几个王,并且成功地应付了这一挑战。公元前164和前154年,出现了帝国行政形态的主要变化,通过对公元前179和前143年的形势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变化前后的差别(见地图3、5和7)。

    在公元前179年,汉帝国基本上恢复到高帝末期的状态。吕后立的诸王已被消灭;要么他们被刘氏的成员取代,要么他们的领土被归还给分离前的行政单位。中央政府再次直接掌握京畿区及邻近的郡,这时共有19个郡,周围则为11个王国。对比之下,公元前143年的帝国则包括京畿区、40个郡和25个王国。在最初,少数郡被形成弧形圈的几个大王国所保护;到了公元前143年,甚至更明显地是到了公元前108年,中央政府的政令能在分散于全国的郡中实施,许多小王国作为飞地处在这些郡的包围之中。

    总的说,诱使诸王向中央闹独立的原因有两个。有的王国位于边远地位,超过了与长安官员方便而迅速联系的范围。象齐或吴等地区从前曾经支持独立,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通过利用这些财富,一个王如果没有向皇帝朝觐或上缴税收的义务,是很容易维持自己的独立的。其次,时间的消逝改变了诸王与汉帝之间的关系,紧密的家族纽带这时不能自动地确保诸王的忠诚的支持。在高帝时期,大部分王国都委托给他的儿子治理。到公元前170年,只有三个王是在位皇帝之子;一为高帝之孙,一为高帝的曾孙;高帝兄长之子治理吴国,他的一个兄弟之子在楚国;一个旁系亲族为燕王。

    削减诸侯国的行动部分地通过精心的安排完成,部分地通过利用时机——如某王的谋反或他死后无子嗣——来完成。①大国被分成小单位,皇帝近亲中的刘氏成员被立为这些小国之王。如果一国谋反,中央政府就接收该国领土的一些部分,把这些部分的领土作为郡来治理,原来的王国于是变小。这样,在公元前179年至前176年期间,政府接管了梁的一部分,并把这一部分划为东郡;赵、齐和代诸国由于它们的部分领土被建为河间、城阳、济北和太原四个王国而被削弱了;高帝时期曾经短期存在的淮阳国这时分成淮阳、颍川和汝南三郡。意义甚至更为深远的是淮南的分割和齐国进一步的缩小,它们曾是帝国两个最有实力的部分。

    虽然高帝时期所定的淮南国的南部边界还不能确定,该国可能幅员很广。在公元前174年淮南王谋反以后,淮南显然是作为郡来治理的。公元前164年恢复为国,但领地大为缩小;两个新国(衡山和庐江)这时把淮南分成两部分。同年,齐王死后无后裔,这给文帝提供了削弱该国实力的理想机会,该国因有丰富的鱼、盐、铁和受资助的丝织业而繁荣兴旺。到公元前163年,在原来组成齐国的土地上至少另立了五个国。它们都交给高帝的孙子们治理,因此这些王都是在位皇帝的晚辈;同时,他们的一个弟兄成为领地大为缩小的齐国之王。

    在景帝朝一开始,朝廷就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去孤立诸国和缩小它们的领地。这个机会发生在公元前154年,当时吴王同几个与他一伙的王协同行动反对皇室。当时他已62岁,但他的不满是由来已久的。他的儿子和指定的继承人因为下棋(六博)而与太子发生口角后,在长安被杀。①他视为杀害其子的那个太子,这时就是在位的皇帝。此外,还有几个明显的原因可以说明东或东南的诸王为什么准备追随他叛乱:独立能使他们自由自在地享受自己国内的自然资源,而不必向中央上缴税收;象吴国那样的边沿国能够窝藏逃脱帝国官员缉捕的罪犯或逃兵。几个政治家已经看出,从帝国的长期利益考虑,诸王的权力必须削弱。②

    不论动机如何,叛乱的规模比汉代历史上见到的任何类似冒险活动要大得多。其他六个王被说服参加,不但包括山东半岛几个小国的王,而且还包括根基牢固的赵和楚的王室。但是中央政府对这一威胁已有了准备,甚至可能采取行动促使它爆发,因为自信它能取胜。通过镇压叛乱者,政府能够沿从华中通往沿海的两条宽广的路线把郡扩大到山东半岛的两边。最后,虽然自大而古老的齐、赵和楚残存下来,它们却悲惨地被割裂和孤立,这时处于日暮途穷的处境。策动叛乱的吴国被重新命名为江都,由另一王室治理。

    这时又进一步发生了变化。始于公元前203年吴芮统治时期的长沙国王的一支在公元前157年消失,当在公元前155年重立长

    沙国时,新王来自刘氏皇族。最后,高帝作出的只有刘氏家族成员才能为王的誓言完全得到遵守。

    公元前144年当梁王未留下继承人而死去时,梁国分成五个部分,每个部分分别由一个王监管。可能几乎在同时,景帝的政治家们通过接管北方的代、燕两国和南方长沙国的领土,分解了帝国其余的大王国。最后的这些变化是一种新现象,因为帝国直接控制的新郡位于帝国边陲。政府不再满足于依靠诸王来防御敌人或在对付入侵者时让他们充当缓冲者;中央政府显然希望自己来监管那些有受袭击和有破坏可能的地区。

    表4  齐王刘肥的后裔

    在公元前155至前145年期间,总共有14名景帝之子被立为王。①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九个王在位达25年以上,一个王在位长达67年。这些事实说明,许多景帝之子在他们称王时尚未成年;他们之能取得王位,是因为相信他们年纪轻不致引起麻烦。其中的一个儿子刘彻登位为胶东王时年仅四岁(虚岁)。与他的弟兄不同,他当胶东王只约四年。公元前150年,他得到擢升,被指定为皇太子;他在历史上以他的皇帝名号汉武帝最为知名。①

    除了缩小和分割诸王的领地外,景帝还作了典章上的变动,以削弱他们的权力和减少他们招纳随从的机会,在此以前,他们都有一套适合一个王的朝廷的官员编制,以使他们能卓有成效进行治理。在公元前145年,通过正式改变官衔,他们的高级官员(即丞相)的地位降为相,并直接由中央政府任命。其他的高级官职都被取消,他们的朝臣和大夫的人数也大幅度地减少。②还有几个阻止诸王发动分裂活动的措施;这些将在武帝时期被采用。

    贾谊和晁错

    贾谊和晁错因劝各自的皇上采取坚定的措施而获得人们的赞誉;他们都力主削弱诸王和其他方面的权力。他们两人都可被视为具有时新派精神的人,因为他们希望维护当时国家的现状和加强帝国的结构;两人都未能施展其政治家的才干。贾谊至死未担任国家的重要职务,而晁错则被判以公开处死。③

    表5  文帝及其后裔

    贾谊(公元前201—前169年)几乎已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传奇人物,他在历史上俨然是其美德在当时未得到赏识的政治家的典型。他的文章和诗被人们称颂,其中有的留传至今;他极力提倡许多被认为是孔子的伦理思想和社会观念;他的最著名的论文之一论述了秦朝的缺点。因此,他通常被人列为儒家。

    但是,这样的描述不能完全令人满意。在政治思想方面,他是帝国原则的坚定的维护者,当时,这些原则是以秦的榜样和制度及所谓的法家哲学家为基础。他对秦的批评并不是专门打算攻击商鞅、李斯或秦始皇的目标和政策;相反,它旨在揭露这些人在贯彻他们的原则时的缺点,并告诫当时汉代的皇帝应如何避免这些错误。贾谊认为,他们的某些缺陷是由于抛弃了与孔子有关的伦理理想而产生的,他热切地希望他自己的皇上能避免采取导致秦灭亡的暴政。

    贾谊担任过的最高职务是太中大夫,据说他的政敌阻止他升至国家的高级职务。他被任命为长沙王的太傅,自认为功业未成而于33岁时自杀。但在此时期,他曾就两件重大事情向文帝提出积极的建议。他已看出必须立刻削弱诸王的权力;他还看出和匈奴算帐的日子不能长期拖延下去。

    晁错(死于公元前154年)也是献身于帝国大业的政治家,他在公元前155至前154年曾任帝国三个最高职务之一的御史大夫。据说他个人曾使《书经》免于亡佚,所以他不能绝对地被描述为反儒家的人。他比贾谊更坚强,是一个能有条理和系统地分析当时问题的务实的政治家。他劝景帝勇敢地对付诸王的挑战;他总结了影响与匈奴关系的战略和战术;他力主采用为国家增加农业生产的措施。与贾谊一样,他也很清楚秦的错误和缺点。

    这两人的差别是一种程度或侧重点的,而不是原则的差别,根据我们见到的史料,他们的知识基础也不同。据说晁错在商鞅和申不害著作的基础上深造;而贾谊则受《诗经》和《书经》的薰陶。

    在《汉书》保存的晁错的那些文章中,他没有涉及与儒家著作有关的伦理理想或社会等级,从西历纪元之初,他就被列为法家。

    贾谊和晁错向各自的皇上提出了基本相同的建议,而且都被采纳了;但是贾谊受到英雄般的对待,而晁错直到不久前才被中国的作者称颂。不同的待遇可能是由于两个原因:中国的作者偏爱的是那些被列为儒家而不是法家的人;晁错死亡时的环境。到公元前155年,他已升任仅次于丞相的御史大夫;他在次年死去,成为妒忌他的政敌的受害者。有人向皇帝提出,清除晁错将会赢得心怀不满的诸王的忠诚;但是当晁错被处死时,吴王及其盟友仍然发动叛乱反对中央,所以这种主张的虚伪性就昭然若揭了。

    国内政策

    诸王国的孤立和缩小在黄淮流域和山东给中国留下了许多小行政单位。帝国最富饶的部分已被分成官员可以对它们行使权力的较多的小单位。大约到公元前150年,政府的施政比以往更为有力了。

    同时,有种种迹象说明,中央当局注意到了贾谊提出的关于防止暴虐政策的警告。在公元前180年至前141年期间,人民得益于八次大赦;公元前167年,包括致残的特别严厉的刑罚被取消;在帝国的重大庆典时,政府还普遍赐爵六次。

    公元前168年,对产品的标准税率从1/15减至1/30;次年,这项税全部被取消。当公元前156年重新开征时,税率依然是较低的1/30,这在汉代一直是标准税率。但是尽管有这些措施,据说到景帝末年,国家仍积累了大量作为税收的钱粮。文帝传统形象的重要部分是一个决心下使人民负担不必要的费用和为公众利益而克制自己的皇帝。①在文帝时,贾谊请求减少用于奢侈品的不必要的开支;他还设想了在他死后约50年采用的若干措施,根据这些措施,铸币将由国家垄断。

    到景帝末年,汉政府的基础已经牢固地建立起来;施政的主要原则已经制定;个人指望从官员那里得到的待遇的定例已经确立,这种关系的形式也已经形成。帝国政府对整个民众正在产生强有力的影响。

    也许9/10的人口在农村生活和劳动。许多农民习惯于使用木质工具;如果他们幸运,也拥有铁器。人们对付旱涝和饥馑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在受灾时期他们能指望从地方官员和粮仓得到救济。少数有天赋的人可以充当工匠,他们装饰帝王的宫殿,创造玉、石、铜、漆等玩物以供帝王们玩赏;或者他们正在准备其帝王死后所需要的一切装备,或者装饰陵墓,为帝王的亡故做准备。

    在正式说法中,称呼个人用姓名和籍贯,连同其可能接受过的爵位。这种材料提供了某人故里所在的郡(或国)、县(或侯)和乡里的名称。它给对某人的职业、劳务和行为负责的行政官员提供了指南;通过对某人爵位的了解,万一此人陷于法网时,官员们就知道他应有的特权,以及他被豁免律令规定的义务的程度。

    当人们在登记人口、应征入伍或纳税时,他们通常与官员们直接打交道。这些官员是这人乡里的低级文官;人们只有在犯有比较严重的罪行或不端行为时,才能见到更高级的县或郡的官员。23岁至56岁之间的男丁除了应缴人丁税和田赋外,还应服两种律令规定的劳务。①他们要在军队中服役两年,或者在本地受训或担任治安工作,或者可能戍边;他们在紧急情况下有应召的义务。此外,男丁每年要在劳动队伍中服劳役一月,在地方官员辖区内从事各种劳动。他可能奉命把大宗产品从田地运往粮仓或从粮仓运往集散地;也可能被派去建筑道路和桥梁,或者去维护河道。有时服徭役的人被派去建造皇帝的宫苑或陵墓;在公元前119年国家进行盐铁专卖后,劳役者被派去开矿。有时候也可能雇人代替去履行这些任务。

    触犯法律能招致长期诉讼和严厉惩罚。对判决提出上诉几乎没有希望取得成功,减免的唯一机会寄托在有幸碰上帝国的大赦,或者多年争取到的爵位带来的特权。一旦判决,男女囚犯的生活可能是严酷的;当服刑已有一段时期,在一定情况下条件有所改善。

    这时,国家祭礼的仪式开始受到重视。文帝是汉代诸帝中亲自在公元前165年去雍郊祭五帝的第一人;次年,他参加了渭阳新建祭坛的仪式。景帝在公元前144年向雍的宗教遗址表示敬意。①

    外交关系(公元前180—前141年)

    贾谊和晁错都对中国易受匈奴攻击的情况表示关心,他们的担心是事出有因的。公元前177年,中国遭到通过鄂尔多斯地区的大规模入侵,中国在那里无力抵抗。在公元前176至前174年期间,进行了一系列和平的妥协活动,其中包括互赠礼品,通信和相互致意。但是在匈奴新单于登位后,公元前166年的又一次入侵粗暴地破坏了和平。敌人的骑兵渗入离长安城不到120公里之处。但是匈奴没有与中国的守军进行大战,随之而来的是每年对中国边境的袭扰。在以后几年中,所发生的事件的形式几乎重复得分毫不差:公元前162年恢复友好关系,公元前160年新登位的单于又破坏了双方的关系。约在这个时期,据说中国人建立了烽火台的暸望站系统,以后似乎一度没有大的入侵。但在公元前155年,中央政府肯定意识到一种潜在的危险;某个反叛的王国完全可能在向汉帝挑战时说服匈奴与之合作。这个考虑可能促使作出瓦解北方边境诸王国的决定。

    在南方,中国能够更大胆地行动。文帝派陆贾率一使团说服赵佗放弃他近期所称的帝号;陆贾的成就表现在,赵佗同意照办,表示他作为长安汉帝的臣民,承认应对长安的汉帝效忠。①

    ① 例如,见《汉书》卷三六,第1960页成帝朝(公元前33年—前7年)快结束时刘向所作的提示。又见鲁惟一:《危机和冲突》,第301页。 ② 《汉书》卷一上,第3、38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30页以下、81页)。 ① 《汉书》卷二,第88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78页);卷三八,第1988页;卷九七上,第3937页。 ② 本章《宗教问题》。 ③ 关于国家征集劳动力的情况,见以下《国内政策》。 ① 关于与北斗七星的关系,见保罗·惠特利:《四方的中轴》(爱丁堡,1971),第442页以下;霍塔林:《汉长安的城墙》,第5页以下;关于洛阳的平面图,见第3章《京都》;毕汉斯:《东汉的洛阳》。 ② 关于这些结论,见霍塔林:《汉长安的城墙》;王仲殊:《汉代文明》,张光直等英译(纽黑文和伦敦,1982),第1—28页。 ③ 《汉书》卷二,第91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84页)。 ① “少帝”恭(公元前187—前184年)据说出言威胁吕后和死于狱中。他被“少帝弘(公元前184—前180年)接替。有人怀疑两人是否都是惠帝之子(见《史记》卷九,第410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438页)。 ② 见秦波:《西汉皇后玉玺和甘露二年铜方炉的发现》,载《文物》,1973.5,第26页。 ① 《汉书》卷三,第99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99页);卷九五,第3848页。 ② 《史记》卷九,第406页(沙畹:《〈史记〉译注》第2卷,第428页)。 ③ 《汉书》卷三,第100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200页以下)。 ① 关于这些事件,见《汉书》卷四,第105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221页以下);卷三八,第1987页以下。 ① 关于窦后爱好道家著作的情况,见《汉书》卷八八,第3592页;卷九七上,第3945页。近期从中国中部马王堆发现的文书证实,现存的《道德经》文本与文帝时流行的文本实质上并无什么不同。此外,马王堆文物中还包括可以确定为黄帝一派的道家思想的文书,这些文书在其他地方还未见过。见鲁惟一:《近期中国发现的文书初探》,载《通报》, 63:2—3(1977),第118页以后;鲁惟一:《马王堆三号墓文书》,载于(1)《国际汉学会议纪要,历史和考古学小组》(台北,1981),第181—198页;(2)《中国:延续性和变化,第27届中国研究会议论文集》,1980年8月31日—9月5日,苏黎世大学(苏黎世,1982),第29—57页。又见威廉·g·博尔茨:《从马王堆帛书看〈老子〉想尔注的宗教和哲学意义》,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 45:1(1982),第95—117页。 ① 关于诸王的继承和取代及大国分成小单位的基本材料可见《汉书》(卷十四)的世系表之一。关于个人所起的作用,见于诸如《汉书》卷三五、三八、四四、四七和五三的列传。 ① 《史记》卷一○六,第2823页。六博可能不但是一种消遣,而且是一种占卜。口角可能是因六博的一二轮的预言引起的。 ② 见《汉书》卷十四,第395页;卷四八,第2230页以下;卷四九,第2299页以下。 ① 见《汉书》卷十四,第409页及以后各页的条目。 ① 《汉书》卷五,第143—144页;卷六,第315—316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315—316页;第2卷,第27页)。 ② 《汉书》卷十九上,第741页。 ① 《汉书》卷二四上,第1135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73页以下)。关于说明文帝俭朴的一件轶事,见《汉书》卷三六,第1951页。 ① 服这种形式的劳务的最小的年龄有时降低到20岁。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9页以下。 ① 见《汉书》卷四,第12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258—259页);卷二五上,第1212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67页以下。 ① 《汉书》卷九五,第3849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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