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机倒把罪”到底应该取消吗?
市场经济初期,政府认为投机倒把的人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扰乱了市场秩序,牟取了巨额暴利。但是现在却取消了这一罪名,为什么一个危害如此大的罪行却取消了呢?
“抬会”一词对现在的年轻人来说相对陌生,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抬会”却对福建浙江一带的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抬会,又称应会,排会,经济互助会等,其模式主要为若干人组成一个会,其中一人为发起人,称会主,其他为会员,以经济上的往来为主要目的,把会员的钱聚拢,交由会员们轮流使用,先用的人支付利息,后用的人吃进利息。按金额分有1万会、3万会、5万会、10万会等等;按时间有月会、季会、半年会、年会等等。1986年温州爆发了抬会事件,有30万人卷入其中,8万多户家庭负债累累,倾家荡产,政府决心整治此事。
温州永嘉一个家庭妇女郑乐芬,她的丈夫蔡胜南是县汽车客运站的职工。当抬会风暴刮起的时候,头脑灵活、人缘颇佳的郑乐芬很自然地成了当地的一个小会主。郑乐芬所主持的抬会规模在当时属于中等,她共发展了427人入会,收入会款6200万元,支付会员会款6010万元,收支差额为189.6万元,郑乐芬用这笔钱盖起了一幢三层楼,还拿出一些借给了邻里朋友。政府开始整治时,她害怕了,在当年的3月23日,郑乐芬夫妻潜逃。4月30日,蔡在上海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7月16日,郑在江苏金坛县被公安机关捕获。
对郑案的判决在当时的法律界引起了争议。有律师认为,抬会本身是一个骗局,郑氏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会员的钱财为目的,应定性为诈骗罪,以此论刑,郑氏罪不当死。而法院则认为她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应定为投机倒把罪,根据情节,可处极刑。但是法院提供的证据表明,郑乐芬并没有诈骗,她与会员订立合约,签名盖章,双方对抬会的经营方式都知情与认可。郑乐芬对会员收款、清点、记账、付款,均按约定的事件和数额办理。抬会崩盘后,所有参与者都认为自己与郑乐芬的交易属于自愿交易,不存在欺骗行为。
事后对郑氏抬会进行账目清查,在对所有款项和资产进行追缴、变卖之后会款实际损失49.7万元。1989年11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决被告人郑乐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蔡胜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尽管在当时,民间和法律界对此案争议很大,但199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维持以投机倒把罪判决郑氏死刑,立即执行。
我们可以看到,郑乐芬的死主要是因为其进行了投机倒把。很多人也对政府打击投机倒把的事有些印象,但是投机倒把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又是一种什么罪呢?投机倒把是指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方式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行为。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197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笼统地规定了投机倒把罪。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该条例对投机倒把的行为展开了严厉的打击。条例认为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从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销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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