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头企业如果能够联合起来,它们就会取得与垄断企业一样的对市场进行操纵的能力。但是,这种合谋操纵市场的做法通常是法律所禁止的。其实,即使法律不禁止,合谋要成功也有相当大的难度,法律只不过增大了合谋失败的几率。原因在于,它们各家的产品可以完全相互替代,若一家厂商降价促销,就会抢走其他厂商的客户。若其他厂商不降价,则这家厂商降价便可得到更大的利润;若其他厂商降价,则这家厂商为了保住市场也必须降价。结果,降价成为这家厂商的最佳选择。不幸的是,上述推理对其他厂商也是成立的。大家可能已经发现,这正是囚徒困境所刻画的情形。所有的寡头厂商都陷入了降价的囚徒困境。所以,也有经济学家认为,哪怕只有两个寡头,我们也能够得到完全竞争市场的结果,因为两个寡头之间的竞争使得谁也不具备操纵市场的能力。但前提是,两个寡头之间不能合谋;要做到这一点很困难,因为两个或者少数几个寡头之间常常可隐含合谋,通过心理默契达成价格配合,而法律对此无能为力。也许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允许更多厂商的进入,增强市场的竞争来遏止合谋。
垄断竞争市场是最符合现实的市场。这个市场中,厂商有一点市场操纵的能力,但操纵市场的能力又不像垄断企业那样显著。其操纵市场的那一点能力,来源于其产品与其他厂商产品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往往是培养顾客忠诚的源泉,顾客可以形成对厂商品牌的忠诚。但是,这种忠诚只是一定限度内的,若厂商过分地抬高价格,消费者就宁愿转向其他品牌的商品。所以,垄断竞争厂商只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价格歧视
只要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厂商便可以利用其影响力操纵市场,特别是可以利用这种影响力对不同的消费者实施区别对待——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价格歧视。很显然,价格歧视不必一定是垄断厂商才能采取的策略,但是却需要厂商确确实实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即厂商的产品确实有某些不可替代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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